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細化落實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扶持政策措施,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項目投資補助
1.申請條件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項目投資單位應是新昌縣范圍內注冊的企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可以由企業自行建設,也可以由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45兆瓦。
項目經縣發改局備案,并在備案有效期內(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完成建設并投運。
項目竣工驗收由縣發改局牽頭,縣經信局、財政局、相關園區、供電局參加,并形成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此前已建成的,以縣供電局出具并網證明為準。
2.補助標準
企業在本縣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補助,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的5%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項目投資額是指項目的光伏發電設備購置金額。
3.申請方式和材料
項目投資建設企業向縣經信局提交項目投資補助申請。
申請材料具體為:填寫項目補助申請表(見附件);建設企業的營業執照;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備案登記表、建設情況報告、竣工驗收意見);項目審計報告書;其他需要的材料。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一式三份(需裝訂成冊)、電子版一份。
二、電量補貼
1.補貼條件
在新注冊企業在縣域內投資新建并于備案有效期內完成建設并投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意見。此前已建成的,以縣供電局出具并網證明為準。
2.補貼標準
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縣財政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執行至2017年底;沒有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縣財政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執行至2017年底。
3.補貼方式
補貼資金按項目發電量核定。發電量由縣供電局抄表,每年7月、1月向縣發改局、經信局和財政局上報發電補貼清單??h經信局會同發改局、財政局、供電局對擬享受補貼項目匯總審核補貼金額,縣財政局根據審核清單及時向建設企業撥付電量補貼資金。
三、其他及說明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發文之日起至2015年1月1日前,已登記備案的項目,參照享受本扶持政策。
抄送:縣委各部門,人大辦、政協辦,人武部,法院,檢察院,各群團。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發
一、項目投資補助
1.申請條件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項目投資單位應是新昌縣范圍內注冊的企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可以由企業自行建設,也可以由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45兆瓦。
項目經縣發改局備案,并在備案有效期內(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完成建設并投運。
項目竣工驗收由縣發改局牽頭,縣經信局、財政局、相關園區、供電局參加,并形成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此前已建成的,以縣供電局出具并網證明為準。
2.補助標準
企業在本縣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補助,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的5%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項目投資額是指項目的光伏發電設備購置金額。
3.申請方式和材料
項目投資建設企業向縣經信局提交項目投資補助申請。
申請材料具體為:填寫項目補助申請表(見附件);建設企業的營業執照;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備案登記表、建設情況報告、竣工驗收意見);項目審計報告書;其他需要的材料。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一式三份(需裝訂成冊)、電子版一份。
二、電量補貼
1.補貼條件
在新注冊企業在縣域內投資新建并于備案有效期內完成建設并投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意見。此前已建成的,以縣供電局出具并網證明為準。
2.補貼標準
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縣財政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執行至2017年底;沒有列入國家、省建設計劃的項目,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縣財政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執行至2017年底。
3.補貼方式
補貼資金按項目發電量核定。發電量由縣供電局抄表,每年7月、1月向縣發改局、經信局和財政局上報發電補貼清單??h經信局會同發改局、財政局、供電局對擬享受補貼項目匯總審核補貼金額,縣財政局根據審核清單及時向建設企業撥付電量補貼資金。
三、其他及說明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發文之日起至2015年1月1日前,已登記備案的項目,參照享受本扶持政策。
抄送:縣委各部門,人大辦、政協辦,人武部,法院,檢察院,各群團。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