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盡快落實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本級電價補貼,請根據長沙市能源局、長沙市財政局《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方案》(長能源〔2016〕41號)有關規定,于11月18日下班前完成補貼申報。相關材料可于長沙市發改委網站能源建設欄目下載。
申報材料提交地點:長沙市能源局項目管理科(市政府二辦610)
聯系人:陳培藝聯系電話:88667913
附件
長能源〔2016〕41號
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發放工作方案
各有關單位:
為盡快落實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市本級電價補貼,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長政辦發〔2015〕24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對象
2014年-2020年期間,在長沙市建成且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相關電力公司統計發電量起始日為準。
二、補貼標準
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
三、補貼條件
(一)家庭(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建設完成,且并網發電。
(二)單位(企業、機構、社區)建設的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的投資主體已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
2、項目竣工并投入運營,完成并網手續且并網發電。
四、補助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序
(一)按照“每半年度撥付一次”的原則,家庭及單位應根據情況于每年6月1日-15日,11月1日-15日兩個階段向市能源局提出補貼申報,首次申報時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家庭(個人)申報:
(1)《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項目所依托建筑和構筑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業主與所依托的建筑物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業主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租賃協議;物業出具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
2、單位(企業、機構、社區)申報:
(1)《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2)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前期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相關電力公司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憑證;
(4)項目所依托建筑和構筑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單位與所依托的建筑物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項目單位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租賃協議和能源合作協議;物業出具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
(5)相關資信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項目業主再次申報只需提交《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市能源局匯總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相關電力公司提供的《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量統計表》(附件2)確定項目并網發電量,最終將審核確定的補助項目名單及補助金額報市政府審批。
(三)市能源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聯合行文下達補助資金使用計劃。
(四)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相關電力公司,由其按照資金使用計劃及時將相應補助資金轉撥給有關企業及個人。
其中,在2014年至2016年10月期間建成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相關電力公司提供的并網發電量,市能源局、市財政局審核有關材料,審核通過并報政府審批后,一次性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五、其他事項
(一)誠信申報。申報企業或個人必須按照本方案的補助范圍和申報條件,保證申報資料真實、齊全,否則承擔相關違規責任。
(二)嚴格審查。市能源局、市財政局、相關電力公司應嚴格審查企業及個人申報資料,核算并網發電量,杜絕不符合條件項目入圍申報。各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現場審查。
(三)強化檢查。各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監察等部門的依法監督。拒絕接受監督的,相關部門可提請市政府收回或停止對該項目的補貼。
(四)違規必究。違反本方案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同時取消其后續申請補助資金的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一)已享受過“金太陽示范工程”或“光電建筑一體化”等中央、省、市財政補助的項目,不再享受本方案明確的電量補貼。
(二)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市能源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2、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量統計表
為盡快落實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本級電價補貼,請根據長沙市能源局、長沙市財政局《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方案》(長能源〔2016〕41號)有關規定,于11月18日下班前完成補貼申報。相關材料可于長沙市發改委網站能源建設欄目下載。
申報材料提交地點:長沙市能源局項目管理科(市政府二辦610)
聯系人:陳培藝聯系電話:88667913
附件
長能源〔2016〕41號
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發放工作方案
各有關單位:
為盡快落實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市本級電價補貼,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長政辦發〔2015〕24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對象
2014年-2020年期間,在長沙市建成且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相關電力公司統計發電量起始日為準。
二、補貼標準
自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
三、補貼條件
(一)家庭(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建設完成,且并網發電。
(二)單位(企業、機構、社區)建設的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的投資主體已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
2、項目竣工并投入運營,完成并網手續且并網發電。
四、補助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序
(一)按照“每半年度撥付一次”的原則,家庭及單位應根據情況于每年6月1日-15日,11月1日-15日兩個階段向市能源局提出補貼申報,首次申報時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家庭(個人)申報:
(1)《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項目所依托建筑和構筑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業主與所依托的建筑物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業主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租賃協議;物業出具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
2、單位(企業、機構、社區)申報:
(1)《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2)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前期文件(備案證或立項批復文件);
(3)相關電力公司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憑證;
(4)項目所依托建筑和構筑物的所有權合法性證明材料:如房產證等;項目單位與所依托的建筑物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需提供項目單位與所有人簽訂的建筑物租賃協議和能源合作協議;物業出具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
(5)相關資信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項目業主再次申報只需提交《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市能源局匯總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相關電力公司提供的《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量統計表》(附件2)確定項目并網發電量,最終將審核確定的補助項目名單及補助金額報市政府審批。
(三)市能源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聯合行文下達補助資金使用計劃。
(四)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相關電力公司,由其按照資金使用計劃及時將相應補助資金轉撥給有關企業及個人。
其中,在2014年至2016年10月期間建成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相關電力公司提供的并網發電量,市能源局、市財政局審核有關材料,審核通過并報政府審批后,一次性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五、其他事項
(一)誠信申報。申報企業或個人必須按照本方案的補助范圍和申報條件,保證申報資料真實、齊全,否則承擔相關違規責任。
(二)嚴格審查。市能源局、市財政局、相關電力公司應嚴格審查企業及個人申報資料,核算并網發電量,杜絕不符合條件項目入圍申報。各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現場審查。
(三)強化檢查。各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監察等部門的依法監督。拒絕接受監督的,相關部門可提請市政府收回或停止對該項目的補貼。
(四)違規必究。違反本方案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收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同時取消其后續申請補助資金的資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一)已享受過“金太陽示范工程”或“光電建筑一體化”等中央、省、市財政補助的項目,不再享受本方案明確的電量補貼。
(二)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本方案由市能源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2、長沙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量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