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連云港市支持新型儲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
文件中提到,加快推進項目建設。支持現有企業圍繞新型儲能產業鏈在本市增資擴產,重點招引新型儲能領域制造業企業。對儲能電池、電池管理系統、氫儲能等科技含量高、帶動效應強的新型儲能領域重大項目,由各縣區(功能板塊)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環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對于當期設備投資超億元的,在其竣工投產后,按照認定設備投資額給與不超過10%的補貼,單個企業最高2000萬元。
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支持新型儲能企業引進和購置先進設備,開展智能化綠色化技術改造升級,對進入統計部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當年實施單個項目設備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按照入庫設備投資額給予不超過10%的補貼,最高500萬元。
支持關鍵技術攻關。鼓勵新型儲能企業聚焦產業鏈卡點環節開展揭榜攻關,解決行業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難題,重點支持企業面向鋰離子電池、鈉離子電池、全礬液流電池、氫儲能等前沿重點領域,加快推進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和重大裝備研發。對承擔國家核心技術攻關的項目,按不高于國家撥付資金的50%給予配套,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對承擔省級核心技術攻關的項目,按不高于省撥付資金的30%給予配套,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連云港市支持新型儲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 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加快培育戰略新興產業發展新動能,促進我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市工信局起草了《連云港市支持新型儲能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現針對行動方案內容、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等方面,向社會公眾征求修改意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2月4日至2月22日
二、修改意見反饋
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將修改意見以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連云港市工信局節能與綜合利用處。
(聯系人:董甜甜 電話:0518-85803411;郵箱:lygjnc@163.com)
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4日
連云港市支持新型儲能產業
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見稿)
新型儲能產業是加快制造強市建設、推動新能源高效開發利用的基礎環節,也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支撐。為了搶抓新一輪產業發展機遇,加快培育戰略新興產業發展新動能,促進我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壯大產業規模
(一)加快推進項目建設。
支持現有企業圍繞新型儲能產業鏈在本市增資擴產,重點招引新型儲能領域制造業企業。對儲能電池、電池管理系統、氫儲能等科技含量高、帶動效應強的新型儲能領域重大項目,由各縣區(功能板塊)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環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對于當期設備投資超億元的,在其竣工投產后,按照認定設備投資額給與不超過10%的補貼,單個企業最高2000萬元。
(二)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支持新型儲能企業引進和購置先進設備,開展智能化綠色化技術改造升級,對進入統計部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當年實施單個項目設備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按照入庫設備投資額給予不超過10%的補貼,最高500萬元。
二、加快技術攻關和推廣應用
(三)支持關鍵技術攻關。
鼓勵新型儲能企業聚焦產業鏈卡點環節開展揭榜攻關,解決行業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難題,重點支持企業面向鋰離子電池、鈉離子電池、全礬液流電池、氫儲能等前沿重點領域,加快推進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和重大裝備研發。對承擔國家核心技術攻關的項目,按不高于國家撥付資金的50%給予配套,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對承擔省級核心技術攻關的項目,按不高于省撥付資金的30%給予配套,單個項目最高200萬元。
(四)推進規模化應用。
支持新型儲能企業面向發電側、電網側、用戶側等各類場景的不同需求提供優質解決方案,發揮新型儲能應用示范引領效應,探索港口、工業園區、物流園區、大數據中心、5G基站、光儲充一體等儲能融合發展新場景。鼓勵制造業企業利用現有廠區或者租用廠外空間,通過自建或引進第三方建設等方式,投資建設新型儲能設施。
三、搭建產業發展生態
(五)鼓勵加大金融支持。
引導市投資基金及各縣區相關基金向新型儲能產業鏈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傾斜,促進新項目落地轉化,支持新型儲能企業快速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新型儲能產業鏈上下游,定制專屬金融服務方案,為優質企業、優質項目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
(六)強化人才招引培育。
加大對國內外新型儲能領域高端人才和團隊的引進力度,參照我市人才政策對新型儲能企業人才給予補助。鼓勵對新型儲能領域重點企業引入的人才,在子女入學、落戶、住房等方面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本政策措施中各項獎補資金,加快推進項目建設中的“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相關資金部分由各縣區政府(功能板塊管委會)承擔,其他獎補資金按照財政體制由市、縣(區)統籌安排、分級承擔。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措施與本市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