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能源革命和全社會節能減排,促進電力經濟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發改運行規〔2017〕1690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和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移峰填谷、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
第四條 省能源局負責全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省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和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五條 電力生產供應和消費應貫徹節約優先、綠色低碳的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在增加電力供應時,統籌考慮并優先采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h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應推動供用電技術改進,優化用電方式,開展電能替代,消納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六條 電網企業、綜合能源及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電網企業在電力系統規劃、生產和運行管理中應落實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配備專業人員,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電力用戶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綜合能源及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應從專業服務角度細化落實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提供合理技術解決方案,發揮專業支撐作用。
電力用戶應積極采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和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加強節能改造,實施電能替代和多能互補,改善電能質量,提升用能效率和需求響應能力。
第二章 節約用電
第七條 節約用電是指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實現電力電量節約,促進節能減排。
第八條 落實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制定和下達本級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組織開展年度指標完成情況考核。當年電力、電量節約指標原則上不低于電網企業售電營業區內上年最大用電負荷的0.3%、上年售電量的0.3%。
電網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實現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經營企業暫不參與考核,但應當主動采取措施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每年年初將經營區域內上一年度電力電量節約量和工作措施上報省能源局。
第九條 電網企業應推廣使用節能先進技術,采用節能輸變電設備,優化網架結構,采取技術措施,減少供電半徑,增強無功補償,加強無功管理,穩步降低線損率。
第十條 推進工業、建筑等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組織產業園區、工業企業、綜合商務區等功能區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示范,宣傳和推廣典型案例,引領和促進工業、建筑等領域節電降耗、提質增效。
第十一條 組織實施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行動,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建立健全電力需求側管理產品、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發、生產、推廣應用體系,推進企業和園區開展全國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試點示范創建,參與全國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推薦產品(技術)征集推廣。
第十二條 鼓勵綜合能源及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開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綜合節能、用電在線監測和診斷咨詢培訓等服務,實現電力電量節約、運行效率提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應組織實施能效電廠、移峰填谷、需求響應等項目示范,鼓勵采用國家推廣的新產品、新技術和管理方式,引導電力用戶加快實施能效電廠項目,提升移峰填谷和需求響應能力。
第三章 環保用電
第十四條 環保用電是指充分發揮電能清潔環保、安全便捷等優勢,在需求側實施電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和清潔化發展,支持大氣污染治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應支持開展環保用電,協調推進本地區電能替代工作,在需求側合理實施電能替代,促進大氣污染治理,擴大電力消費市場,拓展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十六條 綜合考慮區域和行業用能特點、電力市場建設、技術經濟性、節能環保效益等因素,運用財政、價格、環保等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工業生產、建筑供熱(冷)、交通運輸、農業生產、居民生活等領域實施電能替代,著力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形成安全、清潔、高效、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費方式。
第十七條 實施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需求,優先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力滿足。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在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考核中合理扣除??稍偕茉措娏M足的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納入電網企業年度節約電力電量。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將電能替代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電能替代的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電能替代項目、技術和研發等給予獎勵和補貼。
第十九條 不斷創新電能替代領域、方法和內容,進一步擴大范圍和規模。鼓勵電力用戶采用地源、水源、空氣源熱泵、電蓄熱、電蓄冷、儲能等成熟的電能替代技術,開展電能替代新技術示范、區域示范、產業園區示范,引導全社會廣泛參與電能替代。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加強電能替代配套電網建設,推進電網升級改造,加強電網運行管理,提高環保用電的供電保障能力。做好環保用電的供電服務,加強電能替代宣傳,建立電能替代用電報裝“綠色通道”。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合同能源管理、設備租賃、以租代建等方式,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投資、運營和服務,以市場化模式實現多方共贏。
第四章 綠色用電
第二十二條 綠色用電是指綠色電力消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從需求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納利用,推進能源綠色轉型與溫室氣體減排。
第二十三條 支持和推動綠色用電,探索綠色電力消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引導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從需求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納利用。
第二十四條 選擇需求響應資源條件較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需求響應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試點。通過能源互聯網、新能源微電網、充電設施、儲能設施、配電網升級改造等建設,提高源網荷儲協同調控能力,探索、推廣多方共贏的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協同模式。
第二十五條 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化交易,拓展電力直接交易平臺功能,創新電力交易模式,推動綠色電力點到點實時交易和結算。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政策,引導電力用戶通過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
第二十六條 支持電網企業會同電力用戶探索建設大規模源網荷友好互動系統,引導電力用戶主動調整用電負荷,提升電網“源”“荷”互補能力,有效平抑可再生能源帶來的波動,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第二十七條 將需求響應資源統籌納入電力運行調度,科學安排和調整需求響應資源的調用方式和調用量,提高電網的可靠性和靈活性,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 探索建立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協調互動激勵機制,對需求響應參與方通過資金獎勵、需求響應電價和輔助服務等市場化方式給予經濟補償,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靈活的電價機制引導需求響應用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
第五章 智能用電
第二十九條 智能用電是指通過信息通信技術與用電技術的融合,推動用電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創新用電管理模式,培育電能服務新業態,提升電力需求側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條 加強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及電力能效監測、需求響應、市級子系統等建設,完善信息交互共享、用電在線監測、數據統計分析、用電決策支持、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功能,提升電力運行調節水平。
第三十一條 鼓勵電力用戶、電能服務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主動接入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并與安徽省公共建筑能耗監管、安徽省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等系統實現數據共享,提高智能用電管理水平。其中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企業應加快電力需求側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和應用,接入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的相關數據應作為其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省電力公司負責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及相關系統的建設運維,加強電力用戶用電信息的采集、分析,定期向電力管理部門報送有關數據,為電力需求側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和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 支持在產業園區、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區等集中用能區域,因地制宜開展 “互聯網+”智能用電示范。探索“互聯網+”智能用電技術模式和組織模式,推進需求響應資源、儲能資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力以及新能源微電網的綜合開發利用。推廣以智能終端和智慧能源為特征的智能小區/樓宇/家庭、智能園區/工廠試點,支撐智慧城市建設,引導全社會采用智能用電設備。
第三十四條 鼓勵電能服務機構、充換電設施運營商等市場主體創新智能用電服務內容和模式,探索開展電能云服務、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智慧車聯網服務、岸電互聯互通服務等,為電力用戶提供智能化、個性化的用電與節電服務。逐步培育負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場主體,增加靈活性需求響應資源供應。鼓勵電力用戶主動參與和實施智能需求響應,提供調頻、調峰、可再生能源消納等靈活的能源服務,推進動態實時交易。
第三十五條 依托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整合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能服務機構等用電數據資源,拓展用電大數據采集范圍,加強重點電力用戶用電信息實時在線監測,建設用電大數據中心,實現用電數據集成和安全共享,為電力經濟運行分析、用電節電決策等提供充足、及時、準確的數據支持。鼓勵基于用電大數據的創新創業,支持開展基于用電大數據的新型增值服務。
第六章 有序用電
第三十六條 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技術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有序用電工作遵循安全穩定、有保有限、注重預防的原則,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最后拉閘的順序,落實“定負荷、定時段、定設備、定人員”要求,保障電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八條 穩步實施電力需求響應,結合電力市場建設的推進,推動將需求響應資源納入電力市場。建立電力需求響應工作制度及激勵機制,鼓勵各類電力市場參與方開發和利用需求響應資源,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電負荷3%左右的需求側機動調峰能力,保障非嚴重缺電情況下的電力供需平衡,緩解電網運行壓力,提升機組運行效率。
第三十九條 省電力公司制定年度需求響應實施方案,并報電力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加強與綜合能源及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相互配合,加快推進電力需求響應系統建設應用,做好需求響應申報、執行和評估等各環節工作。
第四十條 支持綜合能源及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負荷集成商等代理參與電力需求響應,通過應用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或自建電能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有償調峰、調頻等多樣化的增值服務。
第四十一條 引導、激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采用完善的負荷管理設施、負控裝置和用戶側開關設備等,實現重點用能設備用電信息在線監測和控制,并接入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充分利用需求響應資源,主動參與實施電力需求響應,提高電能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負責落實以下有序用電管理措施:
(一)根據年度電力供需形勢和國家有關政策,分解落實全省有序用電負荷調控指標,組織編制《電網有序用電方案》,簽訂有序用電協議,進行必要演練,增強操作能力;
(二)將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納入優先購電權計劃,建立優先購電用戶目錄,并根據保障需要,對目錄用戶進行甄別、完善和動態調整;
(三)組織編制《超電網供電能力拉限電序位表》《緊急事故拉限電序位表》《緊急事故拉停220千伏主變名單》,并通告有關用戶;
(四)完善電力應急保障機制,依法依規實施有序用電,并在實施過程中組織好信息發布、監督檢查及相關統計工作,保障優先購電權計劃落實。
第四十三條 電網企業負責落實以下有序用電管理措施:
(一)根據負荷變化、發電機組出力及檢修情況,優化機組運行調度,做好電力供需平衡工作,在同級電力管理部門指導下提出年度有序用電工作計劃和方案;
(二)密切關注電力供需變化,預計可能出現持續電力供需缺口時,及時細化落實有序用電各項工作,報同級電力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暢通與電力用戶的信息交流,提前將錯避峰信息通知電力用戶;
(四)通過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負荷監測和控制,負荷監測能力達到經營區域內最大用電負荷的70%以上,負荷控制能力達到經營區域內最大用電負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電力用戶全部納入負荷管理范圍。
第四十四條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電力用戶要加強電能管理,按要求編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內部負荷控制方案,并根據指令嚴格按照方案采取相應錯避峰措施。
第七章 綜合能源服務
第四十五條 綜合能源服務是指以能源互聯網、智慧能源和多能互補為發展方向,以智能電網、互動服務、“大云物移”為支撐手段,滿足終端用戶能源規劃設計、工程投資建設、用能分析診斷、多能源運營服務及投融資服務等多元化需求的新型服務模式。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發揮工作指導、綜合協調、政策支持等作用,堅持市場化原則,由各方在平等、互利、共贏的基礎上協商合作,共同推進我省綜合能源服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 鼓勵電網企業等全社會各類能源服務商,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用戶用能成本、促進新能源發展為目標,構建以電為中心、智慧協同的新型能源消費市場,為終端用戶提供多元化的綜合能源服務,為全省綜合能源服務新業態發展提供借鑒和示范。
第四十八條 支持電網企業構建開放共享的省級智慧能源服務平臺,逐步接入水、電、氣、熱等各類能源數據,建立在線綜合能效評價體系,與綜合能源及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等積極合作,為各方提供運行分析、效益評估、信息互動等服務,推動綜合能源服務項目落地,提升全社會綜合能效。
第四十九條 開展綜合能源服務示范項目建設,聚焦綜合能效服務、多能供應服務、清潔能源服務及新興用能服務等領域,以園區、工業企業及大型公共建筑等為重點推廣對象,統籌運用能效診斷、節能改造、用能監測、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冷熱電三聯供、儲能等技術,打造典型示范項目。
第五十條 支持組建安徽省綜合能源服務產業聯盟,聚合能源供應、設備制造、能源服務、科學研究等綜合能源服務上下游產業鏈,加強合作共享,促進產業升級發展,打造共建、共治、共贏的綜合能源服務生態圈。
第五十一條 加大對綜合能源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動綜合能源服務與能源互聯網建設、電能替代、電力市場化交易、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的深度融合,將其納入相關指導性、政策性文件,發揮政策聯動效應。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進一步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進全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保實現對電力需求側管理資源的優先開發利用。辦公室設在省能源局,承擔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條 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作用,開展教育培訓、技術推廣、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加強各類電力需求側管理專業從業人員能力建設。組織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等加強宣傳引導,提升全社會對電力需求側管理的認知度、參與度和積極性。
第五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推動完善峰谷電價、尖峰電價、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加大激勵力度,擴大實施范圍;探索試行、推廣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政策,引導和激勵電力用戶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五十六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激勵政策,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等建設和運維,示范項目補貼和示范企業獎勵,需求響應補貼以及宣傳、培訓、評估等。節能減排類財政資金可用于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鼓勵利用市場化機制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五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管理模式和產品,為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提供信貸、擔保、抵押、融資租賃、保理、資產證券化等金融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電能服務機構上市融資和發行綠色債券。探索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電力需求側管理領域。
第五十八條 電網企業開展與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相關的系統建設運維、需求響應補貼及終端建設改造安裝等合理的支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計入供電成本。
第五十九條 支持發展電能服務產業,推動建立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吸引上下游企業、科研院所、金融機構等多方參與,加強市場化運作,搭建資源共享、互助協作的工作平臺,促進電能服務產業體系建設。
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等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供節電咨詢、設計、工程、評估、檢測、核證、宣傳培訓、標準制定、電子商務等服務,壯大電力需求側管理專業人才隊伍,提高全民節電意識和知識水平。鼓勵電能服務機構等向售電企業轉型,引導售電企業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促進售電業務發展與電力需求側管理相融合。
第六十條 加強用電和節電統計分析,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績效評估辦法。建立第三方評價制度,制定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辦法,鼓勵依據相關評價標準,認定電力電量節約量,綜合評價實施效果。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2015年7月23日起實施的《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