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貴州省發布《關于調整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財政和本省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關于調整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貴安新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有關我省新能源汽車補助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省級財政補助期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助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省級財政補助對象為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在貴州省購買并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
三、中央財政和本省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此次主要將中央財政和本省財政補助總額由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調整為50%,其他補助將繼續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執行,即對本省企業生產銷售以及省外企業在我省區域內推廣應用的符合有關安全性、動力性、維護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跟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