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報道:11月11日,為規范光伏產業發展政策資金管理,明確資金兌現流程,合肥市三部門根據《安徽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3號)制定印發了《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政策資金兌現導則》。據悉,此前合肥市政府為打造“中國光伏第一城”,制定了多項補貼政策,涉及初裝、度電、產品等多個方面。
為規范光伏產業發展政策資金管理,明確資金兌現流程,本著嚴格標準、規范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則,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3號),制定本導則。
一、申報主體
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光伏企業,以及本市居民。
二、申報、審核程序
項目申報和審核按“部門受理、聯合審核、媒體公示、上報審批、資金撥付”的程序執行。牽頭部門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在一個月內將申報材料整理齊全,開展初審(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提出初審意見,最后由市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及縣(市)區、開發區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審核結果在市經信委或市發改委網站、《合肥日報》或《合肥晚報》上公示,公示內容含申報企業名稱、對應條款、項目名稱、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公示期為5天。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由牽頭部門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準文件一周內,將政策資金撥付至牽頭單位或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由牽頭單位或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負責具體撥付。
三、申報時間
每年4月份申報上一年度各項政策獎勵補貼。項目逾2年以上(含)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四、申報方式
(一)產業發展政策及除光伏發電補貼和開展碳排放交易補貼外各項應用政策兌現由市經信委負責。申報時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現場初審。申報資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
(二)光伏發電補貼和開展碳排放交易補貼兌現由市發改委負責。
1、各縣(市)、區、開發區發改及其它相關部門需對本轄區內申報的項目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檢查和現場審核,資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同時上報本轄區內度電補貼申報項目確認文件。
2、建立“合肥市光伏電站度電補貼資金項目目錄”,統一管理新建成和已建成的并網項目;具體管理辦法、規定等,由市發改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五、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政策相關條款申報條件和材料要求如下:
(一)政策第3條:鼓勵光伏企業加快發展。
申報條件:光伏電池、組件、儲能電池、逆變器的生產企業,且上一年度光伏電池、組件、儲能電池國內銷售量分別達到100兆瓦(兆瓦·時),逆變器達到200兆瓦,與當年新型工業化大企業上臺階政策不重復享受。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銷售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完稅確認表;
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上一年度光伏電池片、組件、儲能電池、逆變器在國內銷售明細表(按時間順序),附每筆銷售合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銀行憑證(隨合同裝訂),銷售收入入賬憑證(如為關聯方交易,應補充相關說明)。
(二)政策第5條:推動光伏企業合作發展。
申報條件:2016年1月1日后兼并重組在我市注冊、納稅的從事光伏產品生產的企業,且重組后企業對市級財政貢獻增加。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重組前后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變更前后);
3、雙方兼并前后審計報告;
4、兼并重組協議、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
5、兼并前后企業完稅憑證,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增量材料。
(三)政策第6條:鼓勵光伏企業轉型發展。
申報條件:新進入國家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目錄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產品生產企業。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相關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企業完稅確認表;
5、工信部公告文件。
(四)政策第9條:完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企業單位(法人、自然人)、轄區內居民,新建光伏發電項目,使用年度推廣目錄中的組件、逆變器;2016年1月1日(含)后建成并網發電項目。
申報材料和要求:
1、企業新建光伏電站項目(首次申報),需提供:
⑴《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度電補貼申請表》(企業蓋章);
⑵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⑶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
⑷年度推廣目錄中生產企業開具給申報主體的全部逆變器和組件稅務發票(原件與復印件);
⑸光伏電站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屋頂、灘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條件建設區域)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⑹所在地供電部門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加蓋供電部門公章,標注并網規模、時間)、發電量確認數據;
⑺《合肥市光伏發電度電補貼匯總表》(企業蓋章);
⑻上述材料需根據要求,上傳“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
⑼相關產權證或其他權屬憑證。
2、居民新建家庭光伏發電項目,需提供:
⑴《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度電補貼申請表》(村/居委會蓋章)原件;
⑵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證明材料;
⑶房屋產權證;
⑷年度推廣目錄中生產企業開具給個人的全部組件稅務發票、政策發布以后并網項目的逆變器稅務發票原件與復印件,以及其它應該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
⑸《合肥市光伏發電度電補貼匯總表》;
⑹所在地供電部門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加蓋供電部門公章,標注并網規模、時間),以縣(市)區、開發區為單位統一至當地供電部門開具發電量確認數據;
⑺上述材料需根據要求,上傳至“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
3、已申報過市級光伏電站度電補貼且符合條件的項目,根據光伏電站補貼目錄要求,開展度電補貼申報和兌現工作。
4、各級財政全額投資建設、已享受過裝機補貼的光伏電站項目,不再享受市級度電補貼政策。
(五)政策第10條:實施分布式光伏屋頂工程(屋頂產權人補貼)。
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且屋頂電站并網規模超過100千瓦的企事業單位。與光伏建筑一體化補貼不重復享受。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項目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3、建筑物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4、房屋租賃合同、組件采購合同、發票復印件;
5、項目備案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發電量證明;
7、未享受光伏建筑一體化補貼證明文件或申明。
(六)政策第11條:實施光伏建筑一體化工程(光伏建筑一體化補貼)。
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且采用推廣目錄中光伏構件產品,替代建筑裝飾材料建成并網的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的投資主體。與屋頂產權人補貼不重復享受。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項目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3、房屋租賃合同、構件采購合同、發票復印件;
4、項目備案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發電量證明;
6、未享受屋頂產權人補貼證明文件或申明。
(七)政策第17條:開展碳排放交易。
申報條件:在我市建成并網,且在國家認可的交易機構參與碳排放交易的光伏電站。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項目核證及交易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4、國家認可的相關機構出具的項目節能監測報告、審定報告、核證文件復印件;
5、在國家認可的交易機構參與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額結算相關憑證。
(八)政策第18條:開展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試點。
申報條件:在我市建成并網規模20兆瓦以上光伏電站,且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已完成認購。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項目及相關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4、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
5、證券管理機構批準發行文書復印件;
6、資產認購合同復印件。
(九)政策第8條:加強光伏產品管理(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
申報條件:具備質量、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光伏建筑一體化等產品生產企業,且產品滿足相應的轉化率、質量和行業要求。
申報材料:
(1)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申請表;
(2)企業完稅證明和審計報告;
(3)企業和產品相關資質認證材料復印件;
(4)國家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提供的產品檢測報告;
(5)上年度關鍵原料產品(組件產品應提供電池片,逆變器和匯流箱應提供斷路器)采購合同、發票復印件;
(6)企業上年度年用電量證明。
六、附則
(一)本政策與市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
(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予以追回財政資金,違規行為通過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開公示,同時項目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任何市級扶持政策。并追究縣(市)區、開發區相關申報初審部門的責任,對違規違紀責任人員,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三)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四)本細則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度電補貼申請表
2、合肥市光伏發電度電補貼匯總表
3、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申請表
合肥市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的若干意見政策資金兌現導則
的若干意見政策資金兌現導則
為規范光伏產業發展政策資金管理,明確資金兌現流程,本著嚴格標準、規范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則,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3號),制定本導則。
一、申報主體
在本市區域內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光伏企業,以及本市居民。
二、申報、審核程序
項目申報和審核按“部門受理、聯合審核、媒體公示、上報審批、資金撥付”的程序執行。牽頭部門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在一個月內將申報材料整理齊全,開展初審(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提出初審意見,最后由市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及縣(市)區、開發區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審核結果在市經信委或市發改委網站、《合肥日報》或《合肥晚報》上公示,公示內容含申報企業名稱、對應條款、項目名稱、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公示期為5天。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由牽頭部門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準文件一周內,將政策資金撥付至牽頭單位或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由牽頭單位或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負責具體撥付。
三、申報時間
每年4月份申報上一年度各項政策獎勵補貼。項目逾2年以上(含)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四、申報方式
(一)產業發展政策及除光伏發電補貼和開展碳排放交易補貼外各項應用政策兌現由市經信委負責。申報時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現場初審。申報資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
(二)光伏發電補貼和開展碳排放交易補貼兌現由市發改委負責。
1、各縣(市)、區、開發區發改及其它相關部門需對本轄區內申報的項目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檢查和現場審核,資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同時上報本轄區內度電補貼申報項目確認文件。
2、建立“合肥市光伏電站度電補貼資金項目目錄”,統一管理新建成和已建成的并網項目;具體管理辦法、規定等,由市發改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五、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政策相關條款申報條件和材料要求如下:
(一)政策第3條:鼓勵光伏企業加快發展。
申報條件:光伏電池、組件、儲能電池、逆變器的生產企業,且上一年度光伏電池、組件、儲能電池國內銷售量分別達到100兆瓦(兆瓦·時),逆變器達到200兆瓦,與當年新型工業化大企業上臺階政策不重復享受。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銷售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完稅確認表;
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上一年度光伏電池片、組件、儲能電池、逆變器在國內銷售明細表(按時間順序),附每筆銷售合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銀行憑證(隨合同裝訂),銷售收入入賬憑證(如為關聯方交易,應補充相關說明)。
(二)政策第5條:推動光伏企業合作發展。
申報條件:2016年1月1日后兼并重組在我市注冊、納稅的從事光伏產品生產的企業,且重組后企業對市級財政貢獻增加。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重組前后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變更前后);
3、雙方兼并前后審計報告;
4、兼并重組協議、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
5、兼并前后企業完稅憑證,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增量材料。
(三)政策第6條:鼓勵光伏企業轉型發展。
申報條件:新進入國家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目錄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產品生產企業。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相關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企業完稅確認表;
5、工信部公告文件。
(四)政策第9條:完善光伏發電補貼政策。
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企業單位(法人、自然人)、轄區內居民,新建光伏發電項目,使用年度推廣目錄中的組件、逆變器;2016年1月1日(含)后建成并網發電項目。
申報材料和要求:
1、企業新建光伏電站項目(首次申報),需提供:
⑴《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度電補貼申請表》(企業蓋章);
⑵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⑶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
⑷年度推廣目錄中生產企業開具給申報主體的全部逆變器和組件稅務發票(原件與復印件);
⑸光伏電站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屋頂、灘涂、荒地、未利用地等有條件建設區域)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⑹所在地供電部門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加蓋供電部門公章,標注并網規模、時間)、發電量確認數據;
⑺《合肥市光伏發電度電補貼匯總表》(企業蓋章);
⑻上述材料需根據要求,上傳“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
⑼相關產權證或其他權屬憑證。
2、居民新建家庭光伏發電項目,需提供:
⑴《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度電補貼申請表》(村/居委會蓋章)原件;
⑵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證明材料;
⑶房屋產權證;
⑷年度推廣目錄中生產企業開具給個人的全部組件稅務發票、政策發布以后并網項目的逆變器稅務發票原件與復印件,以及其它應該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
⑸《合肥市光伏發電度電補貼匯總表》;
⑹所在地供電部門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加蓋供電部門公章,標注并網規模、時間),以縣(市)區、開發區為單位統一至當地供電部門開具發電量確認數據;
⑺上述材料需根據要求,上傳至“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
3、已申報過市級光伏電站度電補貼且符合條件的項目,根據光伏電站補貼目錄要求,開展度電補貼申報和兌現工作。
4、各級財政全額投資建設、已享受過裝機補貼的光伏電站項目,不再享受市級度電補貼政策。
(五)政策第10條:實施分布式光伏屋頂工程(屋頂產權人補貼)。
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且屋頂電站并網規模超過100千瓦的企事業單位。與光伏建筑一體化補貼不重復享受。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項目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3、建筑物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4、房屋租賃合同、組件采購合同、發票復印件;
5、項目備案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發電量證明;
7、未享受光伏建筑一體化補貼證明文件或申明。
(六)政策第11條:實施光伏建筑一體化工程(光伏建筑一體化補貼)。
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且采用推廣目錄中光伏構件產品,替代建筑裝飾材料建成并網的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的投資主體。與屋頂產權人補貼不重復享受。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企業及項目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3、房屋租賃合同、構件采購合同、發票復印件;
4、項目備案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發電量證明;
6、未享受屋頂產權人補貼證明文件或申明。
(七)政策第17條:開展碳排放交易。
申報條件:在我市建成并網,且在國家認可的交易機構參與碳排放交易的光伏電站。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項目核證及交易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4、國家認可的相關機構出具的項目節能監測報告、審定報告、核證文件復印件;
5、在國家認可的交易機構參與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額結算相關憑證。
(八)政策第18條:開展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試點。
申報條件:在我市建成并網規模20兆瓦以上光伏電站,且成功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已完成認購。
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項目及相關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4、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
5、證券管理機構批準發行文書復印件;
6、資產認購合同復印件。
(九)政策第8條:加強光伏產品管理(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
申報條件:具備質量、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光伏建筑一體化等產品生產企業,且產品滿足相應的轉化率、質量和行業要求。
申報材料:
(1)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申請表;
(2)企業完稅證明和審計報告;
(3)企業和產品相關資質認證材料復印件;
(4)國家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提供的產品檢測報告;
(5)上年度關鍵原料產品(組件產品應提供電池片,逆變器和匯流箱應提供斷路器)采購合同、發票復印件;
(6)企業上年度年用電量證明。
六、附則
(一)本政策與市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
(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予以追回財政資金,違規行為通過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開公示,同時項目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任何市級扶持政策。并追究縣(市)區、開發區相關申報初審部門的責任,對違規違紀責任人員,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三)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四)本細則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度電補貼申請表
2、合肥市光伏發電度電補貼匯總表
3、光伏地產品推廣目錄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