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批涉及多個部門,存在各部門規劃不協調、不統一的問題,導致原本合規的項目觸碰到生態保護區紅線,增加了企業的投資風險。另外,風電項目對于生態是否有負面影響的爭論已持續多年,但迄今尚沒有確定的科學研究結論,因此需要防止由于對風電認知不全面而“一刀切”限制風電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日前將全區50.46%的國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并明確在草原森林重要生態功能區不再新上礦業開發和風電、光伏項目,并將新建5個自治區濕地公園和5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同期,內蒙古自治區察右中旗針對輝騰錫勒草原保護區的風電項目開始全面清理整頓,預計將從今年起拆除保護區內多個風電場風機。
記者了解到,因生態保護而拆除已建風電項目在國內已多次出現。風電開發對于環境影響究竟有多大?新能源項目如何才能跳出“建了被拆”的怪圈?
生態紅線劃定趨嚴引發新問題
根據目前的公開消息,去年9月,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向內蒙古北方龍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拆除運行到期風電機組的通知》,提出“為進一步加強輝騰錫勒自然保護區保護力度”,要求“對運行到期和未經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建設的風電機組進行拆除”。去年12月24日,對北方龍源輝騰錫勒風場3.2萬千瓦風電機組開始實施拆除作業,預計2021年1月底完成10臺風電機組拆除任務。
去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制定印發了《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指標體系(試行)》,并同步發布了7項生態保護紅線標準。隨著國內生態保護規定趨嚴,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內蒙古此類建成風電項目被拆的事件可能頻繁發生。
早在2018年,山東省長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風電項目就曾遭遇公益訴訟,經過環保部門督查后,長島縣相關部門最終向開發商下達拆除通知,隨后對該地區進行了生態修復。另外,業內人士也指出,此前已建光伏項目也曾因類似生態保護問題而遭拆除。
記者查閱相關文件了解到,2020年12月23日,對于“已建成手續合規的光伏、風電項目被劃定在生態紅線內是否會拆除”的提問,自然資源部的回答是“為保持生態系統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內零星的已建風電、光伏等設施可劃入生態保護紅線。新建風電、光伏等設施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我部正研究制定《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明確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要求、人為活動管控”,但并未給出拆或不拆的明確答案。
主管部門土地分類標準各異
手續合規的已建可再生能源項目為何屢遭拆除?一位不愿具名的可再生能源業內人士指出,在可再生能源項目土地審批環節,各主管部門之間執法可能存在不統一的現象。“主管部門對于土地分類劃定不一致,可能導致原本合規的項目觸碰到生態保護區紅線,這也是目前的癥結所在。”
“以光伏電站建設為例。水面光伏的建設通常選在湖泊、淺灘等地區,即使開發商拿到相關部門土地審批,手續合規,最終也可能因選址在自然保護區內而被迫停建。風電用地很可能牽涉到草原生態或林地使用等問題。”上述業內人士指出。
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執行秘書長李丹也告訴記者,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批涉及多個部門,期間存在各部門規劃不協調、不統一的問題,給企業項目實施造成了很多程序成本。有一些項目在備案后甚至建成后還面臨調規的問題,增加了企業的投資風險。
在此情況下,上述業內人士認為,不論是內蒙古最新發布的生態紅線劃分規定還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監管指標體系,雖然都給可再生能源項目帶來一定限制,但是從某種程度上說也能夠給行業帶來利好,因為這讓未來可供開發的土地范圍變得更加明確了。
風電項目環境影響研究匱乏
記者在采訪過程中了解到,可再生能源項目尤其是風電項目對于生態是否有負面影響的爭論已有多年,但到目前為止,尚沒有確定的科學研究結論。
一位不愿具名的國內某環境研究機構專家告訴記者:“目前風電項目對于環境影響的研究大多源自于國外機構。這類研究普遍認為,風電場建設過程中通常會涉及修路、打樁等,可能會對環境存在一定的影響。但現有研究結果中,在風電項目對候鳥遷徙、當地鳥類生存造成的影響等方面爭議比較大。針對這一課題,國內尚未建立全面的環境監測網,我國本土風電建設對于環境的影響目前仍沒有結論。另外,從統計學數據來看,與城市人類活動對于鳥類的傷害相比,風機對鳥類的傷害微乎其微。”
對此,李丹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初衷之一就是為了保護環境,從行業自律的角度講,我們是要推動風電與生態環境和諧共生的,這是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初心。首先希望全社會能夠正確認識風電在低碳發展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貢獻,不要錯誤解讀風電;其次希望生態環境部門能夠正確引導和規范管理,既防止個別企業由于不當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現象發生,也防止由于對風電認知不全面而‘一刀切’地限制風電發展甚至拆除已建成項目。事實上,現在行業內已開展了相關課題研究工作,希望通過科學研究能夠對風電行業有一個更加積極的影響。”
“所有人類活動都會影響到自然環境,生態紅線的劃定通常也需要科學地制定標準。要研究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對于環境的影響,只有經過長期的科學觀測,才能夠得出可靠的結論。”上述研究機構專家說,“如果風電開發對于環境影響是可修復的,那么就不應放大可再生能源對于環境的負面影響。”
內蒙古自治區日前將全區50.46%的國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并明確在草原森林重要生態功能區不再新上礦業開發和風電、光伏項目,并將新建5個自治區濕地公園和5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同期,內蒙古自治區察右中旗針對輝騰錫勒草原保護區的風電項目開始全面清理整頓,預計將從今年起拆除保護區內多個風電場風機。
記者了解到,因生態保護而拆除已建風電項目在國內已多次出現。風電開發對于環境影響究竟有多大?新能源項目如何才能跳出“建了被拆”的怪圈?
生態紅線劃定趨嚴引發新問題
根據目前的公開消息,去年9月,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向內蒙古北方龍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發布《關于拆除運行到期風電機組的通知》,提出“為進一步加強輝騰錫勒自然保護區保護力度”,要求“對運行到期和未經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建設的風電機組進行拆除”。去年12月24日,對北方龍源輝騰錫勒風場3.2萬千瓦風電機組開始實施拆除作業,預計2021年1月底完成10臺風電機組拆除任務。
去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制定印發了《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指標體系(試行)》,并同步發布了7項生態保護紅線標準。隨著國內生態保護規定趨嚴,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內蒙古此類建成風電項目被拆的事件可能頻繁發生。
早在2018年,山東省長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風電項目就曾遭遇公益訴訟,經過環保部門督查后,長島縣相關部門最終向開發商下達拆除通知,隨后對該地區進行了生態修復。另外,業內人士也指出,此前已建光伏項目也曾因類似生態保護問題而遭拆除。
記者查閱相關文件了解到,2020年12月23日,對于“已建成手續合規的光伏、風電項目被劃定在生態紅線內是否會拆除”的提問,自然資源部的回答是“為保持生態系統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內零星的已建風電、光伏等設施可劃入生態保護紅線。新建風電、光伏等設施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我部正研究制定《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明確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要求、人為活動管控”,但并未給出拆或不拆的明確答案。
主管部門土地分類標準各異
手續合規的已建可再生能源項目為何屢遭拆除?一位不愿具名的可再生能源業內人士指出,在可再生能源項目土地審批環節,各主管部門之間執法可能存在不統一的現象。“主管部門對于土地分類劃定不一致,可能導致原本合規的項目觸碰到生態保護區紅線,這也是目前的癥結所在。”
“以光伏電站建設為例。水面光伏的建設通常選在湖泊、淺灘等地區,即使開發商拿到相關部門土地審批,手續合規,最終也可能因選址在自然保護區內而被迫停建。風電用地很可能牽涉到草原生態或林地使用等問題。”上述業內人士指出。
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執行秘書長李丹也告訴記者,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批涉及多個部門,期間存在各部門規劃不協調、不統一的問題,給企業項目實施造成了很多程序成本。有一些項目在備案后甚至建成后還面臨調規的問題,增加了企業的投資風險。
在此情況下,上述業內人士認為,不論是內蒙古最新發布的生態紅線劃分規定還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監管指標體系,雖然都給可再生能源項目帶來一定限制,但是從某種程度上說也能夠給行業帶來利好,因為這讓未來可供開發的土地范圍變得更加明確了。
風電項目環境影響研究匱乏
記者在采訪過程中了解到,可再生能源項目尤其是風電項目對于生態是否有負面影響的爭論已有多年,但到目前為止,尚沒有確定的科學研究結論。
一位不愿具名的國內某環境研究機構專家告訴記者:“目前風電項目對于環境影響的研究大多源自于國外機構。這類研究普遍認為,風電場建設過程中通常會涉及修路、打樁等,可能會對環境存在一定的影響。但現有研究結果中,在風電項目對候鳥遷徙、當地鳥類生存造成的影響等方面爭議比較大。針對這一課題,國內尚未建立全面的環境監測網,我國本土風電建設對于環境的影響目前仍沒有結論。另外,從統計學數據來看,與城市人類活動對于鳥類的傷害相比,風機對鳥類的傷害微乎其微。”
對此,李丹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初衷之一就是為了保護環境,從行業自律的角度講,我們是要推動風電與生態環境和諧共生的,這是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初心。首先希望全社會能夠正確認識風電在低碳發展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貢獻,不要錯誤解讀風電;其次希望生態環境部門能夠正確引導和規范管理,既防止個別企業由于不當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現象發生,也防止由于對風電認知不全面而‘一刀切’地限制風電發展甚至拆除已建成項目。事實上,現在行業內已開展了相關課題研究工作,希望通過科學研究能夠對風電行業有一個更加積極的影響。”
“所有人類活動都會影響到自然環境,生態紅線的劃定通常也需要科學地制定標準。要研究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對于環境的影響,只有經過長期的科學觀測,才能夠得出可靠的結論。”上述研究機構專家說,“如果風電開發對于環境影響是可修復的,那么就不應放大可再生能源對于環境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