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兌現操作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春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兌現操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7月20日
宜春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兌現操作細則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宜春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宜府發〔2017〕17號)及相關配套文件政策要求,進一步加大鋰電新能源產業扶持力度,增強我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活力,促進鋰電新能源產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一、兌現范圍和對象
(一)范圍
宜府發〔2017〕17號文件中明確由市級財政支持的項目,且項目實施或完成驗收的時間是在2017年5月3日后。
(二)對象
1.在我市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鋰電企業、各類鋰電服務平臺;
2.在我市鋰電企業工作的鋰電新能源相關專業技術人才、自帶技術成果來宜進行鋰電項目孵化的技術人員;
3.鋰電新能源領域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和國家級、省級鋰電新能源檢測機構;
4.鋰電信息網絡及交易平臺。
二、申報流程
(一)各項目單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縣(市、區)工信委(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工信委(經發局)、財政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本地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核定匯總,并于次年2月10日前由各縣(市、區)工信委(經發局)、財政局聯合行文上報市工信委和市財政局;
(二)市工信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于次年2月底前對全市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或現場核定,并將審核后符合條件的項目匯總報市政府審定。
三、申報要求
鋰電企業申報落實相關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春市扶持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項目政策兌現申報表》;
(二)企業建設運行情況介紹;
(三)企業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司章);
(四)企業經營場所證明(業主產權證明,租賃廠房的還需提供不少于三年的租賃合同);
(五)由稅務部門提供的年度納稅證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1.標準廠房補助項目: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備案證明、環評批復等有關項目資料);
2.龍頭企業獎勵項目:提供相關權威行業協會公布的企業排名;
3.動力電池規范條件獎勵項目:提供工信部公布的目錄名單復印件;
4.儲能電池進入通信領域獎勵項目:提供中國鐵塔等通信公司公布的供應商名單以及鋰電企業簽訂的采購合同;
5.技術引進獎勵項目:提供引進技術成果合同和省級以上專家評審結論;
6.研發機構獎勵項目:提供相關主管部門下發的獲批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的文件;
7.檢測平臺建設補助項目:提供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和相關主管部門下發的文件或證書;
8.信息網絡及交易平臺建設補助項目:提供銷售臺賬、銷售明細清單及銀行對賬單復印件;
9.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獎勵項目:提供獲得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資質的文件復印件;
10.汽車企業進目錄獎勵項目:提供申報企業進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復印件、銷售臺賬及銀行對賬單復印件。
四、資金撥付和監督
(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批復,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撥付資金。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嚴格按照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和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正常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企業,追回或核減已安排的財政資金,取消該企業三年內申請資金的資格,對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并嚴格兌現相關政策,市工信委每年對政策兌現落實情況進行一次以上督查,督查情況予以通報,并向市政府報告。
五、附則
(一)已自行制定了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政策的縣(市、區),可以本細則為指導,另行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并執行。
(二)本細則執行時間以宜府發〔2017〕17號文件印發時間為準。
(三)本細則由市工信委負責解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春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兌現操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7月20日
宜春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兌現操作細則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宜春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宜府發〔2017〕17號)及相關配套文件政策要求,進一步加大鋰電新能源產業扶持力度,增強我市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活力,促進鋰電新能源產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一、兌現范圍和對象
(一)范圍
宜府發〔2017〕17號文件中明確由市級財政支持的項目,且項目實施或完成驗收的時間是在2017年5月3日后。
(二)對象
1.在我市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鋰電企業、各類鋰電服務平臺;
2.在我市鋰電企業工作的鋰電新能源相關專業技術人才、自帶技術成果來宜進行鋰電項目孵化的技術人員;
3.鋰電新能源領域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和國家級、省級鋰電新能源檢測機構;
4.鋰電信息網絡及交易平臺。
二、申報流程
(一)各項目單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縣(市、區)工信委(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工信委(經發局)、財政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本地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核定匯總,并于次年2月10日前由各縣(市、區)工信委(經發局)、財政局聯合行文上報市工信委和市財政局;
(二)市工信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于次年2月底前對全市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或現場核定,并將審核后符合條件的項目匯總報市政府審定。
三、申報要求
鋰電企業申報落實相關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春市扶持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項目政策兌現申報表》;
(二)企業建設運行情況介紹;
(三)企業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司章);
(四)企業經營場所證明(業主產權證明,租賃廠房的還需提供不少于三年的租賃合同);
(五)由稅務部門提供的年度納稅證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1.標準廠房補助項目: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備案證明、環評批復等有關項目資料);
2.龍頭企業獎勵項目:提供相關權威行業協會公布的企業排名;
3.動力電池規范條件獎勵項目:提供工信部公布的目錄名單復印件;
4.儲能電池進入通信領域獎勵項目:提供中國鐵塔等通信公司公布的供應商名單以及鋰電企業簽訂的采購合同;
5.技術引進獎勵項目:提供引進技術成果合同和省級以上專家評審結論;
6.研發機構獎勵項目:提供相關主管部門下發的獲批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的文件;
7.檢測平臺建設補助項目:提供國家級、省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和相關主管部門下發的文件或證書;
8.信息網絡及交易平臺建設補助項目:提供銷售臺賬、銷售明細清單及銀行對賬單復印件;
9.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獎勵項目:提供獲得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資質的文件復印件;
10.汽車企業進目錄獎勵項目:提供申報企業進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復印件、銷售臺賬及銀行對賬單復印件。
四、資金撥付和監督
(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批復,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撥付資金。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嚴格按照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和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正常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企業,追回或核減已安排的財政資金,取消該企業三年內申請資金的資格,對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并嚴格兌現相關政策,市工信委每年對政策兌現落實情況進行一次以上督查,督查情況予以通報,并向市政府報告。
五、附則
(一)已自行制定了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政策的縣(市、區),可以本細則為指導,另行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并執行。
(二)本細則執行時間以宜府發〔2017〕17號文件印發時間為準。
(三)本細則由市工信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