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松發自濟南
世紀新能源網(記者張松)報道:今日,財政部正式發文《關于組織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通知》財辦建[2016]9號。
下文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準(備案),2015年2月底前并網;
(二)尚未納入《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二批)的通知》(財建〔2012〕808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三批)的通知》(財建〔2012〕1067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四批)的通知》(財建〔2013〕64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五批)的通知》(財建〔2014〕489號);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通知》有關要求一并申報,并注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
(四)已納入補助目錄的項目,當“項目名稱”、“項目公司”、“項目容量”、“線路長度”等發生變化或與現實不符時,請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知》等要求申請變更,按程序一并申報。
二、申報材料
填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表(見《辦法》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二)上網電價審批文件;
(三)生物質能發電項目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報流程和時間
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分布式項目,由其下屬省(區、市)電力公司匯總,并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后于2月29日前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其他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并于2月29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未能在2月29日前上報的項目將納入下一批審核。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6年1月25日
世紀新能源網(記者張松)報道:今日,財政部正式發文《關于組織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通知》財辦建[2016]9號。
下文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準(備案),2015年2月底前并網;
(二)尚未納入《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二批)的通知》(財建〔2012〕808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三批)的通知》(財建〔2012〕1067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四批)的通知》(財建〔2013〕64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五批)的通知》(財建〔2014〕489號);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通知》有關要求一并申報,并注明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和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
(四)已納入補助目錄的項目,當“項目名稱”、“項目公司”、“項目容量”、“線路長度”等發生變化或與現實不符時,請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知》等要求申請變更,按程序一并申報。
二、申報材料
填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表(見《辦法》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二)上網電價審批文件;
(三)生物質能發電項目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報流程和時間
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分布式項目,由其下屬省(區、市)電力公司匯總,并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后于2月29日前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其他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并于2月29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未能在2月29日前上報的項目將納入下一批審核。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