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5日
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19號)等相關文件精神,推動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工作順利開展,有效提升地區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現就促進泰州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市光伏發電行業快速發展,對泰州優化能源結構、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推進生態名城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光伏發電項目,尤其是魚塘水面光伏電站占用水面規模較大,項目實施還涉及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濕地小區建設、防洪排澇、水資源涵養、湖泊氣候調節功能影響等相關問題。正確處理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與地區資源稟賦關系,科學有序促進光伏發電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對加快推進泰州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生態名城建設各項要求為指導,以推動光伏應用為抓手,有效放大我市太陽能可利用資源優勢,合理規劃實施光伏發電項目,努力實現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與環境保護、農業生產、河湖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配電網安全運行等工作協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各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省關于推進光伏發電的相關精神,強化政策指導和措施落實,推動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依法依規開展。
2.市場主導。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尊重企業主體地位,注重利用市場手段配置好光伏可利用資源,著力培育一批實力較強的光伏發電企業。
3.注重協同。光伏發電項目規劃布局要充分體現綠色環保理念,要與環境保護、農業生產、河湖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旅游資源開發、配電網安全協調發展。
4.能效領先。根據《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相關要求,光伏發電項目關鍵設備須滿足《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相關產品技術指標和要求。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優先采用符合“領跑者”標準的先進技術產品。
5.產業帶動。對照國家相關要求,引導我市光伏制造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升級步伐,提升產品技術水平。結合全市光伏發電項目規劃建設情況,加大我市光伏制造企業高品質產品的推介力度,實現組件生產與應用互為促進、融合發展。
三、實現光伏發電項目分類發展
依據光伏可利用資源條件,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分為“屋頂光伏電站、農業大棚光伏電站和魚塘水面光伏電站”三類。其中,屋頂光伏電站依托合法構筑物實施;農業大棚光伏電站在不影響農業生產功能基礎上推進實施;魚塘水面光伏電站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實施。除升壓站房等配套設施外,光伏電站項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實施,不得占用其他類型的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及自然河道。
四、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流程
(一)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項目建設單位在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作協議、有資質建筑設計單位提供的荷載復核計算書等材料齊備后,向發改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發改部門及時予以備案。
(二)農業大棚光伏發電項目
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供農業大棚合規性材料、租賃合作協議、規劃、環評、安評、能評及穩評等材料后,報發改部門備案。
(三)魚塘水面光伏發電項目
1.審慎選址。光伏電站項目選址要符合城鄉發展、環境保護、地區旅游發展等相關規劃要求,項目實施不得影響水資源保護、生態紅線保護、里下河湖泊退圩還湖規劃實施及配電網安全等工作,不得涉及濕地保護范圍。
2.依法占用。項目建設單位須通過用地勘測定界等手段,明確擬建項目涉及的湖泊水面地類、權屬及土地權利人。項目實施前,相關土地權利人須依據湖泊水面管理權限,統籌做好租賃協議簽署事項。
3.規范審批。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相關租賃協議以及規劃、環評、安評、能評、穩評等審批材料后,報發改部門備案。
五、切實加強光伏發電項目服務保障
(一)強化資源可利用分析。各市(區)要結合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生產、水資源保護、濕地小區建設以及防洪排澇能力建設等實際情況,合理測算地面光伏電站,尤其是魚塘水面光伏電站的可利用資源容量,積極穩妥引導相關項目建設。
(二)加大供地保障力度。對農業大棚、魚塘水面類光伏電站項目,各市(區)要對照項目實施進度,加快升壓站房配屬設施土地計劃申報進度,及早下達用地計劃,及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加強行業審查指導。環保、水利、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管理權限,結合水源涵養、生態治理、湖泊氣候調節、生態群落維系、防洪排澇等內容,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技術審查,協調指導項目建設工作。其中,項目環評要針對周邊區域生態特點和保護目標,按照避讓、減緩、補償和重建次序,設專章分析提出生態環境影響防護與恢復措施。涉及省管河湖泊范圍的涉水工程,由省水利部門負責審查通過。
(四)確保電網接入質量。供電部門結合配電網容量、擬建項目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光伏電站電網接入等級和方式,及時出具電網接入相關手續。對超出配電網容量、不能確保地方用電安全的,要及時制定電網升級改造計劃,盡快為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創造良好條件。光伏電站主體工程建成前,不得啟動并網驗收。
(五)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光伏電站項目(屋頂光伏電站除外)須在依法取得規劃、環評、用地、安評、消防、洪評等手續后方能開工建設。相關部門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力度,杜絕違法違規現象發生。涉嫌違法違規的,要依法處置。違法違規事項消除前,暫停受理該項目其它申報、審批事項。違法違規事項無法消除的,由相關部門負責撤銷已發審批文件。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的,要嚴格追究相關監管責任。
六、努力營造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環境
(一)營造良好氛圍。光伏資源高效合理利用對調整能源結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網絡、電視、報刊等多種媒介廣為宣傳,努力樹立清潔能源高效利用意識,在全社會形成支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協調指導。光伏發電項目,尤其是魚塘水面光伏電站單體規模大、占用水域廣,涉及相關行業和管理部門多。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好魚塘水面電站布局與城鄉發展規劃、水資源保護、生態紅線保護、濕地小區建設之間的關系,科學指導項目實施。
(三)提供優質服務。按照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涉及的審批程序,提高服務效率。要及時跟蹤項目備案后各項支撐文件的取得情況,開工條件和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指導和督促項目業主在符合條件后及時開工。項目依法合規建成后,供電部門要及時啟動調度、購售電等相關申報、審批程序。
(四)促進產業聯動。對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單晶硅、高效多晶硅電池為方向,鼓勵項目建設單位高標準做好關鍵設備采購工作。注重發揮泰州優質光伏制造企業技術和成本優勢,加大產品推介力度,引導其及時參與各地光伏電站建設工作,促進地方光伏產品制造和應用聯動發展。
(五)注重生態監護。地面光伏電站運行過程中,要強化重金屬析出量的分析工作,維護農地、湖泊區域生態系統的穩定性。要加強光伏電站廢舊電池組件處置管理,適時制定監管辦法,保障環境安全。鼓勵光伏制造企業加大組件回收利用技術研發,實現行業可持續發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發
現將《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5日
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19號)等相關文件精神,推動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工作順利開展,有效提升地區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現就促進泰州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市光伏發電行業快速發展,對泰州優化能源結構、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推進生態名城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光伏發電項目,尤其是魚塘水面光伏電站占用水面規模較大,項目實施還涉及生態紅線區域保護、濕地小區建設、防洪排澇、水資源涵養、湖泊氣候調節功能影響等相關問題。正確處理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與地區資源稟賦關系,科學有序促進光伏發電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對加快推進泰州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生態名城建設各項要求為指導,以推動光伏應用為抓手,有效放大我市太陽能可利用資源優勢,合理規劃實施光伏發電項目,努力實現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與環境保護、農業生產、河湖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配電網安全運行等工作協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各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省關于推進光伏發電的相關精神,強化政策指導和措施落實,推動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依法依規開展。
2.市場主導。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尊重企業主體地位,注重利用市場手段配置好光伏可利用資源,著力培育一批實力較強的光伏發電企業。
3.注重協同。光伏發電項目規劃布局要充分體現綠色環保理念,要與環境保護、農業生產、河湖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旅游資源開發、配電網安全協調發展。
4.能效領先。根據《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相關要求,光伏發電項目關鍵設備須滿足《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相關產品技術指標和要求。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優先采用符合“領跑者”標準的先進技術產品。
5.產業帶動。對照國家相關要求,引導我市光伏制造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升級步伐,提升產品技術水平。結合全市光伏發電項目規劃建設情況,加大我市光伏制造企業高品質產品的推介力度,實現組件生產與應用互為促進、融合發展。
三、實現光伏發電項目分類發展
依據光伏可利用資源條件,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分為“屋頂光伏電站、農業大棚光伏電站和魚塘水面光伏電站”三類。其中,屋頂光伏電站依托合法構筑物實施;農業大棚光伏電站在不影響農業生產功能基礎上推進實施;魚塘水面光伏電站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實施。除升壓站房等配套設施外,光伏電站項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實施,不得占用其他類型的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及自然河道。
四、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流程
(一)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項目建設單位在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作協議、有資質建筑設計單位提供的荷載復核計算書等材料齊備后,向發改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發改部門及時予以備案。
(二)農業大棚光伏發電項目
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供農業大棚合規性材料、租賃合作協議、規劃、環評、安評、能評及穩評等材料后,報發改部門備案。
(三)魚塘水面光伏發電項目
1.審慎選址。光伏電站項目選址要符合城鄉發展、環境保護、地區旅游發展等相關規劃要求,項目實施不得影響水資源保護、生態紅線保護、里下河湖泊退圩還湖規劃實施及配電網安全等工作,不得涉及濕地保護范圍。
2.依法占用。項目建設單位須通過用地勘測定界等手段,明確擬建項目涉及的湖泊水面地類、權屬及土地權利人。項目實施前,相關土地權利人須依據湖泊水面管理權限,統籌做好租賃協議簽署事項。
3.規范審批。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相關租賃協議以及規劃、環評、安評、能評、穩評等審批材料后,報發改部門備案。
五、切實加強光伏發電項目服務保障
(一)強化資源可利用分析。各市(區)要結合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生產、水資源保護、濕地小區建設以及防洪排澇能力建設等實際情況,合理測算地面光伏電站,尤其是魚塘水面光伏電站的可利用資源容量,積極穩妥引導相關項目建設。
(二)加大供地保障力度。對農業大棚、魚塘水面類光伏電站項目,各市(區)要對照項目實施進度,加快升壓站房配屬設施土地計劃申報進度,及早下達用地計劃,及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加強行業審查指導。環保、水利、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管理權限,結合水源涵養、生態治理、湖泊氣候調節、生態群落維系、防洪排澇等內容,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技術審查,協調指導項目建設工作。其中,項目環評要針對周邊區域生態特點和保護目標,按照避讓、減緩、補償和重建次序,設專章分析提出生態環境影響防護與恢復措施。涉及省管河湖泊范圍的涉水工程,由省水利部門負責審查通過。
(四)確保電網接入質量。供電部門結合配電網容量、擬建項目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光伏電站電網接入等級和方式,及時出具電網接入相關手續。對超出配電網容量、不能確保地方用電安全的,要及時制定電網升級改造計劃,盡快為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創造良好條件。光伏電站主體工程建成前,不得啟動并網驗收。
(五)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光伏電站項目(屋頂光伏電站除外)須在依法取得規劃、環評、用地、安評、消防、洪評等手續后方能開工建設。相關部門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力度,杜絕違法違規現象發生。涉嫌違法違規的,要依法處置。違法違規事項消除前,暫停受理該項目其它申報、審批事項。違法違規事項無法消除的,由相關部門負責撤銷已發審批文件。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的,要嚴格追究相關監管責任。
六、努力營造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的環境
(一)營造良好氛圍。光伏資源高效合理利用對調整能源結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網絡、電視、報刊等多種媒介廣為宣傳,努力樹立清潔能源高效利用意識,在全社會形成支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協調指導。光伏發電項目,尤其是魚塘水面光伏電站單體規模大、占用水域廣,涉及相關行業和管理部門多。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好魚塘水面電站布局與城鄉發展規劃、水資源保護、生態紅線保護、濕地小區建設之間的關系,科學指導項目實施。
(三)提供優質服務。按照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涉及的審批程序,提高服務效率。要及時跟蹤項目備案后各項支撐文件的取得情況,開工條件和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指導和督促項目業主在符合條件后及時開工。項目依法合規建成后,供電部門要及時啟動調度、購售電等相關申報、審批程序。
(四)促進產業聯動。對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單晶硅、高效多晶硅電池為方向,鼓勵項目建設單位高標準做好關鍵設備采購工作。注重發揮泰州優質光伏制造企業技術和成本優勢,加大產品推介力度,引導其及時參與各地光伏電站建設工作,促進地方光伏產品制造和應用聯動發展。
(五)注重生態監護。地面光伏電站運行過程中,要強化重金屬析出量的分析工作,維護農地、湖泊區域生態系統的穩定性。要加強光伏電站廢舊電池組件處置管理,適時制定監管辦法,保障環境安全。鼓勵光伏制造企業加大組件回收利用技術研發,實現行業可持續發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