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能新〔2017〕673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扶貧辦(扶貧局、協作辦、對口辦、經協辦),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各有關企業:
《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下達我省2017年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50萬千瓦,要求全部用于光伏扶貧電站建設。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攻堅工作的決策部署,做好我省光伏扶貧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3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組織申報我省2017年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規模管理
2017年全省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50萬千瓦全部用于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按照國家要求,依照項目建設模式的不同,光伏扶貧電站分為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戶用,以下簡稱“村級電站”)和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以下簡稱“集中式電站”)。總受益戶數與電站建設規模的配比關系為:村級電站每戶對應5-7千瓦,集中式電站每戶對應25-30千瓦。
二、光伏扶貧對象
我省光伏扶貧的對象是粵東西北12市和肇慶、惠州市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含貧困村內的貧困戶和貧困村外的分散貧困戶),優先向省定相對貧困村和老弱病殘貧困人口傾斜。扶持對象由具體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扶貧部門負責審核把關。光伏扶貧項目發電收益要確保惠及貧困村村集體和貧困戶,原則上應保障每個貧困戶獲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
三、建設模式
根據扶貧對象數量、分布及光伏發電建設條件,在保障扶貧對象每年獲得穩定收益的前提下,各地因地制宜選擇光伏扶貧建設模式和建設場址,采用資產收益扶貧的制度安排,保障貧困戶獲得穩定收益。
(一)村級電站。村級電站應在有貧困戶的村建設,單個規模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備就近接入條件、接入電壓在110千伏以下的可適當擴大建設規模)。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投融資平臺)負責籌措資本金。各級政府資金或單位幫扶、社會捐贈等資金支持建設的村級電站資產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商駐村工作隊(或駐鎮工作組)確定項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應直接分配給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少部分可作為村集體經濟收入。在貧困戶屋頂及院落安裝的戶用光伏系統規模標準為5千瓦左右,產權歸貧困戶所有,收益全部歸貧困戶。對村級電站(含戶用),可由村級自行選擇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進行建設,也可由縣級政府統一選擇承擔運營管理或技術服務的企業,鼓勵通過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比選方式公開選擇。
(二)集中式電站。集中式電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共同籌措資本金,按照政府投資入股、按股分成的資產收益模式建設,項目產權歸投融資主體和商業化投資企業共同所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資主體要將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代表建檔立卡貧困對象參與項目投資經營。集中式電站的運行管理由與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合作的商業化投資企業承擔,鼓勵商業化投資企業承擔所在縣級區域內村級電站的技術服務工作。
四、規模指標配置原則
(一)優先支持已建成、還未取得年度建設規模指標的光伏扶貧項目。
(二)村級電站優先納入建設規模。
(三)原中央蘇區、欠發達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國家綠色能源示范縣的光伏扶貧項目優先納入建設規模。
(四)對集中式電站,綜合考慮項目占地面積、項目用地性質、項目用地和扶貧資金落實情況、縣級有關部門支持情況、電力消納和送出條件、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統籌安排建設規模。
五、申報程序
(一)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扶貧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印發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國能綜新能〔2016〕280號)要求,以縣為單位組織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會同扶貧辦(局)對各縣實施方案和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于11月1日前將符合要求的實施方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扶貧辦。
(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扶貧辦審核各地市上報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按照規模指標配置原則綜合確定納入2017年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的光伏扶貧項目名單,并予以公布。
六、有關要求
(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扶貧辦負責組織協調光伏扶貧政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建立光伏扶貧工程信息系統;市、縣扶貧部門負責核實光伏扶貧對象范圍,建立光伏扶貧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和光伏扶貧工程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會同發改部門做好貧困村、貧困戶光伏扶貧收益信息統計報送。縣級政府要履行光伏扶貧主體責任,建立光伏扶貧協調工作機制,加強光伏扶貧項目的技術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扶貧資金監督管理。有關電網公司積極配合做好市、縣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編制工作,負責光伏扶貧項目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和技術指導,確保全額收購光伏扶貧項目上網電量。
(二)納入2017年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的光伏扶貧項目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項目備案證;原則上村級電站應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投產,集中式電站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
(三)光伏扶貧電站上網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普通光伏電站的上網電價標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扶貧辦(扶貧局、協作辦、對口辦、經協辦),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各有關企業:
《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下達我省2017年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50萬千瓦,要求全部用于光伏扶貧電站建設。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攻堅工作的決策部署,做好我省光伏扶貧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3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組織申報我省2017年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規模管理
2017年全省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50萬千瓦全部用于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按照國家要求,依照項目建設模式的不同,光伏扶貧電站分為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戶用,以下簡稱“村級電站”)和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以下簡稱“集中式電站”)。總受益戶數與電站建設規模的配比關系為:村級電站每戶對應5-7千瓦,集中式電站每戶對應25-30千瓦。
二、光伏扶貧對象
我省光伏扶貧的對象是粵東西北12市和肇慶、惠州市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含貧困村內的貧困戶和貧困村外的分散貧困戶),優先向省定相對貧困村和老弱病殘貧困人口傾斜。扶持對象由具體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扶貧部門負責審核把關。光伏扶貧項目發電收益要確保惠及貧困村村集體和貧困戶,原則上應保障每個貧困戶獲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
三、建設模式
根據扶貧對象數量、分布及光伏發電建設條件,在保障扶貧對象每年獲得穩定收益的前提下,各地因地制宜選擇光伏扶貧建設模式和建設場址,采用資產收益扶貧的制度安排,保障貧困戶獲得穩定收益。
(一)村級電站。村級電站應在有貧困戶的村建設,單個規模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備就近接入條件、接入電壓在110千伏以下的可適當擴大建設規模)。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投融資平臺)負責籌措資本金。各級政府資金或單位幫扶、社會捐贈等資金支持建設的村級電站資產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商駐村工作隊(或駐鎮工作組)確定項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應直接分配給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少部分可作為村集體經濟收入。在貧困戶屋頂及院落安裝的戶用光伏系統規模標準為5千瓦左右,產權歸貧困戶所有,收益全部歸貧困戶。對村級電站(含戶用),可由村級自行選擇具備資質條件的企業進行建設,也可由縣級政府統一選擇承擔運營管理或技術服務的企業,鼓勵通過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比選方式公開選擇。
(二)集中式電站。集中式電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共同籌措資本金,按照政府投資入股、按股分成的資產收益模式建設,項目產權歸投融資主體和商業化投資企業共同所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資主體要將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代表建檔立卡貧困對象參與項目投資經營。集中式電站的運行管理由與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合作的商業化投資企業承擔,鼓勵商業化投資企業承擔所在縣級區域內村級電站的技術服務工作。
四、規模指標配置原則
(一)優先支持已建成、還未取得年度建設規模指標的光伏扶貧項目。
(二)村級電站優先納入建設規模。
(三)原中央蘇區、欠發達革命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國家綠色能源示范縣的光伏扶貧項目優先納入建設規模。
(四)對集中式電站,綜合考慮項目占地面積、項目用地性質、項目用地和扶貧資金落實情況、縣級有關部門支持情況、電力消納和送出條件、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統籌安排建設規模。
五、申報程序
(一)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牽頭、會同扶貧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印發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國能綜新能〔2016〕280號)要求,以縣為單位組織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會同扶貧辦(局)對各縣實施方案和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于11月1日前將符合要求的實施方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扶貧辦。
(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扶貧辦審核各地市上報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按照規模指標配置原則綜合確定納入2017年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的光伏扶貧項目名單,并予以公布。
六、有關要求
(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扶貧辦負責組織協調光伏扶貧政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建立光伏扶貧工程信息系統;市、縣扶貧部門負責核實光伏扶貧對象范圍,建立光伏扶貧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和光伏扶貧工程收益分配管理制度,會同發改部門做好貧困村、貧困戶光伏扶貧收益信息統計報送。縣級政府要履行光伏扶貧主體責任,建立光伏扶貧協調工作機制,加強光伏扶貧項目的技術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扶貧資金監督管理。有關電網公司積極配合做好市、縣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編制工作,負責光伏扶貧項目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和技術指導,確保全額收購光伏扶貧項目上網電量。
(二)納入2017年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的光伏扶貧項目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項目備案證;原則上村級電站應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成投產,集中式電站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
(三)光伏扶貧電站上網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普通光伏電站的上網電價標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