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支持國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政策性金融職能,加大對貧困地區光伏扶貧的信貸支持力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了光伏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要求借款人需具有與項目建設或運營相應的權益性資本,所有者權益的來源與構成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財務狀況良好,具備財務可持續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綜合償債能力、光伏扶貧項目投資回收期、工程建設進度等確定,最長不超過15年。貸款寬限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光伏扶貧貸款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國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政策性金融職能,加大對貧困地區光伏扶貧的信貸支持力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光伏扶貧貸款是指農發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支持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光伏扶貧貸款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專款專用、風險可控、保本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
(一)地方政府出資成立、未列入監管部門融資平臺名單的國有獨資及控股企業(一類公司)。
(二)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二類公司)。
(三)非國有控股上市企業與地方政府或(和)國有企業合資成立的項目(三類公司)。
(四)各地原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理,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也可作為實施主體承接光伏扶貧任務。
(五)資信良好的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和民營企業。
第五條貸款用途。
貸款用于支持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村級光伏電站或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建設及相關費用支出、營運資金需求等。
第六條借款人條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要求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承擔項目融資或建設(運營)的相關資質和能力。
(三)治理結構完善,組織機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
(四)具有與項目建設或運營相應的權益性資本,所有者權益的來源與構成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財務狀況良好,具備財務可持續能力。除新設法人外,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資產負債率原則上在80%(含)以內,上一年度原則上要實現盈利。
(六)信用狀況良好,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七)混合所有制企業作為借款人時其民營企業股東,或借款人為民營企業,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資產負債率70%以內、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含)、信用等級在AA一級以上(含)、連續三年盈利且經營狀況良好。
(八)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建設光伏扶貧電站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應與借款人簽訂購買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購買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九)借款人為地方政府出資成立的扶貧投融資公司或新設法人原則上須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十)農發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貸款項目條件
(一)項目由政府主導,符合國家光伏扶貧有關政策,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
(二)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已按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要求制定光伏扶貧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明確項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確保與貧困人口精準對接。項目須提供經當地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清單。
(三)項目建設內容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
(四)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項目立項。項目須取得有權審批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證明文件。
(六)項目用地。項目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審批手續或提供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文件。對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賃方式取得,須提供土地租賃合同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用地備案證明。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
(七)項目規劃許可。項目須取得政府有權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等相關規劃意見或許可文件。分期建設、分期辦理規劃許可文件的項目,須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提供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項目建設地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不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由有權部門出具相關說明。
(八)項目環境評價。項目建設須取得環評審批手續。
(九)項目須取得當地電網公司出具的對接網和并網運行條件的認可意見,以及確保項目有優先上網和電量全額收購的承諾文件。
(十)項目須取得地方政府確定運維企業承擔光伏電站的運營管理或技術服務的證明文件。
(十一)項目貸款由扶貧資金進行貼息的,須取得地方政府或財政部門同意貼息的文件。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額度和方式
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綜合償債能力、光伏扶貧項目投資回收期、工程建設進度等確定,最長不超過15年。
第九條貸款寬限期。根據項目建設期給予適當的寬限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貸款利率。根據資金來源成本,按照保本經營原則,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基礎上下浮0—10%,具體定價權限以總行下發的授權書為準。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和借款人資金需求、償債能力及所提供的風險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額定。
第十二條貸款方式。項目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擔保額度須覆蓋貸款存續期間貸款本息,可通過保證、抵押、質押組合擔保形式,優化擔保方案。
對采取地方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須對納入財政預算的購買服務協議項下應收賬款設定質押擔保,其中:對于應收賬款來源于省級以上政府或指定部門購買服務的部分,質押折率不超過90%,質押后缺口部分可采用信用貸款方式;對于應收賬款來源于第地市級政府或指定部門購買服務的部分,質押折率不超過80%;對采取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應為符合農發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權、住宅、商鋪、寫字樓等房地產抵押,抵押折率最高不能超過70%。
對采取電費收益等項目收益權質押的,折率不超過65%。
對采取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優先選擇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上市企業以及各級政府控股的專業擔保機構。
第四章貸款流程
第十三條項目庫管理。各級分支行特別是省級分行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門、扶貧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提前介入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對接能源主管部門儲備的光伏扶貧工程項目,制定光伏扶貧融資支持方案,及時掌握光伏扶貧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需求情況,積極提供金融服務。能源主管部門上報的光伏扶貧工程項目清單農發行須及時納入項目庫進行管理,經培育成熟后,開戶行及時受理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調查評估。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應重點關注一下方面:
(一)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是否與貧困人口精準對應。
(二)項目合規性及相關行政許可材料是否齊全。
(三)項目總投資額和各項構成是否合理。
(四)項目使用的光伏產品是否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是否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產品質量是否有保障。
(五)項目運維方案是否科學合理經濟。
(六)借款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合規。
(七)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可靠。還款來源包括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電費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級財政補貼收入等。
(八)借款人信用狀況是否良好。
(九)貸款擔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審查審議審批。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查審議工作,審查部門應分別對光伏扶貧貸款項目的貸款規模及利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性、借款人主體資格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報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送有權簽批人審批。
第十六條審批權限。總行授權省級分行的具體審批權限以總行下發的授權書為準。
第五章管理要點
第十七條貸款條件落實與發放支付。貸款發放前,須嚴格落實各項貸款前條件,貸款的發放和支付嚴格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資金管理。開戶行要與相關主管部門、借款人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或項目監管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第十九條賬戶管理。借款人應在農發行開立項目資本金賬戶、信貸資金賬戶、項目收益(含購買服務資金)歸集賬戶,分別用于核算項目資本金、信貸資金、項目收益等;也可接項目資本金、信貸資金、項目收益在借款人同一賬戶內分設資金管理臺賬,實現資金分類管理。農發行貸款占借款人全部貸款比例超過50%(含)的,借款人原則上應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項目建設主要施工方案原則上也應在農發行開立結算賬戶。
第二十條貸后管理。要嚴格按照農發行有關規定加強貸后管理。開戶行要督促借款人及相關部門將項目收益按要求及時歸集農發行賬戶。對地方政府明確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時將本年度購買服務支出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監測分析。貸款的信貸監管記錄、信貸分析、風險預警及重大事項報告、風險處置措施等按照農發行信貸監測分析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信貸事項變更。對項目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變更信貸事項的,按照農發行有關規定辦理,嚴禁越權違規操作。
第二十三條貸款后評價。項目建設竣工后,應及時進行貸款項目后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應采取整改措施。貸款后評價結論應作為貸款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各級行須按照農發行信貸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規范檔案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發行現行制度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光伏扶貧貸款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國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政策性金融職能,加大對貧困地區光伏扶貧的信貸支持力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光伏扶貧貸款是指農發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支持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光伏扶貧貸款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專款專用、風險可控、保本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
(一)地方政府出資成立、未列入監管部門融資平臺名單的國有獨資及控股企業(一類公司)。
(二)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二類公司)。
(三)非國有控股上市企業與地方政府或(和)國有企業合資成立的項目(三類公司)。
(四)各地原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理,并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也可作為實施主體承接光伏扶貧任務。
(五)資信良好的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和民營企業。
第五條貸款用途。
貸款用于支持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村級光伏電站或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建設及相關費用支出、營運資金需求等。
第六條借款人條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要求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承擔項目融資或建設(運營)的相關資質和能力。
(三)治理結構完善,組織機構健全,經營管理規范。
(四)具有與項目建設或運營相應的權益性資本,所有者權益的來源與構成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財務狀況良好,具備財務可持續能力。除新設法人外,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資產負債率原則上在80%(含)以內,上一年度原則上要實現盈利。
(六)信用狀況良好,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七)混合所有制企業作為借款人時其民營企業股東,或借款人為民營企業,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資產負債率70%以內、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含)、信用等級在AA一級以上(含)、連續三年盈利且經營狀況良好。
(八)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建設光伏扶貧電站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應與借款人簽訂購買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購買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九)借款人為地方政府出資成立的扶貧投融資公司或新設法人原則上須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十)農發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貸款項目條件
(一)項目由政府主導,符合國家光伏扶貧有關政策,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復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
(二)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已按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要求制定光伏扶貧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明確項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確保與貧困人口精準對接。項目須提供經當地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清單。
(三)項目建設內容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
(四)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項目立項。項目須取得有權審批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的證明文件。
(六)項目用地。項目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審批手續或提供項目用地預審許可文件。對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賃方式取得,須提供土地租賃合同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用地備案證明。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
(七)項目規劃許可。項目須取得政府有權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等相關規劃意見或許可文件。分期建設、分期辦理規劃許可文件的項目,須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提供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項目建設地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不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由有權部門出具相關說明。
(八)項目環境評價。項目建設須取得環評審批手續。
(九)項目須取得當地電網公司出具的對接網和并網運行條件的認可意見,以及確保項目有優先上網和電量全額收購的承諾文件。
(十)項目須取得地方政府確定運維企業承擔光伏電站的運營管理或技術服務的證明文件。
(十一)項目貸款由扶貧資金進行貼息的,須取得地方政府或財政部門同意貼息的文件。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額度和方式
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綜合償債能力、光伏扶貧項目投資回收期、工程建設進度等確定,最長不超過15年。
第九條貸款寬限期。根據項目建設期給予適當的寬限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貸款利率。根據資金來源成本,按照保本經營原則,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基礎上下浮0—10%,具體定價權限以總行下發的授權書為準。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和借款人資金需求、償債能力及所提供的風險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額定。
第十二條貸款方式。項目一般采用擔保貸款方式,擔保額度須覆蓋貸款存續期間貸款本息,可通過保證、抵押、質押組合擔保形式,優化擔保方案。
對采取地方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須對納入財政預算的購買服務協議項下應收賬款設定質押擔保,其中:對于應收賬款來源于省級以上政府或指定部門購買服務的部分,質押折率不超過90%,質押后缺口部分可采用信用貸款方式;對于應收賬款來源于第地市級政府或指定部門購買服務的部分,質押折率不超過80%;對采取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應為符合農發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權、住宅、商鋪、寫字樓等房地產抵押,抵押折率最高不能超過70%。
對采取電費收益等項目收益權質押的,折率不超過65%。
對采取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優先選擇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上市企業以及各級政府控股的專業擔保機構。
第四章貸款流程
第十三條項目庫管理。各級分支行特別是省級分行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門、扶貧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提前介入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對接能源主管部門儲備的光伏扶貧工程項目,制定光伏扶貧融資支持方案,及時掌握光伏扶貧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需求情況,積極提供金融服務。能源主管部門上報的光伏扶貧工程項目清單農發行須及時納入項目庫進行管理,經培育成熟后,開戶行及時受理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調查評估。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應重點關注一下方面:
(一)項目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是否與貧困人口精準對應。
(二)項目合規性及相關行政許可材料是否齊全。
(三)項目總投資額和各項構成是否合理。
(四)項目使用的光伏產品是否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是否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產品質量是否有保障。
(五)項目運維方案是否科學合理經濟。
(六)借款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合規。
(七)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可靠。還款來源包括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電費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級財政補貼收入等。
(八)借款人信用狀況是否良好。
(九)貸款擔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審查審議審批。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開展項目審查審議工作,審查部門應分別對光伏扶貧貸款項目的貸款規模及利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性、借款人主體資格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報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送有權簽批人審批。
第十六條審批權限。總行授權省級分行的具體審批權限以總行下發的授權書為準。
第五章管理要點
第十七條貸款條件落實與發放支付。貸款發放前,須嚴格落實各項貸款前條件,貸款的發放和支付嚴格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資金管理。開戶行要與相關主管部門、借款人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或項目監管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第十九條賬戶管理。借款人應在農發行開立項目資本金賬戶、信貸資金賬戶、項目收益(含購買服務資金)歸集賬戶,分別用于核算項目資本金、信貸資金、項目收益等;也可接項目資本金、信貸資金、項目收益在借款人同一賬戶內分設資金管理臺賬,實現資金分類管理。農發行貸款占借款人全部貸款比例超過50%(含)的,借款人原則上應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項目建設主要施工方案原則上也應在農發行開立結算賬戶。
第二十條貸后管理。要嚴格按照農發行有關規定加強貸后管理。開戶行要督促借款人及相關部門將項目收益按要求及時歸集農發行賬戶。對地方政府明確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時將本年度購買服務支出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監測分析。貸款的信貸監管記錄、信貸分析、風險預警及重大事項報告、風險處置措施等按照農發行信貸監測分析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信貸事項變更。對項目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變更信貸事項的,按照農發行有關規定辦理,嚴禁越權違規操作。
第二十三條貸款后評價。項目建設竣工后,應及時進行貸款項目后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應采取整改措施。貸款后評價結論應作為貸款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各級行須按照農發行信貸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規范檔案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發行現行制度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