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就近消納清潔能源,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在2017年下半年先后發布了《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和《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補充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2150號)這兩份重要文件,在業內(特別是光伏行業內)引起了強烈反響,其中提出的“過網費”更是引起了廣泛的探討和爭論。
這里我們從輸配電價定價機制的角度來為大家梳理和解釋一下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中的“過網費”。
“過網費”到底是什么?
廣義上的“過網費”指的是“網絡使用費”,即電網企業為了回收其電網設施合理投資、運行維護成本及合理投資回報而向使用者收取的費用。也就是說,“輸配電費”、“輸電費”、“配電費”都是“過網費”。
《通知》和《補充通知》中的“過網費”并不是上述的廣義上的“過網費”,而是專門針對分布式發電電量采用市場化機制開展交易的場景的,其實質是一種特殊的“配電費”。
本文的后續討論中,“過網費”均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語境下的狹義過網費。
“過網費”和“配電費”有什么不同?
在傳統電網中,電能是由電壓等級較高的輸電網向電壓等級較低的配電網傳輸,通過變壓器降壓后,最終配送給電力用戶的。因此,核定的“配電費”要分攤本電壓等級及電能傳輸過程中通過的各個電壓等級的相關成本和費用,有時還要分攤來自輸電網的成本和費用。
隨著技術持續進步、政策不斷完善、成本顯著降低,分布式發電規模日益增大,與傳統大容量集中式發電一起向各類用戶提供電能。分布式發電項目具有發電容量小、傳輸范圍小(電能傳輸整個過程都在一個配電網片區,甚至是一個變壓器臺區內發生)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向分布式發電的用戶收取完整的“配電費”會給用戶帶來過高的、不合理的負擔,阻礙分布式發電的發展。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是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及的網絡使用費作為一種特殊的“配電費”進行核定:它僅僅分擔分布式發電交易所涉及的配電資產投資回收與運行維護費用等,不分擔交易未涉及范圍外的配電資產投資回收與運行維護費用,也不分擔輸電費用等。而這個特殊的“配電費”,正是《通知》中提出來的“過網費”。
“過網費”應該如何制定?
理論上,“過網費”應主要滿足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及的配電資產的相關成本及運行維護費用回收。《通知》里確定的定價原則也是如此:“在遵循國家核定輸配電價基礎上,應考慮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雙方所占用的電網資產、電壓等級和電氣距離”。
在實際操作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我國當前的輸配電費中包含了政策性交叉補貼。如果“過網費”中不包括政策性交叉補貼,會導致電網企業無法足額取得其準許收入;
現有大部分電網設施在當初規劃和建設的時候是按照“電能主要從輸電網輸入并逐級向下輸送”這種模式考慮的,但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將重構局部乃至整個配電網的潮流。如果“過網費”中不分擔那些已建設但可能利用率下降的較高電壓等級電網設施的相關費用(也就是所謂的“擱淺成本”),也會導致電網企業無法足額取得其準許收入。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過網費”不能僅僅考慮邊際成本,還需要適當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和“擱淺成本”。
按不同電壓等級之間的輸配電價差制定“過網費”合理嗎?
《通知》中提出,“過網費核定前,暫按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公共網絡輸配電價(含政策性交叉補貼)扣減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這是一個臨時方案,該方案體現的原則也是邊際成本的原則,理論上也是大致合理的。
但由于當前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中包含有政策性交叉補貼(存在高電壓等級用電對低電壓等級用電的補貼,也存在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用電對農業和居民用電的補貼),如果直接用兩個等級的輸配電價相減,就會完全抵消(甚至是超額抵消,因為高電壓等級承擔的交叉補貼更高)交叉補貼。這樣收取“過網費”會導致電網企業無法足額取得其準許收入。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要采取這種臨時方案,需要在“過網費”中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當然,如果將《通知》中的“所涉最高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理解成不含政策性交叉補貼的價格,就和我們這里討論的原則一致了。
“過網費”向誰收?
我國當前的輸配電費只向用戶(負荷)收取,不向發電方(電源)收取。“過網費”也應是如此。
需要說明的是:
對于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部分的電量,用戶繳納“過網費”,就不必再繳納“輸配電費”;
對于其它電量,用戶仍然繳納“輸配電費”;
“過網費”由誰定?
《通知》明確提出,“過網費”應該由試點地區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并報國家發改委備案。這和輸配電價的流程是一致的。
對于實際操作,我們認為,提交給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過網費”,應該由試點地區的電網企業、試點項目業主(目前主要面向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試點電力用戶共同參與,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通盤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通過嚴密計算得出。
這里我們從輸配電價定價機制的角度來為大家梳理和解釋一下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中的“過網費”。
“過網費”到底是什么?
廣義上的“過網費”指的是“網絡使用費”,即電網企業為了回收其電網設施合理投資、運行維護成本及合理投資回報而向使用者收取的費用。也就是說,“輸配電費”、“輸電費”、“配電費”都是“過網費”。
《通知》和《補充通知》中的“過網費”并不是上述的廣義上的“過網費”,而是專門針對分布式發電電量采用市場化機制開展交易的場景的,其實質是一種特殊的“配電費”。
本文的后續討論中,“過網費”均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語境下的狹義過網費。
“過網費”和“配電費”有什么不同?
在傳統電網中,電能是由電壓等級較高的輸電網向電壓等級較低的配電網傳輸,通過變壓器降壓后,最終配送給電力用戶的。因此,核定的“配電費”要分攤本電壓等級及電能傳輸過程中通過的各個電壓等級的相關成本和費用,有時還要分攤來自輸電網的成本和費用。
隨著技術持續進步、政策不斷完善、成本顯著降低,分布式發電規模日益增大,與傳統大容量集中式發電一起向各類用戶提供電能。分布式發電項目具有發電容量小、傳輸范圍小(電能傳輸整個過程都在一個配電網片區,甚至是一個變壓器臺區內發生)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向分布式發電的用戶收取完整的“配電費”會給用戶帶來過高的、不合理的負擔,阻礙分布式發電的發展。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是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及的網絡使用費作為一種特殊的“配電費”進行核定:它僅僅分擔分布式發電交易所涉及的配電資產投資回收與運行維護費用等,不分擔交易未涉及范圍外的配電資產投資回收與運行維護費用,也不分擔輸電費用等。而這個特殊的“配電費”,正是《通知》中提出來的“過網費”。
“過網費”應該如何制定?
理論上,“過網費”應主要滿足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及的配電資產的相關成本及運行維護費用回收。《通知》里確定的定價原則也是如此:“在遵循國家核定輸配電價基礎上,應考慮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雙方所占用的電網資產、電壓等級和電氣距離”。
在實際操作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我國當前的輸配電費中包含了政策性交叉補貼。如果“過網費”中不包括政策性交叉補貼,會導致電網企業無法足額取得其準許收入;
現有大部分電網設施在當初規劃和建設的時候是按照“電能主要從輸電網輸入并逐級向下輸送”這種模式考慮的,但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將重構局部乃至整個配電網的潮流。如果“過網費”中不分擔那些已建設但可能利用率下降的較高電壓等級電網設施的相關費用(也就是所謂的“擱淺成本”),也會導致電網企業無法足額取得其準許收入。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過網費”不能僅僅考慮邊際成本,還需要適當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和“擱淺成本”。
按不同電壓等級之間的輸配電價差制定“過網費”合理嗎?
《通知》中提出,“過網費核定前,暫按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公共網絡輸配電價(含政策性交叉補貼)扣減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這是一個臨時方案,該方案體現的原則也是邊際成本的原則,理論上也是大致合理的。
但由于當前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中包含有政策性交叉補貼(存在高電壓等級用電對低電壓等級用電的補貼,也存在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用電對農業和居民用電的補貼),如果直接用兩個等級的輸配電價相減,就會完全抵消(甚至是超額抵消,因為高電壓等級承擔的交叉補貼更高)交叉補貼。這樣收取“過網費”會導致電網企業無法足額取得其準許收入。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要采取這種臨時方案,需要在“過網費”中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當然,如果將《通知》中的“所涉最高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理解成不含政策性交叉補貼的價格,就和我們這里討論的原則一致了。
“過網費”向誰收?
我國當前的輸配電費只向用戶(負荷)收取,不向發電方(電源)收取。“過網費”也應是如此。
需要說明的是:
對于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部分的電量,用戶繳納“過網費”,就不必再繳納“輸配電費”;
對于其它電量,用戶仍然繳納“輸配電費”;
“過網費”由誰定?
《通知》明確提出,“過網費”應該由試點地區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并報國家發改委備案。這和輸配電價的流程是一致的。
對于實際操作,我們認為,提交給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過網費”,應該由試點地區的電網企業、試點項目業主(目前主要面向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試點電力用戶共同參與,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通盤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通過嚴密計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