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
報來《關于報請審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輸配電價試點方案的請示>》(寧價商發[2015]50號)收悉。經商國家能源局,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寧夏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試點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
二、請按照批復的《試點方案》,抓緊組織開展改革試點各項工作,盡快擬訂首個監管周期(2016-2018年)寧夏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及價格水平測算方案,報我委審核后實施。
三、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意義重大,情況復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寧夏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附件
寧夏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為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扎實做好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5〕123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在寧夏電網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轉變政府對電網企業監管方式,健全對電網企業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形成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滿足電力市場需要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
(二)原則
1.深化改革。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要與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有利于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2.促進發展。輸配電價應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引導電網企業合理投資,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3.強化監管。建立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負擔。輸配電價應逐步反映各類用戶、各電壓等級輸配電成本,利用價格信號引導用戶合理使用電力資源,促進電力事業和國民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5.積極穩妥。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既要大膽創新,又要循序漸進。妥善處理好改革對相關各方的影響,促進改革順利實施。
二、輸配電價核定辦法
(一)輸配電價核定范圍為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全部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的價格。
(二)核價基礎為國網寧夏電力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
(三)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監管方式確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四)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與價格水平監管。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有效資產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各項資產,不包括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等。價格水平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五)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
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其中:
1、準許成本由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
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
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見附件。
2、準許收益等于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由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可獲取投資收益的有效資產。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計提投資收益。具體項目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核定。
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財政部公布的中國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投資機會損失參考電網企業及當地電力行業實際運營情況確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確定。
3、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六)寧夏電網輸配電價分220/330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滿1千伏五個電壓等級制定。寧夏電力公司應逐步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電量、輸配電損耗率等實行單獨核算和計量。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分別在各電壓等級上分攤。
(七)輸配電價的核定需考慮不同電壓等級或各類用戶交叉補貼問題。在核定輸配電價的同時,同步明確各電壓等級承擔(或者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在相關條件具備時,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三、平衡賬戶
電網企業監管周期內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平衡賬戶設在寧夏電力公司,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商有關部門管理和調整,專項用于平衡輸配電價水平和有關電價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項
(一)監管周期起始時間。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價程序。寧夏電力公司須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一年的10月31日前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受理后,經輸配電成本監審及對預測成本的評估分析,并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后,于次年5月31日前公布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各年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
(三)激勵和約束機制。電網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使其運營成本低于準許成本,節約的成本可在企業與用戶之間進行分享。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在下一監管周期通過提高電網企業準許收入方式留給企業,其余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用于降低輸配電價水平或計入平衡賬戶。
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會同相關電力行業主管部門等制定考核電網企業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的獎懲機制。電網企業服務績效(如創新、普遍服務、提高可靠性等)超過規定目標的,適當給予獎勵,反之予以懲罰。同時,制定企業誠信評估機制。電網企業虛報相關數據,情節嚴重的,將納入誠信評估機制考核并扣罰部分準許收益。
(四)跟蹤監測。監管周期內每一個年度結束后,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要測算該年度電網企業實際輸配電成本和收入,并與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進行分析比較。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應會同相關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持續監測電網企業的資產、成本、收入、服務等相關信息,并與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
(五)職能與分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是中發〔2015〕9號文件提出的明確要求和重點任務,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協調配合,規范實施。自治區物價局負責日常工作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開展輸配電成本監審、核定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管理和調整平衡賬戶等具體工作;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企業監管周期預計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必要性進行審核;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企業監管周期預計新增的技術改造投資規劃進行審核,并對銷售電量的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合理預測;國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監管局依照職責開展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管,及時提出電價調整建議。
電網企業應按照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真實、充分的成本、投資等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在提交監管周期預測電量、投資和成本等資料時,應包含預測的條件、依據、方法及結果等內容;每一個監管年度結束后,應提交預測數據與實際發生數的差異情況及原因分析等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核定輸配電準許成本的需要,逐步改變現有成本費用的核算方式,由現行按成本屬性分類的方式改為按經濟活動(分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等)的方式歸集成本,并進一步細化到按分電壓等級歸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積極穩妥推進發電側和售電側電價市場化,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鼓勵電力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市場交易價格,并按照其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支付輸配電價。
(二)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準許收入的6%時,相應對執行政府定價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進行調整,具體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負責實施。
(三)結合電價改革進程和寧夏實際,采取綜合措施妥善處理并逐步減少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附:寧夏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對象為共用網絡準許成本。
二、輸配電準許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三、輸配電準許成本主要按照電網企業歷史成本,未來年度的預測成本,并參考同類型企業先進成本標準等情況綜合核定。
四、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核定。隨該辦法調整做相應調整。
五、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自治區電力行業主管部門對電網企業下一監管周期的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的審核情況進行確定。
1、折舊費。根據經審核的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規定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確定。
2、運行維護費。其中:(1)材料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確定。(2)修理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確定。(3)職工薪酬。參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有權限的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成本水平,考慮定員人數變化及CPI增長率等確定;(4)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4%確定,同時首個監管周期費率要適當有所降低。
報來《關于報請審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輸配電價試點方案的請示>》(寧價商發[2015]50號)收悉。經商國家能源局,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寧夏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試點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
二、請按照批復的《試點方案》,抓緊組織開展改革試點各項工作,盡快擬訂首個監管周期(2016-2018年)寧夏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及價格水平測算方案,報我委審核后實施。
三、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意義重大,情況復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寧夏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2015年9月6日
附件
寧夏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為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扎實做好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5〕123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在寧夏電網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轉變政府對電網企業監管方式,健全對電網企業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形成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滿足電力市場需要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
(二)原則
1.深化改革。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要與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有利于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2.促進發展。輸配電價應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引導電網企業合理投資,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3.強化監管。建立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負擔。輸配電價應逐步反映各類用戶、各電壓等級輸配電成本,利用價格信號引導用戶合理使用電力資源,促進電力事業和國民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5.積極穩妥。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既要大膽創新,又要循序漸進。妥善處理好改革對相關各方的影響,促進改革順利實施。
二、輸配電價核定辦法
(一)輸配電價核定范圍為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全部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的價格。
(二)核價基礎為國網寧夏電力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
(三)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監管方式確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四)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與價格水平監管。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有效資產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各項資產,不包括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等。價格水平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五)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
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其中:
1、準許成本由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
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
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見附件。
2、準許收益等于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由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可獲取投資收益的有效資產。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計提投資收益。具體項目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核定。
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財政部公布的中國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投資機會損失參考電網企業及當地電力行業實際運營情況確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確定。
3、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六)寧夏電網輸配電價分220/330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滿1千伏五個電壓等級制定。寧夏電力公司應逐步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電量、輸配電損耗率等實行單獨核算和計量。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分別在各電壓等級上分攤。
(七)輸配電價的核定需考慮不同電壓等級或各類用戶交叉補貼問題。在核定輸配電價的同時,同步明確各電壓等級承擔(或者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在相關條件具備時,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三、平衡賬戶
電網企業監管周期內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平衡賬戶設在寧夏電力公司,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商有關部門管理和調整,專項用于平衡輸配電價水平和有關電價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項
(一)監管周期起始時間。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價程序。寧夏電力公司須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一年的10月31日前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受理后,經輸配電成本監審及對預測成本的評估分析,并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后,于次年5月31日前公布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各年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
(三)激勵和約束機制。電網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使其運營成本低于準許成本,節約的成本可在企業與用戶之間進行分享。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在下一監管周期通過提高電網企業準許收入方式留給企業,其余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用于降低輸配電價水平或計入平衡賬戶。
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會同相關電力行業主管部門等制定考核電網企業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的獎懲機制。電網企業服務績效(如創新、普遍服務、提高可靠性等)超過規定目標的,適當給予獎勵,反之予以懲罰。同時,制定企業誠信評估機制。電網企業虛報相關數據,情節嚴重的,將納入誠信評估機制考核并扣罰部分準許收益。
(四)跟蹤監測。監管周期內每一個年度結束后,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要測算該年度電網企業實際輸配電成本和收入,并與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進行分析比較。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應會同相關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持續監測電網企業的資產、成本、收入、服務等相關信息,并與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
(五)職能與分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是中發〔2015〕9號文件提出的明確要求和重點任務,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協調配合,規范實施。自治區物價局負責日常工作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開展輸配電成本監審、核定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管理和調整平衡賬戶等具體工作;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企業監管周期預計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必要性進行審核;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企業監管周期預計新增的技術改造投資規劃進行審核,并對銷售電量的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合理預測;國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監管局依照職責開展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管,及時提出電價調整建議。
電網企業應按照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真實、充分的成本、投資等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在提交監管周期預測電量、投資和成本等資料時,應包含預測的條件、依據、方法及結果等內容;每一個監管年度結束后,應提交預測數據與實際發生數的差異情況及原因分析等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核定輸配電準許成本的需要,逐步改變現有成本費用的核算方式,由現行按成本屬性分類的方式改為按經濟活動(分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等)的方式歸集成本,并進一步細化到按分電壓等級歸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積極穩妥推進發電側和售電側電價市場化,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鼓勵電力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市場交易價格,并按照其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支付輸配電價。
(二)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準許收入的6%時,相應對執行政府定價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進行調整,具體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負責實施。
(三)結合電價改革進程和寧夏實際,采取綜合措施妥善處理并逐步減少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附:寧夏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對象為共用網絡準許成本。
二、輸配電準許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三、輸配電準許成本主要按照電網企業歷史成本,未來年度的預測成本,并參考同類型企業先進成本標準等情況綜合核定。
四、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核定。隨該辦法調整做相應調整。
五、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自治區電力行業主管部門對電網企業下一監管周期的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的審核情況進行確定。
1、折舊費。根據經審核的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規定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確定。
2、運行維護費。其中:(1)材料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確定。(2)修理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確定。(3)職工薪酬。參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有權限的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成本水平,考慮定員人數變化及CPI增長率等確定;(4)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4%確定,同時首個監管周期費率要適當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