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記者張思思報道:2015年11月5日新余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支持光伏發電用地。光伏電站建設采用農、林、漁光互補模式,在確保不使用基本農田、不改變用地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向集體經濟組織租賃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降低投資成本。
通知還明確:支持光伏發電企業利用礦山閉坑尾礦庫和廢棄礦山建設光伏發電站,提高礦山用地效率。對光伏發電項目中的控制室、機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符合規劃的,及時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不符合規劃的,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抓緊完善規劃調整等工作,盡快完善用地報批手續。
通知還明確:支持光伏發電企業利用礦山閉坑尾礦庫和廢棄礦山建設光伏發電站,提高礦山用地效率。對光伏發電項目中的控制室、機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符合規劃的,及時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不符合規劃的,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抓緊完善規劃調整等工作,盡快完善用地報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