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巴彥淖爾市經信委獲悉,為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目前,2017年度巴彥淖爾市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開始申報。
補助標準為: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補助。
此次申報的補助車型為: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補助對象為:2017年度在巴彥淖爾市新購置并在本市完成注冊上牌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銷售機構、車輛購置單位和個人。部分2017年度注冊上牌、但中央補助暫未清算的新能源汽車延后申報。
補助方式為:新能源汽車銷售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已墊付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的,按照《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市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撥付生產廠家或銷售機構;銷售時,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未墊付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的,購車單位和個人通過所在市經信和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資金,市財政將補助資金撥付同級經信部門并由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發放至購車單位和個人。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在巴彥淖爾銷售新能源汽車,需向經信部門逐級備案。
補助標準為: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補助。
此次申報的補助車型為: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補助對象為:2017年度在巴彥淖爾市新購置并在本市完成注冊上牌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銷售機構、車輛購置單位和個人。部分2017年度注冊上牌、但中央補助暫未清算的新能源汽車延后申報。
補助方式為:新能源汽車銷售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已墊付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的,按照《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市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撥付生產廠家或銷售機構;銷售時,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未墊付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的,購車單位和個人通過所在市經信和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資金,市財政將補助資金撥付同級經信部門并由經信部門負責組織發放至購車單位和個人。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在巴彥淖爾銷售新能源汽車,需向經信部門逐級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