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政府印發《青島市黃島區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下簡稱《細則》),《細則》中規定黃島區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財政資金按照發電裝機容量1000元/千瓦的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
下為《細則》具體內容:
青島市黃島區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根據《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24號)、《關于印發<青島市城市管理局貫徹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城管〔2015〕95號)、《關于在全市學校、幼兒園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15〕2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城管部門負責清潔能源供熱管理工作。
區發改、規劃、城建、工信、國土、財政、環保、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清潔能源供熱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清潔能源供熱,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氣源、太陽能、生物質能、天然氣等能源為特定區域實行集中供熱。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清潔能源專業公司依法從事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不受原劃定的特許經營范圍限制。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對新進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程序的項目,應征詢區城管部門的意見,明確該地塊是否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對具備清潔能源供熱條件的地塊,區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預留清潔能源供熱設施用地,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一并納入出讓或劃撥文件。供熱方式一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條 對利用公用或其他主體的地下空間獨立建設,為周邊區域多個項目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區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確權等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劃撥供地。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比選論證清潔能源供熱的可能性,并優先考慮使用清潔能源供熱方案。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要優先使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七條 區內新建、擴建、遷建的中小學、幼兒園須同步建設清潔能源供應配套設施;已建成學校尚未建設供熱、制冷設施的,須按清潔能源供應方式進行建設;已建成學校已經完成燃煤鍋爐等配套設施建設的,應根據設備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體情況,適時變更為清潔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單位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用熱單位樓前閥門井處,包括熱計量總表、供熱二級管網采購安裝,不包括熱源土建部分。
第八條 利用清潔能源實行供熱的開發建設項目,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須落實各項建設條件,編制清潔能源供熱設計方案。項目涉及規劃、用地、環評、節能、立項、施工等手續的,實行綠色通道。
第九條 清潔能源供熱配套費由區城管部門負責核定。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如下資料:
(一)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設計方案;
(二)與清潔能源企業簽訂的供熱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將供熱配套費繳納至區城管部門、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共同設立的銀行監管賬戶。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負責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議,雙方對供熱設施建設內容、工期、質量等方面進行約定,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設施建設全過程監督。
第十二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十三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向區城管部門申請從銀行監管賬戶中撥付供熱配套費,最高不超過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所繳納的供熱配套費。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土地、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五)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施工圖及施工圖概算。
第十四條 區城管部門審定后,從銀行監管賬戶中先行撥付50%供熱配套費,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工程竣工驗收并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后撥付剩余20%供熱配套費。
第十五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設施進行驗收,區城管部門對驗收結果予以備案。
項目竣工后,由區城管部門從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中抽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六條 經批準建設的分布式能源項目,工信部門協調電網企業按規定接受電力并網,與項目單位簽訂電力并網協議,并積極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章 投資補助
第十七條 符合本區確定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的,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提出供熱配套費補助申請,最高不超過項目建設單位應繳納的供熱配套費。
其中: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工業采暖項目,按建筑面積115元/平方米標準予以減免。工業生產性項目使用蒸汽用戶,供熱配套費根據實際用汽量按60萬元/蒸噸核定,申請用汽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企業簽訂協議,約定先按60萬元/蒸噸的標準向供熱企業繳納供熱保證金,正式投產6個月后,根據實際用汽量,按比例退還交納的供熱保證金。供熱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資金支出由區城管部門負責監管;退還供熱保證金后,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提出供熱配套費補助申請。
工業蒸汽生產項目,由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單位用地紅線,包括熱計量總表采購安裝。
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國土、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五)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施工圖及施工圖概算。
第十八條 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由區城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審定后,先行撥付50%補助金額;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工業蒸汽項目管道竣工兩年)后撥付剩余20%補助金額。補助資金直接撥至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財政資金按照發電裝機容量1000元/千瓦的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
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向區城管部門提出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補貼申請,按規定完整填寫《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投資補貼申請表》和《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投資補貼確認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能源發電裝置購機合同,購機發票(復印件,如是外語的合同、發票,需有經翻譯的中文件);
(二)有關項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核準或審批文件;
(三)竣工驗收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區城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發改、工信部門進行調查核準,并將有關審核意見及補貼資金申請報告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設單位。
分布式能源項目投產運行兩年后,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評定,出具評定報告,提出設備補貼申請,報區城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區城管、發改、財政、工信等部門組織進行能源綜合利用效率評定審查,經審查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財政資金再給予1000元/千瓦的補貼。
區財政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設單位。每個項目享受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二十條 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由財政資金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的項目,建設單位須在設計方案中予以明確谷電儲能設施規模,并報區城管、發改、工信、財政部門審查。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向區城管部門提出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提供谷電儲能設施竣工圖圖紙及竣工結算,區城管部門組織審核提出意見,區財政部門進行決算審查,根據決算結果和補助標準下達資金預算,按規定直接撥付建設單位。
第四章 運行補貼
第二十一條 2015年2月1日后設計方案經審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谷電儲能和生物質集中供熱等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和補貼政策,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采暖季結束后,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向區城管部門提出運行補貼申請,提供清潔能源供熱收費明細,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熱面積進行審計。供熱面積按照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開具的居住建筑供熱發票面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 對新建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按核定天然氣用量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以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3.65元/立方米(政府定價)及居民集中供熱價格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積)為基準,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氣補貼1.92元,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每立方米用氣補貼0.52元。補貼標準隨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居民集中供熱價格等調整。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最高為9.5立方米/平方米(一個采暖供熱期,建筑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用氣量最高為22.0立方米/平方米(一個年度,建筑面積)。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居住建筑項目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在采暖期結束后,向區城管部門提供供熱建筑面積和用氣量結算單據,由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燃氣鍋爐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熱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供熱面積及用氣量進行審計。用氣量低于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用氣量補貼;用氣量高于規定標準的,按照限定的標準氣量進行補貼。
具有燃氣調峰熱源的供熱項目分兩部分進行補貼。由項目單位在采暖季結束后向區城管部門提供燃氣用氣量結算單據和項目供熱面積,由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居住建筑供熱面積和用氣量進行審計,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9.5立方米/平方米(一個采暖供熱期,建筑面積)的限額折算燃氣調峰熱源供熱面積。一部分為總供熱面積去除折算燃氣調峰熱源供熱面積后的項目供熱面積,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進行補貼,另一部分燃氣調峰熱源用氣量按照實際用氣量進行補貼。啟用燃氣調峰鍋爐需向區城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除自建自用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外,申請運行補貼的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須按規定辦理供熱經營許可。不辦理供熱經營許可的,不予以財政補貼。
第二十四條 新建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建設及運行按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標準補貼,由區發改、工信、財政、城管部門核定,由區財政進行補貼。
第二十五條 區城管部門加強對清潔能源供熱運營單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標準,實行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的考核,各等級對應的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系數為1、0.8、0.5和0。
第二十六條 區城管部門依據審計和考核結果制定運行補貼資金發放方案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發放。
財政補貼資金實行“一票否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一個采暖期其供熱區域內居民用戶通過12319熱線、67712345熱線、供熱管理機構公開電話或政務服務熱線反映供熱問題占該區域總用戶數10%的或者發生大規模集體到區級及以上信訪部門反映供熱質量問題的
(二)未按規定接受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監管的。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須于每年7月份按照區城管部門要求提報下一年度清潔能源供熱建設項目供熱配套費投資補助計劃、分布式能源設備財政補貼計劃、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計劃、運行補貼計劃,區城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等部門,列入區財政資金預算。未按規定提報的,不予安排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
第二十八條 實施集中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投入運行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青島市供熱條例》和《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供熱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在辦理供熱經營許可后7日內,在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設立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專用賬戶,并告知區城管部門。賬戶設立當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規定向專用賬戶存入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用于供熱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現有已經取得供熱經營許可的供熱單位從事清潔能源供熱經營的,在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首次運行前設立專用賬戶,按照前述規定存入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的使用按規定接受區城管部門的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間經批準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下為《細則》具體內容:
青島市黃島區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根據《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24號)、《關于印發<青島市城市管理局貫徹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城管〔2015〕95號)、《關于在全市學校、幼兒園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15〕2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城管部門負責清潔能源供熱管理工作。
區發改、規劃、城建、工信、國土、財政、環保、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清潔能源供熱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清潔能源供熱,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氣源、太陽能、生物質能、天然氣等能源為特定區域實行集中供熱。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清潔能源專業公司依法從事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不受原劃定的特許經營范圍限制。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對新進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程序的項目,應征詢區城管部門的意見,明確該地塊是否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對具備清潔能源供熱條件的地塊,區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預留清潔能源供熱設施用地,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一并納入出讓或劃撥文件。供熱方式一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條 對利用公用或其他主體的地下空間獨立建設,為周邊區域多個項目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區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確權等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實行劃撥供地。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比選論證清潔能源供熱的可能性,并優先考慮使用清潔能源供熱方案。具備安裝使用條件的,要優先使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七條 區內新建、擴建、遷建的中小學、幼兒園須同步建設清潔能源供應配套設施;已建成學校尚未建設供熱、制冷設施的,須按清潔能源供應方式進行建設;已建成學校已經完成燃煤鍋爐等配套設施建設的,應根據設備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體情況,適時變更為清潔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單位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用熱單位樓前閥門井處,包括熱計量總表、供熱二級管網采購安裝,不包括熱源土建部分。
第八條 利用清潔能源實行供熱的開發建設項目,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須落實各項建設條件,編制清潔能源供熱設計方案。項目涉及規劃、用地、環評、節能、立項、施工等手續的,實行綠色通道。
第九條 清潔能源供熱配套費由區城管部門負責核定。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如下資料:
(一)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設計方案;
(二)與清潔能源企業簽訂的供熱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將供熱配套費繳納至區城管部門、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共同設立的銀行監管賬戶。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負責供熱配套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議,雙方對供熱設施建設內容、工期、質量等方面進行約定,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設施建設全過程監督。
第十二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十三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向區城管部門申請從銀行監管賬戶中撥付供熱配套費,最高不超過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所繳納的供熱配套費。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土地、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五)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施工圖及施工圖概算。
第十四條 區城管部門審定后,從銀行監管賬戶中先行撥付50%供熱配套費,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工程竣工驗收并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后撥付剩余20%供熱配套費。
第十五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設施進行驗收,區城管部門對驗收結果予以備案。
項目竣工后,由區城管部門從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中抽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六條 經批準建設的分布式能源項目,工信部門協調電網企業按規定接受電力并網,與項目單位簽訂電力并網協議,并積極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章 投資補助
第十七條 符合本區確定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的,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提出供熱配套費補助申請,最高不超過項目建設單位應繳納的供熱配套費。
其中:使用清潔能源供熱的工業采暖項目,按建筑面積115元/平方米標準予以減免。工業生產性項目使用蒸汽用戶,供熱配套費根據實際用汽量按60萬元/蒸噸核定,申請用汽單位與清潔能源供熱企業簽訂協議,約定先按60萬元/蒸噸的標準向供熱企業繳納供熱保證金,正式投產6個月后,根據實際用汽量,按比例退還交納的供熱保證金。供熱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資金支出由區城管部門負責監管;退還供熱保證金后,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提出供熱配套費補助申請。
工業蒸汽生產項目,由供熱單位配套建設至單位用地紅線,包括熱計量總表采購安裝。
清潔能源供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發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平面圖、管網綜合圖;
(三)清潔能源供熱項目規劃、國土、環評、立項等相關批準文件;
(四)使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應提供與供氣企業簽訂的天然氣供應合同;
(五)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的施工圖及施工圖概算。
第十八條 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由區城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審定后,先行撥付50%補助金額;工程竣工驗收后,撥付30%;正式供熱且穩定達標兩個供熱季(工業蒸汽項目管道竣工兩年)后撥付剩余20%補助金額。補助資金直接撥至清潔能源供熱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財政資金按照發電裝機容量1000元/千瓦的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
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向區城管部門提出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補貼申請,按規定完整填寫《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投資補貼申請表》和《分布式能源項目設備投資補貼確認表》。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能源發電裝置購機合同,購機發票(復印件,如是外語的合同、發票,需有經翻譯的中文件);
(二)有關項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核準或審批文件;
(三)竣工驗收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區城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發改、工信部門進行調查核準,并將有關審核意見及補貼資金申請報告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設單位。
分布式能源項目投產運行兩年后,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評定,出具評定報告,提出設備補貼申請,報區城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區城管、發改、財政、工信等部門組織進行能源綜合利用效率評定審查,經審查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財政資金再給予1000元/千瓦的補貼。
區財政部門收到有關材料后,按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設單位。每個項目享受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二十條 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由財政資金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的項目,建設單位須在設計方案中予以明確谷電儲能設施規模,并報區城管、發改、工信、財政部門審查。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向區城管部門提出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提供谷電儲能設施竣工圖圖紙及竣工結算,區城管部門組織審核提出意見,區財政部門進行決算審查,根據決算結果和補助標準下達資金預算,按規定直接撥付建設單位。
第四章 運行補貼
第二十一條 2015年2月1日后設計方案經審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谷電儲能和生物質集中供熱等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和補貼政策,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采暖季結束后,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向區城管部門提出運行補貼申請,提供清潔能源供熱收費明細,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供熱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熱面積進行審計。供熱面積按照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開具的居住建筑供熱發票面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 對新建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按核定天然氣用量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以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3.65元/立方米(政府定價)及居民集中供熱價格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積)為基準,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氣補貼1.92元,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每立方米用氣補貼0.52元。補貼標準隨非居民類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居民集中供熱價格等調整。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最高為9.5立方米/平方米(一個采暖供熱期,建筑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用氣量最高為22.0立方米/平方米(一個年度,建筑面積)。
燃氣鍋爐集中供熱居住建筑項目和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供熱項目,在采暖期結束后,向區城管部門提供供熱建筑面積和用氣量結算單據,由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燃氣鍋爐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熱面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供熱面積及用氣量進行審計。用氣量低于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用氣量補貼;用氣量高于規定標準的,按照限定的標準氣量進行補貼。
具有燃氣調峰熱源的供熱項目分兩部分進行補貼。由項目單位在采暖季結束后向區城管部門提供燃氣用氣量結算單據和項目供熱面積,由區城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對居住建筑供熱面積和用氣量進行審計,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氣量9.5立方米/平方米(一個采暖供熱期,建筑面積)的限額折算燃氣調峰熱源供熱面積。一部分為總供熱面積去除折算燃氣調峰熱源供熱面積后的項目供熱面積,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進行補貼,另一部分燃氣調峰熱源用氣量按照實際用氣量進行補貼。啟用燃氣調峰鍋爐需向區城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除自建自用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外,申請運行補貼的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須按規定辦理供熱經營許可。不辦理供熱經營許可的,不予以財政補貼。
第二十四條 新建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建設及運行按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標準補貼,由區發改、工信、財政、城管部門核定,由區財政進行補貼。
第二十五條 區城管部門加強對清潔能源供熱運營單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標準,實行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的考核,各等級對應的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系數為1、0.8、0.5和0。
第二十六條 區城管部門依據審計和考核結果制定運行補貼資金發放方案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發放。
財政補貼資金實行“一票否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一個采暖期其供熱區域內居民用戶通過12319熱線、67712345熱線、供熱管理機構公開電話或政務服務熱線反映供熱問題占該區域總用戶數10%的或者發生大規模集體到區級及以上信訪部門反映供熱質量問題的
(二)未按規定接受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監管的。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須于每年7月份按照區城管部門要求提報下一年度清潔能源供熱建設項目供熱配套費投資補助計劃、分布式能源設備財政補貼計劃、谷電儲能設施財政補貼計劃、運行補貼計劃,區城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等部門,列入區財政資金預算。未按規定提報的,不予安排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
第二十八條 實施集中供熱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投入運行前,清潔能源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青島市供熱條例》和《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取得供熱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清潔能源供熱單位在辦理供熱經營許可后7日內,在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設立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專用賬戶,并告知區城管部門。賬戶設立當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規定向專用賬戶存入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用于供熱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現有已經取得供熱經營許可的供熱單位從事清潔能源供熱經營的,在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首次運行前設立專用賬戶,按照前述規定存入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供熱設施設備折舊維護費的使用按規定接受區城管部門的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間經批準的清潔能源供熱項目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