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湘發改能源〔2016〕974號
各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各省直管縣發改局:
為規范我省光伏發電市場開發建設秩序,優化資源配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要求,我委編制了《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光伏發電市場開發建設秩序,優化資源配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普通光伏電站項目,不包括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以下簡稱競爭性配置)采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應依法合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前期工作成熟優先、資源綜合利用優先、技術和效益優先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參加優選的項目應提供相關資料和附件,包括備案文件,國土、規劃、水利、防洪和電力等部門批復意見,土地(林地、水面)租用協議,企業業績資質等,以及自評分表、相關證明材料等(涉及完成工程量的還需提供施工合同、資金支付憑證等)并加蓋企業公章。項目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綜合利用資源,實施方案應技術合理、經濟可行。其中農光互補項目應提供農業建設方案和農業合作公司相關資料;漁光互補項目應取得防洪評價批復,選址應避開濕地保護區等國家嚴禁建設區域;林光互補項目應取得林地批復。
第六條 項目實施應有利于區域經濟發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有利于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有利于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三章 優選評定
第七條 優選評分內容包括上網電價評價、項目前期工作評價、項目實施方案評價、企業業績評價和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五項內容,共100分;另設加分項和減分項。具體內容詳見《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表》(附件1)。
第八條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國家下達的普通光伏電站年度建設規模,組織開展年度建設項目優選工作。
第九條 各市州發改部門按照省統一工作安排,組織各縣(市、區)對企業申報的項目和資料進行初審,確保項目和資料的真實性,并將項目篩選排序后報送省發改委(省能源局)。
第十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收集項目后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第三方機構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對照項目申報材料和企業自評表評分,填寫評分表(詳見附件2),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從《湖南省建設項目委托評估機構庫》“其他(新能源)專業”中按要求選取,相關費用由省發改委按相關規定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第三方機構書面評審意見提交省發改委主任辦公會集中審議,審議通過后在省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將建設規模安排到具體項目,形成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印發。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優選工作由駐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紀檢部門全程監督,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六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投資主體、股東和股權比例,以及建設規模、建設選址等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應在規定期限內實質性開工建設。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指工程的樁基礎、支架安裝、開關站(配電房)建設。
第十八條 省能源局定期開展項目建設進度調度和現場督查,對不具備建設條件、未及時開工建設以及建設進度滯后的項目適時予以調整,所收回的建設規模調整用于其他已開工或前期工作更加完善的項目。相關調增建設規模的工作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九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項目建設實施監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變化適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2、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評分表
附件1:
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各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各省直管縣發改局:
為規范我省光伏發電市場開發建設秩序,優化資源配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要求,我委編制了《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光伏發電市場開發建設秩序,優化資源配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文)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普通光伏電站項目,不包括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光伏扶貧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
第三條 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以下簡稱競爭性配置)采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應依法合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前期工作成熟優先、資源綜合利用優先、技術和效益優先的原則,采用百分制打分。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參加優選的項目應提供相關資料和附件,包括備案文件,國土、規劃、水利、防洪和電力等部門批復意見,土地(林地、水面)租用協議,企業業績資質等,以及自評分表、相關證明材料等(涉及完成工程量的還需提供施工合同、資金支付憑證等)并加蓋企業公章。項目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綜合利用資源,實施方案應技術合理、經濟可行。其中農光互補項目應提供農業建設方案和農業合作公司相關資料;漁光互補項目應取得防洪評價批復,選址應避開濕地保護區等國家嚴禁建設區域;林光互補項目應取得林地批復。
第六條 項目實施應有利于區域經濟發展,有利于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有利于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有利于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三章 優選評定
第七條 優選評分內容包括上網電價評價、項目前期工作評價、項目實施方案評價、企業業績評價和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五項內容,共100分;另設加分項和減分項。具體內容詳見《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表》(附件1)。
第八條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國家下達的普通光伏電站年度建設規模,組織開展年度建設項目優選工作。
第九條 各市州發改部門按照省統一工作安排,組織各縣(市、區)對企業申報的項目和資料進行初審,確保項目和資料的真實性,并將項目篩選排序后報送省發改委(省能源局)。
第十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收集項目后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第三方機構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對照項目申報材料和企業自評表評分,填寫評分表(詳見附件2),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從《湖南省建設項目委托評估機構庫》“其他(新能源)專業”中按要求選取,相關費用由省發改委按相關規定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將第三方機構書面評審意見提交省發改委主任辦公會集中審議,審議通過后在省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三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將建設規模安排到具體項目,形成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印發。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優選工作由駐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紀檢部門全程監督,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第十六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投資主體、股東和股權比例,以及建設規模、建設選址等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納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應在規定期限內實質性開工建設。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指工程的樁基礎、支架安裝、開關站(配電房)建設。
第十八條 省能源局定期開展項目建設進度調度和現場督查,對不具備建設條件、未及時開工建設以及建設進度滯后的項目適時予以調整,所收回的建設規模調整用于其他已開工或前期工作更加完善的項目。相關調增建設規模的工作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九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項目建設實施監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變化適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2、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評分表
附件1:
湖南省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