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發改規發〔2016〕3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要求,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改進電網建設管理,保障電力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江蘇省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改進電網建設管理,保障電力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要求,以及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做好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2236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后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能法改〔2015〕188號)、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交流電網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能電力〔2013〕430號)、江蘇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蘇省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1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新(擴)建電網項目。
本辦法所稱電網項目是指進行電能輸送和分配的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輸電線路(含電纜)等電網設施工程,包括國家電網公司獨資或控股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用電網,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和管理且接入公用電網的電力網絡設施(以下簡稱用戶自建接網工程)。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是電網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電網規劃和項目管理協調等工作。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依據電網項目分級核準權限,負責本轄區內電網規劃和項目管理協調等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四條 電網項目應當符合電網規劃,在規劃指導下分年度實施。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省級電網規劃編制、修訂和審定等工作。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地區電網規劃編制和修訂等工作,并做好與省級電網規劃的銜接。
第六條 電網規劃應當進行電力電量平衡分析,研究電網電力流向及規模,對輸電方式、網架結構、分層分區、區外來電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提出規劃期內電網建設項目及實施步驟等。
第七條 電網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發展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能源、電力發展規劃為指導,做好與城鄉、國土、環保、交通等規劃的銜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適應性和權威性。
第八條 電網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相互銜接、協調發展”的原則,下級規劃以上級規劃為指導,上級規劃以下級規劃為基礎。
第九條 電網規劃應當堅持電源、電網統籌規劃,對納入電力規劃的電源項目應及時落實電網配套項目,做到電源、電網同步建設、安全接入,堅持發電、輸電、配電、用電協調發展,實現電力系統整體效率最優。
第十條 電網規劃應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電網技術,與電力系統生產運行相協調,推進以信息化、自動化、互動化為特征的智能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安全性、經濟性、可靠性和靈活性,提高電網輸電能力,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第十一條 電網規劃應當高度重視新能源發展和接入電網管理,積極研究新能源發展、電網消納能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等重大問題,支持新能源產業科學有序發展。
第十二條 電網規劃實行動態管理,結合電力需求、電源規劃等重大問題適時進行滾動修訂,及時對規劃內容和建設項目進行補充完善,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
第三章 項目核準
第十三條 企業投資的電網項目實行核準制管理,須按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第十四條 電網項目實行分級核準。
(一)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二)非跨省22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跨省轄市110千伏電網項目和中央企業、省屬企業投資的電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準;(三)非跨市11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十五條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電網規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單位評審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投資的用戶自建接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電網企業,明確接入公共電網的技術條件和系統方案。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并做好相應的并網服務。
第十六條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中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
第十七條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須提供地方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復印件。輸電線路項目用地事項按蘇政辦發〔2007〕24號文件要求辦理);(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電網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等應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電網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后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中央管理的在蘇企業、省屬管理企業投資建設的電網項目,可以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所在地市、縣(市)發展改革委的意見。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轄市發展改革委可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機構對本級核準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評估,依據評估意見作出核準決定。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改進規范項目核準行為加強協同監管的通知》(發改投資〔2013〕2662號)等文件要求,除核電、水電等特殊項目外,省發展改革委不再對規劃內電網項目出具同意辦理前期工作的意見,相關職能部門不再將項目前期工作意見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前置手續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等項目開工前相關手續,依照規范開展設計、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實施電網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核準內容進行建設,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工程質量、環境保護、拆遷安置、施工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電網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變更申請。
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規定和項目具體變更情況,作出相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和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管,項目建成后,開展工程驗收和后評價。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主動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項目按照規定和核準內容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電網項目,不予核準,未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電網項目,一經發現,將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要求,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改進電網建設管理,保障電力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江蘇省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電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改進電網建設管理,保障電力需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關于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要求,以及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做好電力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后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2236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后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能法改〔2015〕188號)、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交流電網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能電力〔2013〕430號)、江蘇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蘇省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發改規發〔201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新(擴)建電網項目。
本辦法所稱電網項目是指進行電能輸送和分配的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輸電線路(含電纜)等電網設施工程,包括國家電網公司獨資或控股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用電網,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和管理且接入公用電網的電力網絡設施(以下簡稱用戶自建接網工程)。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是電網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電網規劃和項目管理協調等工作。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依據電網項目分級核準權限,負責本轄區內電網規劃和項目管理協調等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四條 電網項目應當符合電網規劃,在規劃指導下分年度實施。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省級電網規劃編制、修訂和審定等工作。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地區電網規劃編制和修訂等工作,并做好與省級電網規劃的銜接。
第六條 電網規劃應當進行電力電量平衡分析,研究電網電力流向及規模,對輸電方式、網架結構、分層分區、區外來電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提出規劃期內電網建設項目及實施步驟等。
第七條 電網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發展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能源、電力發展規劃為指導,做好與城鄉、國土、環保、交通等規劃的銜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適應性和權威性。
第八條 電網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相互銜接、協調發展”的原則,下級規劃以上級規劃為指導,上級規劃以下級規劃為基礎。
第九條 電網規劃應當堅持電源、電網統籌規劃,對納入電力規劃的電源項目應及時落實電網配套項目,做到電源、電網同步建設、安全接入,堅持發電、輸電、配電、用電協調發展,實現電力系統整體效率最優。
第十條 電網規劃應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電網技術,與電力系統生產運行相協調,推進以信息化、自動化、互動化為特征的智能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安全性、經濟性、可靠性和靈活性,提高電網輸電能力,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第十一條 電網規劃應當高度重視新能源發展和接入電網管理,積極研究新能源發展、電網消納能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等重大問題,支持新能源產業科學有序發展。
第十二條 電網規劃實行動態管理,結合電力需求、電源規劃等重大問題適時進行滾動修訂,及時對規劃內容和建設項目進行補充完善,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
第三章 項目核準
第十三條 企業投資的電網項目實行核準制管理,須按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第十四條 電網項目實行分級核準。
(一)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二)非跨省22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跨省轄市110千伏電網項目和中央企業、省屬企業投資的電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準;(三)非跨市11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十五條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電網規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單位評審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投資的用戶自建接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電網企業,明確接入公共電網的技術條件和系統方案。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并做好相應的并網服務。
第十六條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中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
第十七條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須提供地方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復印件。輸電線路項目用地事項按蘇政辦發〔2007〕24號文件要求辦理);(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電網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等應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電網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后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中央管理的在蘇企業、省屬管理企業投資建設的電網項目,可以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項目所在地市、縣(市)發展改革委的意見。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轄市發展改革委可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機構對本級核準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評估,依據評估意見作出核準決定。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改進規范項目核準行為加強協同監管的通知》(發改投資〔2013〕2662號)等文件要求,除核電、水電等特殊項目外,省發展改革委不再對規劃內電網項目出具同意辦理前期工作的意見,相關職能部門不再將項目前期工作意見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前置手續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等項目開工前相關手續,依照規范開展設計、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實施電網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核準內容進行建設,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工程質量、環境保護、拆遷安置、施工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電網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變更申請。
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規定和項目具體變更情況,作出相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和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管,項目建成后,開展工程驗收和后評價。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電網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定期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主動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項目按照規定和核準內容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電網項目,不予核準,未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電網項目,一經發現,將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