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下達我區光伏扶貧建設指標分配方案的通知
內發改能源字〔2017〕1192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貧辦,滿洲里、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要求,結合我區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區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指標分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為了確保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我區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內政發[2016]108)確定的“在2020年前,我區國貧和區貧旗縣建設約140萬千瓦光伏扶貧工程,保障5.6萬戶建檔立卡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每年每戶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持續扶貧20年”的光伏扶貧任務,國家下達我區2017年度的光伏發電建設指標全部用于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分配方案詳見附件)
二、按照自治區政府的要求,各有關盟市行署(政府)或旗縣區政府是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負責光伏扶貧工作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包括扶貧工程實施、扶貧對象確認、扶貧資金到位等方面。各有關盟市可以根據貧困旗縣的意愿采取異地扶貧的模式,選擇電力消納條件好的地區集中建設,應對本地區的光伏扶貧建設實施方案嚴格把關,確保政府出資及時到位,切實保障受益貧困戶的合法權益。
三、各有關盟市應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建設指標規模和自治區扶貧辦確定的光伏扶貧對象范圍,向自治區承諾扶貧資金財政兜底后,按照貧困旗縣申報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先后順序批復建設實施,并指導光伏扶貧工程項目投資主體盡快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按月向自治區能源局和扶貧辦報送光伏扶貧工程的進展情況,確保光伏扶貧工程在2018年10月前開工建設,2019年10月底前建成投產。
四、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應積極配合實施光伏扶貧的地區做好光伏扶貧項目電網接入手續辦理,積極推動光伏扶貧工程盡快并網投運。
五、請各有關盟市應建立對光伏扶貧工程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審計和督察光伏扶貧項目的運營情況,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作持續穩定實施。
此通知
附:1.內蒙古自治區光伏扶貧建設指標分配方案表
2.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2017年9月29日
內發改能源字〔2017〕1192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貧辦,滿洲里、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要求,結合我區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區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指標分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為了確保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我區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內政發[2016]108)確定的“在2020年前,我區國貧和區貧旗縣建設約140萬千瓦光伏扶貧工程,保障5.6萬戶建檔立卡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每年每戶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持續扶貧20年”的光伏扶貧任務,國家下達我區2017年度的光伏發電建設指標全部用于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分配方案詳見附件)
二、按照自治區政府的要求,各有關盟市行署(政府)或旗縣區政府是實施光伏扶貧工程的責任主體,負責光伏扶貧工作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包括扶貧工程實施、扶貧對象確認、扶貧資金到位等方面。各有關盟市可以根據貧困旗縣的意愿采取異地扶貧的模式,選擇電力消納條件好的地區集中建設,應對本地區的光伏扶貧建設實施方案嚴格把關,確保政府出資及時到位,切實保障受益貧困戶的合法權益。
三、各有關盟市應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建設指標規模和自治區扶貧辦確定的光伏扶貧對象范圍,向自治區承諾扶貧資金財政兜底后,按照貧困旗縣申報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先后順序批復建設實施,并指導光伏扶貧工程項目投資主體盡快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按月向自治區能源局和扶貧辦報送光伏扶貧工程的進展情況,確保光伏扶貧工程在2018年10月前開工建設,2019年10月底前建成投產。
四、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應積極配合實施光伏扶貧的地區做好光伏扶貧項目電網接入手續辦理,積極推動光伏扶貧工程盡快并網投運。
五、請各有關盟市應建立對光伏扶貧工程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審計和督察光伏扶貧項目的運營情況,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作持續穩定實施。
此通知
附:1.內蒙古自治區光伏扶貧建設指標分配方案表
2.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