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廣東省中山市發改局印發《中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該管理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在中山市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設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建設的項目,以及利用具備條件的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垃圾填埋場、魚塘、湖泊等場地建設,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兆瓦)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的項目。
辦法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全文如下: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光伏發電的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我局制定《中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6日
中山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運維管理,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發改規〔201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在中山市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設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建設的項目,以及利用具備條件的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垃圾填埋場、魚塘、湖泊等場地建設,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兆瓦)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的項目。
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兩類進行分類管理。居民分布光伏發電項目是居民個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等建設的光伏項目,其余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施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電箱、防雷接地棒及鋼(其他防銹材質)結構支架等部分,項目屋頂擅自架設的磚混結構支架或設備用房不屬于光伏項目設施。
第三條全市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項目施工企業、項目單位須符合本辦法的備案及管理要求。
第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運營模式。供電部門采用先進技術優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
第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簡化流程,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非經營性小型(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兆瓦)分布式光伏設施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章項目備案
第六條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權限實行項目備案制管理。
第七條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前須登錄“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cn/index.action)遞交備案申請,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項目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變更項目備案文件主要事項,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法人等,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原項目備案機關,修改相關信息,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八條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供電部門直接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供電部門按月集中向市發展改革局備案。
第九條用戶申請光伏報裝、增容,但物業權屬證明不齊全的,供電部門應當對用戶申請光伏的現場進行勘察,并附現場照片發至屬地鎮街相應管理部門,提請核實光伏用地、建筑是否屬于“兩違”。屬地鎮街收悉后,應當及時組織對現場進行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按照統一模板《關于客戶光伏報裝情況的復函》回復供電部門。供電部門參考回復意見判定是否受理光伏報裝申請。
第三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要求,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等特定建筑物屋頂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可能影響城市景觀和市容市貌及建設地于主干道兩側等的項目,要符合相關主管部門規定。在小區內開展項目建設應符合相關物業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與項目單位須簽訂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須包含本辦法第十二至十五條要求,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并向項目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十二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使用的太陽能組件產品須通過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檢測認證。
第十三條采用的配電箱應是成套配電箱,箱內并網設備應符合安全需求,成套配電箱內開關需提供3C認證和出廠檢驗報告。電纜應采用銅芯電纜,其中直流電纜采用中國質量中心認證的光伏專用電纜。項目建設須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
第十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安裝防雷接地設施,并符合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第十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不影響其原建筑外立面風貌、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銹材質,材質符合《太陽能光伏系統支架通用技術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風力荷載與重力荷載等級符合國家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光伏組件最高點距離鋪設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具有特殊樓梯間的居民樓,在樓梯間上鋪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最高點應不高于屋頂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垂直投影不應突破建筑物屋頂范圍。
安裝光伏發電設備需要同步對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結構進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規劃管理許可事項的,應當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安裝光伏發電設備的總高度超過上述規定的,確屬設備需要且無替代方案的,應按建筑物改擴建(加層)事項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具備實時監測功能,發電量等有關信息要具備接入移動設備APP的能力。
第四章項目并網登記
第十七條供電部門負責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登
記。
第十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申請并網時應向供電部門提供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并網接入資料,包括并網項目地點、項目用途、項目業主性質、并網接入點、主要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并網接入申請表及辦理所需手續。
第十九條在項目竣工并符合并網驗收條件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需書面向供電部門提交《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表》。供電部門在接到申請表后組織并網調試和驗收,將驗收情況書面反饋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項目通過驗收后,供電部門審核登記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協議》、《購售電合同》、《運行調度協議》(中壓接入需運行調度協議)等文件。
對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用電性質為居民用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供電部門按照簡化程序辦理并網手續,居民分布式項目完成登記備案后因不可抗力需過戶的要重新登記備案,原登記備案自動失效。
第五章項目并網驗收、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條非居民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組織內部驗收;由供電部門開展并網驗收。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統一由供電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供電部門投資建設。只接入用戶側而不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投資建設。
第二十二條供電部門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供電部門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享受電量補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部門負責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結算賬戶戶名需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一致。
第六章運營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在符合本辦法要求建成并網并完成移交后,項目單位是項目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相結合。
市發展改革局作為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監管職責,
負責監督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產權歸誰、責任歸誰”
為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市自然資源、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落實監管責任。
各鎮街對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否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行監督。對應市相關部門的鎮(街)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運行和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供電部門開展并網驗收環節進行聯合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項目施工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確保項目施工安全。項目建成之日起5年內,項目施工企業每半年對項目的安全運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記錄。
第二十七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要按照本辦法第十至十六條要求對已建成的光伏項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資、施工和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的運營和管理遵循國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監控管理平臺,對運營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運維服務及其他服務。
(二)負責分布式光伏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光伏發電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對本單位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設施區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須設置符合
相關規范的滅火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如國家或本省出臺新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或本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