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洲議會正式通過新法規,要求到 2031 年在歐盟核心道路上每 200 公里打造一座加氫站,第二項規定,到 2034 年強制海運船舶運營商使用至少 1% 的可再生能源燃料。
此次歐洲議會的簽署是該法規生效的重要一步,預計歐洲理事會將于2023年7月底正式通過該法規, 2024年初生效。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于2023年 3 月達成一項法規政治協議,即替代燃料基礎設施法規 (以下稱:AFIR) 和可持續海運燃料法規 (以下稱:SMF),其中納入了 FuelEU 海事倡議,這使得該法案的通過僅是個簡單的形式過程。
AFIR以514票贊成、52票反對通過,SMF以555票贊成、48票反對通過。
SMF 法規將迫使船舶運營商到 2034 年使用至少 1% 的生物來源可再生燃料 (RFNBO),且通常是綠氫及其衍生物,如綠氨和綠色甲醇。
歐盟委員會經研究發現,到 2031 年,船舶運營行業無法實現 1% 的目標。該法規還為航運業設定了新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到2025年在2020年的基礎上減少2%,到2050年增加到80%。該法規允許將船舶運營商在 2033 年底之前兩次計算 RFNBO 的溫室氣體節省量,作為進一步激勵早期使用燃料的一種手段。該法規僅適用于總噸位超過 5,000 噸的船舶,歐盟稱此類船舶占歐盟海上排放量的 90%。
同時,AFIR期望歐盟成員國能夠在所有“城市節點”(歐盟對擁有港口、機場和鐵路終點站的424個主要城市的術語)以及連接這些城市節點的跨歐洲交通網絡(TEN-T)沿線每200公里部署氫燃料補給基礎設施。TEN-T 加氫站應位于路邊,或位于 TEN-T 出口 10 公里的車程范圍內。考慮到輕型車輛使用氫氣作為燃料的可能性較低,AFIR 規則規定,加氫站應重點關注氫能重卡,也允許公眾使用輕型車輛。
加氫站應提供70兆帕的氣態氫,運營商應對加氫站場地進行開發以適應其它形式的氫氣運輸(如液化氫),為未來氫能應用增長打下基礎。
該法規強制規定了針對電動汽車充電樁的附加規則,到 2026年每 60 公里為電動汽車建造一座充電樁,到 2028 年每 120 公里為電動卡車和公共汽車建造一座充電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