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內, 締約國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進口以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制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國,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之三.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內, 締約國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進口以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制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 如果確定可行,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 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國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5. 每一締約國承諾在可行范圍內盡量勸阻向非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出口生產和利用附件A和B、附件C第二類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的技術。
6. 每一締約國不應為了向非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出口可便利附件A和B及附件C第二類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生產的產品、 設備、工廠或技術而提供新的津貼、援助、信貸、擔保或保險方案。
7. 第5款和第6款的規定不適用于可改進控制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或銷毀、可促進發展替代物質、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減少附件A和B及附件C第二類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排放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
8. 雖有本條的規定, 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如經締約國會議確定充分遵守第2條、第2A至2E、第2G和第2H條以及本條規定并已按照第7條規定提交數據以為佐證,則可以允許從并對該國作本條第1至第4之三各款所指的進口和出口。
9. 為本條的目的,“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一詞,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質而言, 應包括尚未同意受當時對該物質生效的控制措施約束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10. 各締約國應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審議是否對本議定書做出修正, 以便將本條的措施擴大適用于與非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就附件C第一類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的貿易。
第4A條: 同締約國貿易的控制
1. 如若一締約國盡管已為履行《議定書》為之規定的各項義務而采取了所有切實的步驟,但仍未能于適用于該締約國的某一控制物質逐步停用日期之后停止為其國內消費目的、而不是經各締約國商定屬于必要用途的目的生產該物質,則它便應禁止出口經使用過、再循環和再生的這一物質,但用于銷毀目的的此類物質除外。
2. 本條第1款應在不影響到《公約》第11條的適用和《議定書》第8條所規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條件下予以適用。
第4B條: 許可證制度
1. 每一締約國應于2000年1月1日或在本條對其正式生效后三個月之內,以其中較遲者為準,建立和實施對新的、使用過、再循環和再生的附件A、B、C和E所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發放許可證的制度。
2. 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但任何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如若決定它不能建立并實施對附件C和E中所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發放許可證的制度,則該締約國可以分別在2005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之前暫緩采取這些行動。
3. 每一締約國應于實行這一許可證制度之后三個月之內,向秘書處匯報有關建立和實施這一制度的情況。
4. 秘書處應定期編制并向所有締約國分發已向它匯報了其許可證制度運作情況的締約國的名單,并將此資料轉交履行委員會審議并向各締約國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5條: 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1. 任何發展中國家締約國,如果在本議定書對它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1999年1月1日止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量低于人均0.3公斤,為滿足其國內基本需要應有權暫緩十年執行第2A至2E條規定的控制措施。但須任何對1990年6月29日倫敦締約國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調整或修正做出的進一步修正只在本條第 8款規定的審查進行之后才對按照本款行事的締約國適用,并且這些修正必須依據該審查的結果。
1之二. 締約國應考慮到本條第8款所提及的審查、根據第6條所作的評估和其他任何有關資料,
在1996年1月1日前按第2條第9款規定的程序,決定:
(a) 就第2F條第1至6款而言, 對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在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方面應適用什么基準年、最初數量、控制時間表和淘汰日期
(b) 就第2G條而言,對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在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的生產和消費方面適用哪一個淘汰日期;
(c) 就第2H條而言,對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在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和生產方面應適用什么基準年、最初數量和控制時間表。
2. 不過,任何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得超過年人均0.3公斤, 其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量也不得超過年人均0.2公斤。
3. 在執行第2A至2E條所規定控制措施時,任何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應有權使用:
(a) 對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其1995至1997年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