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關于規范風電太陽能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的八條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6月30日
為扎實推進全市清潔能源輸出基地建設,切實加強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管理,科學統籌發展規劃,合理配置計劃指標,更加注重生態保護,保障能源有效輸出,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堅持規劃先行。由市發改委統籌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依據已出臺的國家、自治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專項規劃、《包頭市清潔能源輸出產業發展規劃》及即將出臺的《包頭市“十三五”能源發展規劃》、《包頭市太陽能熱發電產業發展規劃》、《包頭市千萬千瓦級大型現代風電基地規劃》,科學編制本地區新能源發展規劃,并納入“十三五”規劃。按照全市統籌布局要求引進企業投資開發,有序推進本地區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不在規劃范圍內的項目不予辦理項目核準、備案及相關建設手續。
二、規范項目用地。嚴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進行選址,集中連片布局風電、太陽能電場。項目建設用地要盡量使用荒山、荒坡、荒灘、荒漠以及不適宜農牧業耕種,畜牧業、林業發展和工業開發的土地。對確需征占草場、林地、農用地的項目,要遵循“占補平衡”的原則,業主必須依法辦理征占審批許可手續。
三、合理配置指標。在計劃指標安排上優先考慮:在我市投資發展相關上下游產業的企業;已有同類建成運營項目的企業;資金實力雄厚、掌握先進技術,對新能源產業發展有引領和帶動作用的企業;主要設備使用我市生產的風光發電裝備的企業,特別是向有上下游相關聯產業,具有填補我市空白的高技術、高端制造業企業傾斜。積極推行“新能源+X”發展模式,科學有序引進上下游產業,有效帶動生態、產業、文化、旅游等方面同步發展。鼓勵在我市同步投資建設風力發電機、齒輪箱、葉片、變頻器和光伏電池板、逆變器、控制器及太陽能熱發電裝備等相關制造業項目,著力實施新能源全產業鏈協調聯動發展戰略。
四、確保指標落實。按照“有進能出”的原則,對風電、太陽能發電國家計劃指標實行動態管理。凡取得計劃指標的企業要出具書面承諾,項目須在四個月內開工,風電項目一年內建成投產,太陽能發電項目半年內建成投產,由市發改委和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主管部門按月進行監控調度。對不能按期開工或進展緩慢,達不到工程進度要求的項目,業主單位應主動申請調整指標,由市發改委核查確認并及時提出計劃指標調整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報請自治區能源局批準執行。對不能按期完成又不主動申請調整指標,給我市新能源產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項目單位,今后不再分配風電、太陽能發電計劃指標。
五、嚴禁倒賣指標。已列入國家計劃指標的項目在投產前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對擅自倒賣計劃指標、變更投資主體的企業,一經查實,一律收回國家計劃指標,并不再配置計劃指標,不再允許開發任何新能源項目。
六、強化生態保護。進行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要制定配套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切實加強對草場、林地、農用地的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做好場區草場、林地植被恢復工作,處理好資源開發利用與草場、林地、農用地保護的關系。凡未采取相應措施造成生態環境退化的企業,項目所在地區要責令其限期進行環境治理及生態恢復。鼓勵發展風光熱儲、風光儲控智能互補發電項目及屋頂、設施農牧業、工礦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資源高效集約綜合開發利用。
七、保護草場林地。項目施工運輸要盡可能使用草場、林地原有的自然道路,確需新辟臨時道路的,要經所在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主管部門同意,在指定范圍內開辟,施工完成后要及時恢復原貌。企業經常使用的施工和檢修道路要辦理正式征地手續;對未按照程序征占使用草場、林地開辟道路的項目,要限期整改,并對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八、完善電網接入。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市直有關部門要做好風電、太陽能發電建設項目的電網接入配套服務工作,進一步做好與電網建設規劃的銜接,及早研究接入方案,及時幫助協調辦理并網手續,確保項目在要求期限內順利建成,實現并網發電。積極引進實施相關用電產業項目,不斷增加地區電力負荷,避免出現棄風限電和棄光限電現象;對已落實用電負荷、能夠就地消納的項目,優先給予電網接入。
《關于規范風電太陽能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的八條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6月30日
關于規范風電太陽能發電產業
健康發展的八條政策措施
健康發展的八條政策措施
為扎實推進全市清潔能源輸出基地建設,切實加強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管理,科學統籌發展規劃,合理配置計劃指標,更加注重生態保護,保障能源有效輸出,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堅持規劃先行。由市發改委統籌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依據已出臺的國家、自治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專項規劃、《包頭市清潔能源輸出產業發展規劃》及即將出臺的《包頭市“十三五”能源發展規劃》、《包頭市太陽能熱發電產業發展規劃》、《包頭市千萬千瓦級大型現代風電基地規劃》,科學編制本地區新能源發展規劃,并納入“十三五”規劃。按照全市統籌布局要求引進企業投資開發,有序推進本地區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不在規劃范圍內的項目不予辦理項目核準、備案及相關建設手續。
二、規范項目用地。嚴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進行選址,集中連片布局風電、太陽能電場。項目建設用地要盡量使用荒山、荒坡、荒灘、荒漠以及不適宜農牧業耕種,畜牧業、林業發展和工業開發的土地。對確需征占草場、林地、農用地的項目,要遵循“占補平衡”的原則,業主必須依法辦理征占審批許可手續。
三、合理配置指標。在計劃指標安排上優先考慮:在我市投資發展相關上下游產業的企業;已有同類建成運營項目的企業;資金實力雄厚、掌握先進技術,對新能源產業發展有引領和帶動作用的企業;主要設備使用我市生產的風光發電裝備的企業,特別是向有上下游相關聯產業,具有填補我市空白的高技術、高端制造業企業傾斜。積極推行“新能源+X”發展模式,科學有序引進上下游產業,有效帶動生態、產業、文化、旅游等方面同步發展。鼓勵在我市同步投資建設風力發電機、齒輪箱、葉片、變頻器和光伏電池板、逆變器、控制器及太陽能熱發電裝備等相關制造業項目,著力實施新能源全產業鏈協調聯動發展戰略。
四、確保指標落實。按照“有進能出”的原則,對風電、太陽能發電國家計劃指標實行動態管理。凡取得計劃指標的企業要出具書面承諾,項目須在四個月內開工,風電項目一年內建成投產,太陽能發電項目半年內建成投產,由市發改委和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主管部門按月進行監控調度。對不能按期開工或進展緩慢,達不到工程進度要求的項目,業主單位應主動申請調整指標,由市發改委核查確認并及時提出計劃指標調整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報請自治區能源局批準執行。對不能按期完成又不主動申請調整指標,給我市新能源產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項目單位,今后不再分配風電、太陽能發電計劃指標。
五、嚴禁倒賣指標。已列入國家計劃指標的項目在投產前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對擅自倒賣計劃指標、變更投資主體的企業,一經查實,一律收回國家計劃指標,并不再配置計劃指標,不再允許開發任何新能源項目。
六、強化生態保護。進行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要制定配套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切實加強對草場、林地、農用地的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做好場區草場、林地植被恢復工作,處理好資源開發利用與草場、林地、農用地保護的關系。凡未采取相應措施造成生態環境退化的企業,項目所在地區要責令其限期進行環境治理及生態恢復。鼓勵發展風光熱儲、風光儲控智能互補發電項目及屋頂、設施農牧業、工礦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資源高效集約綜合開發利用。
七、保護草場林地。項目施工運輸要盡可能使用草場、林地原有的自然道路,確需新辟臨時道路的,要經所在旗縣區、稀土高新區主管部門同意,在指定范圍內開辟,施工完成后要及時恢復原貌。企業經常使用的施工和檢修道路要辦理正式征地手續;對未按照程序征占使用草場、林地開辟道路的項目,要限期整改,并對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處罰。
八、完善電網接入。各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市直有關部門要做好風電、太陽能發電建設項目的電網接入配套服務工作,進一步做好與電網建設規劃的銜接,及早研究接入方案,及時幫助協調辦理并網手續,確保項目在要求期限內順利建成,實現并網發電。積極引進實施相關用電產業項目,不斷增加地區電力負荷,避免出現棄風限電和棄光限電現象;對已落實用電負荷、能夠就地消納的項目,優先給予電網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