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答復關于加快發揮青海清潔能源優勢實現綠電價值的建議。
文件提明確,關于“容量補償”建議,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為,為充分體現獨立新型儲能對電力系統的支撐調節價值,兼顧用電側承受能力和儲能建設運營單位合理收益,電網側獨立共享儲能電站可獲得的容量補償電費應根據容量補償標準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電網側獨立儲能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月分攤。
下一步,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大成本測算力度,持續完善細化新型儲能電價機制思路,在征求各方意見后,力爭年內出臺我省新型儲能價格支持政策,引導儲能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原文如下:
關于加快發揮青海清潔能源優勢實現綠電價值的建議——省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第241049號建議協辦意見的函
省能源局:
現就段雍代表提出的“關于加快發揮青海清潔能源優勢實現綠電價值的建議”提出如下協辦意見:
出臺儲能電價政策,支持各類技術路線的新型儲能發展,有利于提升電力系統新能源消納、靈活調節和安全穩定運行能力。按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委已完成《關于建立我省新型儲能價格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主要內容包括:重點支持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重力等形式的新型儲能技術的發展;根據儲能應用場景,按電源側、用戶側、電網側,分別建立完善適應新型儲能發展的價格機制和參與市場交易的機制,鼓勵新型儲能自主選擇參與電力市場,通過價格機制和市場化方式引導,充分發揮新型儲能技術優勢,提升新型儲能利用水平,保障儲能合理收益;明確了電能量市場價差收益、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收益、容量租賃收益、容量補償收益四個路徑,并支持電網側共享獨立儲能積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正在開展意見征求工作。
關于您提出的“容量補償”建議,我委認為,為充分體現獨立新型儲能對電力系統的支撐調節價值,兼顧用電側承受能力和儲能建設運營單位合理收益,電網側獨立共享儲能電站可獲得的容量補償電費應根據容量補償標準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確定,電網側獨立儲能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月分攤。
下一步,我委將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加大成本測算力度,持續完善細化新型儲能電價機制思路,在征求各方意見后,力爭年內出臺我省新型儲能價格支持政策,引導儲能產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