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國家年度建設指標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呼倫貝爾市(不含滿洲里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優選工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6】902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范圍為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采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呼倫貝爾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發改委)下達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規模,組織開展年度建設指標評優配置工作,相關工作安排向全社會公開。
第五條市發改委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審機構組織評選工作,評優專家組人數為7人,專家組應包括經濟、光伏發電和財會等相關專業技術領域成員6人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1人。評選過程公開、公正和公平,全程邀請東北能監局和市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監督。
第六條評審機構以機構文件對參加評選的項目出具評分意見和結果,在呼倫貝爾市政府網站和市發改委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市發改委根據專家評分結果確定取得呼倫貝爾市光伏建設指標的企業,同時確定本市光伏發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發改委。
第三章 評優條件
第七條參加評優的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參與評優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
第八條參與評優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主體符合第七條內容;具有明確的場址坐標和用地協議,土地部門對該土地性質的證明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具備接入容量的證明文件。
第四章 評優內容
第九條評選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企業業績評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評價等六個部分的內容,詳見《呼倫貝爾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第五章 監管
第十條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期內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嚴禁項目建設單位以任何理由買賣年度建設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通過優選獲得建設指標的項目應按照約定的電價和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后應委托權威機構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并形成綜合竣工驗收報告,由呼倫貝爾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復核并出具意見。
第十三條為預防和避免企業惡意競爭和違約建設,促進獲得指標項目加快建設,企業在參加光伏指標競爭性配置項目優選評審會前應承諾以下四項事項:一是承諾或保證所提交的評優材料的真實性,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二是承諾獲得建設指標后三個月內按照參加評優時約定的光伏組件和逆變器的轉化率、衰減率和各種效能性能參數標準完成組件、設備和工程設計的招標采購,且支付組件和設備采購預付款;三是承諾獲得建設指標后,按照自治區要求的投產任務時限實現并網發電;四是承諾若違反以上三項中任意一項,企業自動放棄其獲得的建設指標。企業放棄的建設指標由市發改委重新組織指標優選工作。
第十四條綜合竣工驗收未通過或申報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所屬企業及其控股公司5年內不得參與此類競爭性配置活動。
第十五條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競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有價出讓項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害企業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呼倫貝爾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附件:
呼倫貝爾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一、技術先進性評價(30分)
(一)光伏組件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只可單選。(22分)
1.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5%<16.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3分。(3分)
2.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8%<17.1%,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6分。(6分)
3.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1%<17.4%,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0分。(10分)
4.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4%<17.7%,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4分。(14分)
5.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7.7%<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18分。(18分)
6.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8%,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首年之后每年≤0.7%得22分。(22分)
7.晶硅電池光伏組件轉換效率<16%或光伏組件衰減滿足首年末>3%,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20%扣減10分。(-10分)
(二)逆變器先進性評價,以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可多選。(8分)
1.逆變器應具備零電壓穿越功能,同時具備保護逆變器自身不受損壞的功能。提供產品現場低電壓穿越(包括零電壓)和頻率擾動測試報告;(2分)
2.逆變器最大轉化效率不低于99%,中國效率不低于98.2%;(2分)
3.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480V,組串式啟動電壓不高于200V;(2分)
4.集中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55防護等級,組串式逆變器的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IP65防護等級,出具第三方權威機構的等級證書;(2分)
5.項目采用的逆變器不具備以上任何一項先進性內容扣減5分。(-5分)
二、上網電價評價(20分)
(一)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1元,得3分;(3分)
(二)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2元,得8分;(8分)
(三)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3元,得16分;(16分)
(四)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4元,得17分;(17分)
(五)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0.05元,得17.5分;(17.5分)
(六)國家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基礎上,降價幅度超過0.05元以上,每降低0.01元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過20分。(20分)
三、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10分)
(一)接入條件(3分)
項目電網接入等級≤66千伏電壓等級。(3分)
(二)消納能力(7分)
1.項目所在旗市區售電量上年度增長率≥5%<10%。(3分)
2.項目所在旗市區售電量上年度增長率≥10%。(7分)
四、企業投資能力評價(8分)
按照企業所申報的建設規模與已獲得的國家光伏指標規模合計數為基數,折算后的得出項目所在旗市區的項目建設單位的每萬千瓦實繳注冊資本:
每萬千瓦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1分)
每萬千瓦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2分)
每萬千瓦實繳注冊資本≥2000萬元;(4分)
每萬千瓦實繳注冊資本≥3000萬元;(6分)
每萬千瓦實繳注冊資本≥3500萬元。(8分)
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呼倫貝爾市或項目所在旗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和銀行出具的相關證明。
五、企業業績評價:(20分)
(一)市域內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情況(5分)
1、在呼倫貝爾市已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項目裝機并網投產規模達到1萬千瓦及以上的。(2分)
2、在呼倫貝爾市取得光伏發電指標后,按照自治區要求的投產任務時限內完成并網發電的。(3分)
(二)履行社會責任和對地方發展轉型貢獻評價(15分)
按照企業所申報項目的建設規模與已獲得的國家光伏指標規模的合計數為基數,折算后得出每萬千瓦規模對應的企業對地方貢獻度,由評審機構根據企業的折算后的貢獻度大小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酌情評分。
1、企業參與扶貧、救災、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投資地方科教文衛、道路交通和水利等社會公共基礎設施與環境保護或生態恢復治理情況。(5分)
2、企業(或其母公司或所屬的集團公司)在我市產業投資和納稅(兩者均不包括光伏發電項目)情況。(3分)
3、企業促進地方就業情況(已安排安置地方就業崗位或勞動力數量等情況,不包括光伏發電項目)。(2分)
4、土地資源綜合利用和節約利用土地情況。(3分)
鼓勵利用設施農業頂棚、礦區排土場、采煤沉陷區和漁塘水面等建設太陽能發電項目;鼓勵使用沙地等荒漠化土地及未利用地(不包括草地),盡量不毀壞原有林草植被,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鼓勵單位建設規模占地面積小的項目。
5、其他(國貧旗項目及其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政策鼓勵的情況)。(2分)
(三)負面評價(-10分)
未能按照自治區下達的年度光伏發電指標項目建設實施方案文件要求的投產任務時限實現并網發電的項目扣減10分。(-10分)
六、項目前期進展評價(12分)
1、出具甲級資質工程咨詢單位編制的備案申請報告。報告中載明項目建設單位、規劃選址情況、電網接入條件、電力市場需求分析、社會風險分析、項目場址連續一年以上的實測太陽能輻射數據分析等內容。(1分)
2、在項目優選通知(或通告)發布之日1個月前已在項目所在旗市區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公司的。(2分)
3、取得備案文件的。(2分)
4、取得相關部門出具的項目選址、用地、環評、水保、能評、維穩和電網接入等批復意見。(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