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
為深入推進價格“放管服”改革,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7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規定,經研究,現就完善光伏發電項目電價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不單獨批價的光伏發電項目及相關政策
(一)項目范圍
第1類:除扶貧項目外,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選擇“全額上網”模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自然人項目,下同);
第2類: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或者利用其他場地建設的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電價政策
不單獨批價的光伏發電項目,以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內容為依據,從并網發電之日起,上網電價按照發改價格〔2013〕1638號、發改價格〔2015〕3044號、發改價格〔2016〕2729號規定執行,省物價局不再單獨批復上網電價。
第1類項目,2015年底以前備案且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投運,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元(含17%增值稅,下同);2016年底以前備案且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運,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98元;之后的項目,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85元。上述標桿上網電價在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下同)以內的部分,由省電力公司及時結算;標桿上網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之間的差額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由省電力公司轉付。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2類項目,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省電力公司轉付;其中,項目自用有余的上網電量,由省電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并及時結算。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二、規范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審批程序
(一)項目范圍
除不單獨批價項目外,其余光伏發電項目(含光伏扶貧項目)上網電價仍需履行報批手續。
(二)審批程序
1、申報材料
①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定上網電價申請文件(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裝機規模、建設地點、項目模式、上網模式等項目備案要素,以及項目備案時間、投運時間、年度規模指標時間、上網電價執行標準等核價依據);
②普通光伏發電項目提供省能源局下達的列入年度規模指標文件(采用競爭方式獲得規模指標的發電項目,還需提供上網電價承諾函)。光伏扶貧項目提供省能源局、省扶貧辦確認的列入規模指標的項目清單文件;
③項目備案證;
④項目并網運行批復(能源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辦理并網運行批復的項目除外);
⑤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
⑥項目投運時間證明材料(電網公司出具的并網工程驗收報告等項目首次并網時間的證明材料);
⑦項目單位與省電力公司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2、審批流程
①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對申請核定上網電價的項目進行初審后(光伏扶貧項目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能源、扶貧部門進行初審后),出具核定上網電價申請文件并報送省物價局。
②省物價局根據市、州報送的材料和省能源局確認(光伏扶貧項目由省能源局、省扶貧辦共同確認)并實際列入年度規模指標的容量批復上網電價。
三、電費和補貼結算程序
(一)不單獨批復上網電價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企業應向省電力公司提供申報材料第3-6項,在簽訂《購售電合同》或《年度購售電協議》時明確電價執行標準。
(二)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已經投運但暫未列入年度規模指標的項目),從并網發電之日起,其上網電量由省電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省電力公司應在簽訂《購售電合同》或《年度購售電協議》后,及時與發電企業辦理上網電費結算。
(三)除自然人分布式項目以外的光伏發電項目,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的補貼,應申報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根據有關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辦理結算。
四、有關要求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通知》(鄂發改能源〔2016〕667號)出臺之前已經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證對電站模式和上網模式未明確注明的,項目單位應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變更備案的,若備案其他內容不變,僅對電站模式和上網模式予以補充,則以前次備案時間作為核價依據。
(二)光伏電站通過招標、比選等競爭性分配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由省物價局按照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進行批復,暫未列入年度規模指標的項目上網電價按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執行,待納入年度規模指標后由省物價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批復。
(三)年度終了3個月內,省電力公司將不單獨批價光伏發電項目的有關信息資料和補貼情況報送省物價局、省能源局備案。省物價局、省能源局應分別對補貼標準、金額和項目分類、上網模式予以核查,加強對電費和補貼資金結算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光伏發電項目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物價局、省能源局。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能源局
2017年12月15日
為深入推進價格“放管服”改革,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3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7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規定,經研究,現就完善光伏發電項目電價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不單獨批價的光伏發電項目及相關政策
(一)項目范圍
第1類:除扶貧項目外,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選擇“全額上網”模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自然人項目,下同);
第2類: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或者利用其他場地建設的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電價政策
不單獨批價的光伏發電項目,以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內容為依據,從并網發電之日起,上網電價按照發改價格〔2013〕1638號、發改價格〔2015〕3044號、發改價格〔2016〕2729號規定執行,省物價局不再單獨批復上網電價。
第1類項目,2015年底以前備案且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投運,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元(含17%增值稅,下同);2016年底以前備案且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運,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98元;之后的項目,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85元。上述標桿上網電價在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下同)以內的部分,由省電力公司及時結算;標桿上網電價與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之間的差額部分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由省電力公司轉付。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2類項目,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省電力公司轉付;其中,項目自用有余的上網電量,由省電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并及時結算。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二、規范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審批程序
(一)項目范圍
除不單獨批價項目外,其余光伏發電項目(含光伏扶貧項目)上網電價仍需履行報批手續。
(二)審批程序
1、申報材料
①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定上網電價申請文件(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裝機規模、建設地點、項目模式、上網模式等項目備案要素,以及項目備案時間、投運時間、年度規模指標時間、上網電價執行標準等核價依據);
②普通光伏發電項目提供省能源局下達的列入年度規模指標文件(采用競爭方式獲得規模指標的發電項目,還需提供上網電價承諾函)。光伏扶貧項目提供省能源局、省扶貧辦確認的列入規模指標的項目清單文件;
③項目備案證;
④項目并網運行批復(能源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辦理并網運行批復的項目除外);
⑤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
⑥項目投運時間證明材料(電網公司出具的并網工程驗收報告等項目首次并網時間的證明材料);
⑦項目單位與省電力公司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2、審批流程
①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對申請核定上網電價的項目進行初審后(光伏扶貧項目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能源、扶貧部門進行初審后),出具核定上網電價申請文件并報送省物價局。
②省物價局根據市、州報送的材料和省能源局確認(光伏扶貧項目由省能源局、省扶貧辦共同確認)并實際列入年度規模指標的容量批復上網電價。
三、電費和補貼結算程序
(一)不單獨批復上網電價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企業應向省電力公司提供申報材料第3-6項,在簽訂《購售電合同》或《年度購售電協議》時明確電價執行標準。
(二)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已經投運但暫未列入年度規模指標的項目),從并網發電之日起,其上網電量由省電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省電力公司應在簽訂《購售電合同》或《年度購售電協議》后,及時與發電企業辦理上網電費結算。
(三)除自然人分布式項目以外的光伏發電項目,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的補貼,應申報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根據有關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辦理結算。
四、有關要求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的通知》(鄂發改能源〔2016〕667號)出臺之前已經備案的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證對電站模式和上網模式未明確注明的,項目單位應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變更備案的,若備案其他內容不變,僅對電站模式和上網模式予以補充,則以前次備案時間作為核價依據。
(二)光伏電站通過招標、比選等競爭性分配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由省物價局按照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進行批復,暫未列入年度規模指標的項目上網電價按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執行,待納入年度規模指標后由省物價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批復。
(三)年度終了3個月內,省電力公司將不單獨批價光伏發電項目的有關信息資料和補貼情況報送省物價局、省能源局備案。省物價局、省能源局應分別對補貼標準、金額和項目分類、上網模式予以核查,加強對電費和補貼資金結算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光伏發電項目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物價局、省能源局。
湖北省物價局 湖北省能源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