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加強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促進河北全省屋頂分布式光伏科學有序安全發展。
其中提到:堅持就近消納就地平衡。嚴禁超容量接入,各級電網主變(配變)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備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應超過設備額定容量的80%。對于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開發任務的整縣屋頂光伏開發試點地區,市縣能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各有關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提前開展確村確戶,并與當地電網公司做好銜接,合理均衡確定開發區域,提前開展電網升級改造,確保各級主變(配變)接入光伏容量不超過設備額定容量的80%。
定期公開電網可接入容量。縣域電網可接入屋頂分布式光伏容量原則上按照不向220千伏及以上電網返送功率為依據進行測算。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開發任務的整縣屋頂光伏開發試點地區由電網公司按文件要求單獨核算。
各市要指導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公司和有關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以縣為單位每周開展轄區內屋頂分布式光伏并網容量、在建容量、擬建容量及分布區域等全口徑數據統計,為下步項目開發建設提供依據。
規范屋頂分布式光伏立項手續。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取得備案手續和電網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統方案前,嚴禁提前開工建設。
加強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并網管理。未經相關政府部門許可,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制造商、集成商、安裝單位均不得留有遠方控制接口、保留相應能力。
加強屋頂分布式光伏并網驗收管理。未經電網公司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還應承擔違約使用電費;未經相關政府部門許可,制造商、集成商、安裝單位擅自留有遠方控制接口或保留控制功能的,應立即中止并網。
原文如下:
關于加強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張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加快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是優化調整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節約土地資源、引導居民綠色能源消費的重要舉措。近幾年,隨著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屋頂分布式光伏裝機增長迅猛,已成為我省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部分地區存在標準規范執行不嚴、配電變壓器超容量接入等問題,給供電安全和電能質量帶來一定影響。為進一步促進全省屋頂分布式光伏科學有序安全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就近消納就地平衡。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要與開發區域內電網建設發展、用電負荷相協調,避免遠距離、跨區域送電。嚴禁超容量接入,各級電網主變(配變)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備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應超過設備額定容量的80%。其中,配變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備案在建或待建容量)已達設備額定容量80%的區域,若上級電網仍有可開放容量,應按照《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指導規范(試行)》要求,以10千伏專變方式接入。對于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開發任務的整縣屋頂光伏開發試點地區,市縣能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各有關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提前開展確村確戶,并與當地電網公司做好銜接,合理均衡確定開發區域,提前開展電網升級改造,確保各級主變(配變)接入光伏容量不超過設備額定容量的80%。
二、做好項目全口徑統計。各市要指導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公司和有關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以縣為單位每周開展轄區內屋頂分布式光伏并網容量、在建容量、擬建容量及分布區域等全口徑數據統計,為下步項目開發建設提供依據。屋頂分布式光伏并網規模以電網公司統計數據為準。整縣試點裝機包含試點批復前已并網裝機規模,由各縣電網公司提供,各市能源主管部門按周匯總上報,省級電網公司每月10日前上報整體進展數據。
三、定期公開電網可接入容量。縣域電網可接入屋頂分布式光伏容量原則上按照不向220千伏及以上電網返送功率為依據進行測算。未按照“5432”要求完成開發任務的整縣屋頂光伏開發試點地區由電網公司按文件要求單獨核算。電網公司在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完成轄區內屋頂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測算,并向縣級能源主管部門部門進行報備。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可接入容量復核后,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并抄送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引導屋頂分布式光伏優先在具有可開放容量區域開發建設。
四、積極實施電網改造升級。電網公司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的溝通對接,針對整縣屋頂光伏試點及屋頂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受限區域,統籌區域負荷水平,積極制定配套電網建設方案并同步啟動配電網建設改造工作。原則上,電網改造升級資金應優先向整縣屋頂光伏試點區域傾斜。
五、規范屋頂分布式光伏立項手續。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前應履行項目備案手續,項目投資主體須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撤銷備案。對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由電網公司每周代為向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由電網公司出具接入系統方案,按照方案要求開展項目建設。以自然人名義提交的并網申請資料中,如果含有以企業名義租賃自然人屋頂協議的,應由相關企業統一備案,并按照非自然人受理報裝手續。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取得備案手續和電網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統方案前,嚴禁提前開工建設。
六、加強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并網管理。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開展光伏建設,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應具備實時監視和控制功能,滿足電網接入相關規范要求,經調試、檢測合格后并網試運行,由電網統一調度控制。未經相關政府部門許可,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制造商、集成商、安裝單位均不得留有遠方控制接口、保留相應能力。
七、加強屋頂分布式光伏并網驗收管理。鼓勵市級或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建立與并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和驗收、電費和補貼發放與結算等相結合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體系,簡化辦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其中,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驗收工作主要由項目業主和電網公司組織開展;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驗收工作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組織開展,電網公司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屋頂分布式光伏工程不得并網。未經電網公司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還應承擔違約使用電費;未經相關政府部門許可,制造商、集成商、安裝單位擅自留有遠方控制接口或保留控制功能的,應立即中止并網。
八、建立健全屋頂分布式光伏檢查機制。各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公司配合,每年對屋頂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抽查),重點檢查有無保護裝置和保護裝置是否投運、是否私自特別是遠方調整逆變器參數、電能質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若有以上情況應依規向用戶和相關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的應依規解網。
九、做好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落實工作。各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電網公司和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指導規范(試行)》和本通知要求,加強屋頂分布式光伏建設、接入、驗收和運行維護管理,確保電網和各級電力設施安全穩定運行。各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印發實施細則,電網公司和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企業認真抓好落實。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