新政辦發〔2015〕7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
《新昌縣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實施意見》、《新昌縣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扶持政策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昌縣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浙江省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能源[2014]450號)、《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紹政辦發〔2014〕42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工作的通知》(紹市節能辦〔2014〕1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我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縣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三城四化”戰略、“兩美新昌”建設的總體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廣,積極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一步優化我縣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15年底,全縣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2兆瓦以上;到2017年底,力爭裝機容量達到25兆瓦,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實現較大提升。光伏電池轉換效率、光伏發電系統集成能力不斷提高,發電成本顯著下降,光伏產業發展水平明顯提升。
三、工作措施
1.推廣屋頂光伏發電。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方式,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在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會展場館、體育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筑屋頂建設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2.鼓勵光伏一體化項目。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建設。
3.完善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加強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積極發展和應用融合了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1.簡化審批程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發改局實行備案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企業對該類項目提供免費登記備案服務。
2.完善并網管理。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其中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
3.項目投資補助。對企業在本縣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驗收后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5%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鼓勵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4.配套電量補貼。在新注冊企業合理利用縣域內屋頂等可利用空間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按要求建成并網發電的,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縣政府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執行至2017年底。
5.優化結算服務。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建立雙向電費計量信息管理系統。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6.鼓勵屋頂出租。鼓勵企業建設符合光伏發電技術標準的廠房,對新建工業園區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頂,要求預留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鼓勵在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廠房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依據年碳排放量及社會、生態綜合效益,提升有序用電等級,優先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政府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要積極加快低碳化改造,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原則上要求建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7.加大金融支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根據分布式光伏能源特點,采取靈活的信貸政策,加大對光伏應用領域企業的信貸支持。
8.加強節能扶持。對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項目需進行用能置換的,必須先進行光伏發電項目可行性分析,如符合條件又拒不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不予考慮其他途徑的用能置換。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分配年度用能總量時予以適當傾斜,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
五、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工作協調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農辦、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金融辦、建管局、高新園區、新昌工業園區和縣供電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局,負責協調小組日常工作。
2.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各領域的應用。縣農辦負責推動農村光伏發電應用工作;縣發改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立項申報、竣工驗收、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等工作;縣經信局負責項目建設指導及節能扶持政策兌現;縣科技局負責推廣光伏發電技術;縣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統籌及兌現等相關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地面電站建設用地工作;縣建設局負責項目選址規劃;金融辦負責制訂落實相應的金融信貸扶持政策;縣建管局負責指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工作;高新園區和新昌工業園區負責推動園區企業光伏發電應用工作;縣供電局負責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并網及上網電價結算等日常運行管理。
3.抓好宣傳推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指導服務,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有序引導企業和社會投資光伏發電,積極營造發展氛圍;要通過實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設一批科普基地,推廣一批光伏技術,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宣傳和科普活動,促進光伏發電研發、制造和應用協同發展。
六、其他
1.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等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享受本意見明確的投資獎勵和電量補貼。
2.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暫定執行三年。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
《新昌縣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實施意見》、《新昌縣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扶持政策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昌縣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浙江省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能源[2014]450號)、《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紹政辦發〔2014〕42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工作的通知》(紹市節能辦〔2014〕1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我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縣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三城四化”戰略、“兩美新昌”建設的總體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廣,積極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一步優化我縣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15年底,全縣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2兆瓦以上;到2017年底,力爭裝機容量達到25兆瓦,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實現較大提升。光伏電池轉換效率、光伏發電系統集成能力不斷提高,發電成本顯著下降,光伏產業發展水平明顯提升。
三、工作措施
1.推廣屋頂光伏發電。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方式,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在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會展場館、體育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筑屋頂建設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2.鼓勵光伏一體化項目。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建設。
3.完善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加強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積極發展和應用融合了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1.簡化審批程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發改局實行備案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企業對該類項目提供免費登記備案服務。
2.完善并網管理。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其中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
3.項目投資補助。對企業在本縣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驗收后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5%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鼓勵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4.配套電量補貼。在新注冊企業合理利用縣域內屋頂等可利用空間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按要求建成并網發電的,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縣政府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執行至2017年底。
5.優化結算服務。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建立雙向電費計量信息管理系統。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6.鼓勵屋頂出租。鼓勵企業建設符合光伏發電技術標準的廠房,對新建工業園區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頂,要求預留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鼓勵在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廠房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依據年碳排放量及社會、生態綜合效益,提升有序用電等級,優先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政府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要積極加快低碳化改造,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原則上要求建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7.加大金融支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根據分布式光伏能源特點,采取靈活的信貸政策,加大對光伏應用領域企業的信貸支持。
8.加強節能扶持。對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項目需進行用能置換的,必須先進行光伏發電項目可行性分析,如符合條件又拒不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不予考慮其他途徑的用能置換。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分配年度用能總量時予以適當傾斜,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
五、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工作協調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農辦、發改局、經信局、科技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金融辦、建管局、高新園區、新昌工業園區和縣供電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局,負責協調小組日常工作。
2.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各領域的應用。縣農辦負責推動農村光伏發電應用工作;縣發改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立項申報、竣工驗收、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等工作;縣經信局負責項目建設指導及節能扶持政策兌現;縣科技局負責推廣光伏發電技術;縣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統籌及兌現等相關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地面電站建設用地工作;縣建設局負責項目選址規劃;金融辦負責制訂落實相應的金融信貸扶持政策;縣建管局負責指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工作;高新園區和新昌工業園區負責推動園區企業光伏發電應用工作;縣供電局負責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并網及上網電價結算等日常運行管理。
3.抓好宣傳推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指導服務,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有序引導企業和社會投資光伏發電,積極營造發展氛圍;要通過實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設一批科普基地,推廣一批光伏技術,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宣傳和科普活動,促進光伏發電研發、制造和應用協同發展。
六、其他
1.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等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享受本意見明確的投資獎勵和電量補貼。
2.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暫定執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