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044號)轉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為陸上風電Ⅳ類資源區,陸上風電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為每千瓦時0.60元(含稅,下同);2018年上網標桿電價為每千瓦時0.58元。其中: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2017年12月31日以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18年上網標桿電價適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年核準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不得執行該核準期對應的標桿電價。2016年以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開工建設的,執行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
二、我省為光伏發電Ⅱ類資源區,光伏發電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為每千瓦時0.88元,2017年以后的價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其中: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2016年12月31日以前備案并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2016年以前備案并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運的,執行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
三、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四川電網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四川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調整后,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中由四川電網結算的部分相應調整。
四、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按相關規定申請電價補貼,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月28日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044號)轉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為陸上風電Ⅳ類資源區,陸上風電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為每千瓦時0.60元(含稅,下同);2018年上網標桿電價為每千瓦時0.58元。其中: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2017年12月31日以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18年上網標桿電價適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年核準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不得執行該核準期對應的標桿電價。2016年以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開工建設的,執行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
二、我省為光伏發電Ⅱ類資源區,光伏發電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為每千瓦時0.88元,2017年以后的價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其中: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2016年12月31日以前備案并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2016年以前備案并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運的,執行2016年上網標桿電價。
三、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在四川電網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以內的部分,由四川電網結算;高出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調整后,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中由四川電網結算的部分相應調整。
四、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按相關規定申請電價補貼,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