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科規〔2018〕2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18〕7號),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現印發給各單位,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
根據《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18〕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有關示范應用規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運行有關技術標準,并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范區內運行的燃料電池汽車,制定《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本方案所稱燃料電池汽車是指符合《實施辦法》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
一、補助范圍
1、車輛應是生產企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39號)燃料電池汽車生產審核后生產的車輛。
2、車輛已獲得中央財政補助。
3、車輛的燃料電池系統啟動溫度不高于-10℃,測試符合《GB/T 33979-2017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低溫特性測試方法》。
4、車輛必需有燃料電池系統氫耗及運行監測,監測數據應接入本市確定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平臺。
5、車輛前2萬公里行駛里程氫耗量(kg)≥20000(公里)/續駛里程(公里)×儲氫量(kg)。
計算方法:按汽車產品公告值。
續駛里程:乘用車采用工況法,商用車采用等速法。
儲氫量(kg)= 公稱工作壓力下對應氫氣密度(g/L)×水容積(L)×氫瓶數量(個)/1000,其中公稱工作壓力下對應氫氣密度:35MPa對應氫氣密度24.0g/L;70Mpa 對應40.2g/L。
6、車輛運行單位與符合安全生產監管、公安等法規要求的加氫站有供氫協議。
7、車輛需具備加氫站提供的加氫量記錄。
二、補助標準
1、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5給予本市財政補助。
2、燃料電池系統達到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1給予本市財政補助。
3、燃料電池汽車本市財政補助申領渠道、有效期及其余事項按《實施辦法》執行。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5月21日
各相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18〕7號),市科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現印發給各單位,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
根據《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18〕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納入《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規劃》有關示范應用規劃,符合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運行有關技術標準,并在本市確定的燃料電池汽車商業運營示范區內運行的燃料電池汽車,制定《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方案》。本方案所稱燃料電池汽車是指符合《實施辦法》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
一、補助范圍
1、車輛應是生產企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39號)燃料電池汽車生產審核后生產的車輛。
2、車輛已獲得中央財政補助。
3、車輛的燃料電池系統啟動溫度不高于-10℃,測試符合《GB/T 33979-2017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低溫特性測試方法》。
4、車輛必需有燃料電池系統氫耗及運行監測,監測數據應接入本市確定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平臺。
5、車輛前2萬公里行駛里程氫耗量(kg)≥20000(公里)/續駛里程(公里)×儲氫量(kg)。
計算方法:按汽車產品公告值。
續駛里程:乘用車采用工況法,商用車采用等速法。
儲氫量(kg)= 公稱工作壓力下對應氫氣密度(g/L)×水容積(L)×氫瓶數量(個)/1000,其中公稱工作壓力下對應氫氣密度:35MPa對應氫氣密度24.0g/L;70Mpa 對應40.2g/L。
6、車輛運行單位與符合安全生產監管、公安等法規要求的加氫站有供氫協議。
7、車輛需具備加氫站提供的加氫量記錄。
二、補助標準
1、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0.5給予本市財政補助。
2、燃料電池系統達到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財政補助1:1給予本市財政補助。
3、燃料電池汽車本市財政補助申領渠道、有效期及其余事項按《實施辦法》執行。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