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桂能新能〔2018〕2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我區光伏發電站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米,漁光互補項目(不含漂浮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嚴禁在農用地上挖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原文件如下: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11號)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精神,為規范我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支持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特點和國土資源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一)所有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使用裸土地、裸巖石礫地、其他草地、灘涂等未利用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除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外,其他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使用農用地的,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包括光伏方陣在內的所有用地均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中的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布設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四)對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以及位于國家和我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綠色森林屏障等區域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不予批準。
二、明確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
(一)農光或林光互補項目。鼓勵在既有農林業設施、或養殖大棚上敷設光伏組件,在大棚下面開展農業、苗圃或養殖。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米。
(二)漁光互補項目。漁光互補項目應在已有的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上建設或者通過改造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嚴禁在農用地上挖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漁光互補項目(不含漂浮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
三、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
(一)積極引導光伏發電項目合理選址。
各市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在未利用地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在年度光伏建設指標安排時,將予以傾斜支持。
(二)嚴格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標準。
新建、改建和擴建所有類型的光伏發電項目的總用地規模和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要求,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要明確規定或約定光伏發電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各功能分區面積及土地用途、容積率控制要求、違規違約責任等。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的,確需突破《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7〕470號)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節地評價論證。
(三)嚴格光伏復合項目的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制度。
漁光互補、農光互補和林光互補項目等光伏復合項目應科學制定土地綜合利用方案,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并作為參與年度配置光伏建設指標的競爭條件。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光伏復合項目,應將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同時報當地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四、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
(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依法查處。
(二)光伏復合項目要嚴格落實項目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切實開展種植、養殖,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嚴禁拋荒、撂荒、破壞耕作層。未按備案的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實施的,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到位,如經查實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將視情況削減或取消其建設規模指標。造成耕地拋荒、撂荒、破壞耕作層的,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復墾復耕,整改不到位的應依法補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已布設光伏組件但一年后未能并網發電的光伏方陣,由能源主管部門聯合行政審批部門責令用地單位進行清理,對于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應要求用地單位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到位。
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的巡查和執法檢查,對在巡查中發現違反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及本通知規定情況的,應及時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自治區能源局和國土資源廳。自治區能源局將把有關情況上報國家,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并會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8年6月20日
原文件如下: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11號)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精神,為規范我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支持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特點和國土資源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一)所有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使用裸土地、裸巖石礫地、其他草地、灘涂等未利用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除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外,其他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使用農用地的,應嚴格執行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規定,包括光伏方陣在內的所有用地均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確定的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中的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布設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四)對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以及位于國家和我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綠色森林屏障等區域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不予批準。
二、明確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
(一)農光或林光互補項目。鼓勵在既有農林業設施、或養殖大棚上敷設光伏組件,在大棚下面開展農業、苗圃或養殖。農光互補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米。
(二)漁光互補項目。漁光互補項目應在已有的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上建設或者通過改造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嚴禁在農用地上挖塘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漁光互補項目(不含漂浮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
三、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
(一)積極引導光伏發電項目合理選址。
各市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盡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在未利用地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在年度光伏建設指標安排時,將予以傾斜支持。
(二)嚴格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標準。
新建、改建和擴建所有類型的光伏發電項目的總用地規模和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要求,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要明確規定或約定光伏發電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各功能分區面積及土地用途、容積率控制要求、違規違約責任等。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的,確需突破《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節地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國土資辦〔2017〕470號)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節地評價論證。
(三)嚴格光伏復合項目的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制度。
漁光互補、農光互補和林光互補項目等光伏復合項目應科學制定土地綜合利用方案,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并作為參與年度配置光伏建設指標的競爭條件。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光伏復合項目,應將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同時報當地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四、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
(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依法查處。
(二)光伏復合項目要嚴格落實項目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切實開展種植、養殖,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嚴禁拋荒、撂荒、破壞耕作層。未按備案的土地綜合利用方案實施的,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到位,如經查實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將視情況削減或取消其建設規模指標。造成耕地拋荒、撂荒、破壞耕作層的,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依法復墾復耕,整改不到位的應依法補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已布設光伏組件但一年后未能并網發電的光伏方陣,由能源主管部門聯合行政審批部門責令用地單位進行清理,對于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應要求用地單位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到位。
項目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的巡查和執法檢查,對在巡查中發現違反國土資規〔2017〕8號文件及本通知規定情況的,應及時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自治區能源局和國土資源廳。自治區能源局將把有關情況上報國家,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并會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