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6日巢湖市政府印發《巢湖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暫行辦法》。巢湖市政府認為該辦法將有序推進巢湖市光伏資源開發利用。
巢湖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暫行辦法
為有序推進我市光伏電站開發建設,促進我市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項目開發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所有地面光伏電站項目。
二、申請企業資格
(一)申請企業為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司,承諾在巢湖市成立新公司建設運營本項目。
(二)申請企業提供不少于建設項目總投資50%的資金證明(以銀行提供當月對賬單或市級以上銀行分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為準)。
(三)申請企業必須為單一企業,不接受聯合體申請。
(四)申請企業沒有不誠信行為,無轉賣光伏前期項目的行為,并承諾獲得項目后,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將項目轉讓、倒賣給其他投資主體。
三、項目建設管理要求
(一)履約保證金繳納。企業中標后需繳納25萬元/MW履約保證金,項目按時開工建設返還20%,完成工程一半的返還50%,按時建成并網的全部返還。沒有按規定時間完成項目建設的,每推遲一個月扣除1%。
(二)簽訂投資協議。企業獲得項目后,需承諾在10個工作日內,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簽訂《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投資合作協議》。自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實質性開工建設、6個月內必須建成并網,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必須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簽訂地役權使用合同。企業在項目開工前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地役權使用合同》,地役權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年限的剩余年限,在《地役權使用合同》簽訂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第一年土地流轉款。
(四)項目主要設備購置規定。企業需承諾項目建設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使用合肥本地產品,且符合國家能源局等3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要求的“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
(五)制定生態補償和土地綜合利用方案。企業需制定結合生態治理和(或)設施農業和(或)漁業養殖方面的方案,對適宜種植的土地要實行套種,杜絕土地資源浪費。
(六)規范投資協議簽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與項目企業簽訂《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投資合作協議》,按照“誰簽訂、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協議管理各項責任。協議簽訂要明確管理范圍,規范協議內容,加強協議簽訂前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避免法律和經濟風險,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七)完善項目管理手續。所有已開工建設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必須重新補簽《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投資合作協議》和《地役權使用合同》,按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沒有開工的項目一律按《巢湖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暫行辦法》執行。
四、附則
本辦法由巢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附:1、項目建設審批流程
2、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競標評分細則
巢湖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暫行辦法
為有序推進我市光伏電站開發建設,促進我市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項目開發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辦法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所有地面光伏電站項目。
二、申請企業資格
(一)申請企業為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司,承諾在巢湖市成立新公司建設運營本項目。
(二)申請企業提供不少于建設項目總投資50%的資金證明(以銀行提供當月對賬單或市級以上銀行分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為準)。
(三)申請企業必須為單一企業,不接受聯合體申請。
(四)申請企業沒有不誠信行為,無轉賣光伏前期項目的行為,并承諾獲得項目后,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將項目轉讓、倒賣給其他投資主體。
三、項目建設管理要求
(一)履約保證金繳納。企業中標后需繳納25萬元/MW履約保證金,項目按時開工建設返還20%,完成工程一半的返還50%,按時建成并網的全部返還。沒有按規定時間完成項目建設的,每推遲一個月扣除1%。
(二)簽訂投資協議。企業獲得項目后,需承諾在10個工作日內,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簽訂《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投資合作協議》。自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實質性開工建設、6個月內必須建成并網,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必須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簽訂地役權使用合同。企業在項目開工前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地役權使用合同》,地役權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年限的剩余年限,在《地役權使用合同》簽訂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第一年土地流轉款。
(四)項目主要設備購置規定。企業需承諾項目建設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使用合肥本地產品,且符合國家能源局等3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要求的“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
(五)制定生態補償和土地綜合利用方案。企業需制定結合生態治理和(或)設施農業和(或)漁業養殖方面的方案,對適宜種植的土地要實行套種,杜絕土地資源浪費。
(六)規范投資協議簽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與項目企業簽訂《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投資合作協議》,按照“誰簽訂、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協議管理各項責任。協議簽訂要明確管理范圍,規范協議內容,加強協議簽訂前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避免法律和經濟風險,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七)完善項目管理手續。所有已開工建設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必須重新補簽《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投資合作協議》和《地役權使用合同》,按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沒有開工的項目一律按《巢湖市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暫行辦法》執行。
四、附則
本辦法由巢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附:1、項目建設審批流程
2、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競標評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