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
《辦法》指出,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充(換)電設施運營商。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參與各類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鼓勵國有企業積極參與老舊小區、鄉村地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原文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寧波市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監督管理,根據《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關于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浙江省完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網絡體系 促進新能源汽車下鄉行動方案(2023—2025年)》(浙政辦發〔2023〕42號)等文件精神,經商各省級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充換電基礎設施管理部門,我委(局)制定了《浙江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9月13日
浙江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規范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根據《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關于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浙江省完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網絡體系 促進新能源汽車下鄉行動方案(2023—2025年)》(浙政辦發〔2023〕4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充(換)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以及與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相關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制造、銷售、施工、維護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相關設施,包括:
(一)公用充電設施,指為非特定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
(二)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居住區專為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環衛、物流等專用車站場所建設,為專用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四)公用換電設施,即通過電池更換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服務的經營性換電設施。
第四條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新型的城鄉基礎設施。
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應當堅持科學布局、適度超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則,構建覆蓋廣泛、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質量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網絡體系。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是全省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牽頭部門,負責做好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負責建設浙江省充電基礎設施治理和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做好鄉村充(換)電基礎設施推廣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做好老舊小區、新建居住區、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等區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推廣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做好普通公路、高速公路沿線等城際充(換)電基礎設施推廣工作。
省文化廣電和旅游廳負責做好景區充(換)電基礎設施推廣工作。
省財政廳根據全省充(換)電基礎設施推廣發展需要及有關政策規定,籌措安排相關資金,引導有關市縣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等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組織起草、征求意見等工作。
第六條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應重視市場化力量,促進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多元化,引導各類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建設運營,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換)電服務市場。
第七條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應重視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融合互動,通過智能有序充電、雙向充放電等形式,參與削峰填谷、虛擬電廠、聚合交易等應用場景,推動城市服務終端向多功能融合終端發展,為新型電力系統高效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第二章 投資建設
第一條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充(換)電設施運營商。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參與各類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鼓勵國有企業積極參與老舊小區、鄉村地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條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是指從事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業務,并可以從事充(換)電基礎設施制造、銷售、施工、維護等業務的企業。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依照《公司法》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充(換)電設施運營”;
(二)企業信用良好;
(三)具備完善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五)已建立或承諾將建立涵蓋自營充(換)電基礎設施的運行監測平臺,并承諾按規定與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連接。
第三條充(換)電設施運營商實行承諾公示制管理,充(換)電設施運營商相關信息在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上對外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注冊地址、安全運營承諾、規范收費承諾等。
第四條鼓勵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投資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并擁有所有權。
(一)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并擁有充(換)電基礎設施所有權。
(二)單位建筑自用充電設施由單位建筑所有權(或使用權)人投資建設,也可引入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三)專用充電設施由公共服務企業在其自有停車場站上投資建設,也可引入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四)高速公路服務區公用充(換)電設施由高速公路服務區所有權(或使用權)人投資建設并運營,也可引入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五)公共停車場所公用充(換)電設施由公共停車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人投資建設并運營,也可引入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第五條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應當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等事宜。在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審批流程中,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簡化審批手續,充電樁、換電站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
(一)居民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在既有建筑物、場地內加建充(換)電基礎設施的,無需辦理規劃許可與用地審批。
(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同步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無需單獨辦理規劃許可與用地審批。
(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按流程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等相關許可證明。
第六條公用和專用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實行備案制。投資建設主體在開工建設前,應通過浙江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向縣級充(換)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確定的備案機關備案,將下列信息提交備案機關:
(一)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投資方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投資方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浙江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自行下載。
自用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不需辦理備案手續。電網企業應當向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提供報裝和使用數據。
第七條各地充(換)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備案流程、統一備案要求、指導企業做好備案工作。
第八條充(換)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參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 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 33018)、《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設計規范》(GB/T 51077)等標準的規定。
第九條充(換)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等。在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裝充(換)電設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門的相關監管要求,不得損害影響戰時防護功能。
第十條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隨車配送的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委托充電設施施工企業提供施工服務或委托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應當告知用戶提供的充電樁產品參數、價格、產品責任保險、建設維護服務內容、服務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用戶可選擇接受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可另行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第十一條充電樁投資建設業主應采購能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第三方型式試驗報告和(或)產品認證證書和出廠檢驗報告的充(換)電樁產品,采購、安裝前,應查驗型式試驗報告和(或)認證證書和出廠檢驗報告,并留存。
第十二條充(換)電基礎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負責施工。
第十三條電網企業對充(換)電基礎設施低壓報裝供電,提供零投資服務,承擔電表至公共電網連接點工程費用;對高壓充(換)電基礎設施接電,外部電力接入工程中,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付電網企業或由政府直接投資。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為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在充(換)電基礎設施用電申請受理、設計審查、裝表接電服務中,不得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電網企業為充(換)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政策支持,保障充(換)電基礎設施無障礙接入,充分利用營業窗口和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充(換)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新建、擴建充(換)電基礎設施或者充(換)電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向電網企業報裝。轉供電項目的項目業主需與電網企業簽訂協議。
第十六條充(換)電基礎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所有權人應當組織開展竣工驗收,鼓勵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工作。充(換)電基礎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充(換)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分本體部分驗收和平臺接入驗收。
(一)專用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參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及本辦法附件《公用充(換)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試行)》執行竣工驗收。
(二)公用充(換)電設施竣工驗收分本體部分驗收和平臺接入驗收。本體部分驗收參考《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及本辦法附件《公用充(換)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試行)》執行。平臺接入驗收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及時接入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
第十七條居民小區公共停車位公共充(換)電設施由小區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投資建設并運營,也可引入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鼓勵充電運營企業等接受業主委托,開展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
第十八條居民在建設安裝自用充電設施前,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居民書面告知后,應當支持和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等工作。
第十九條居民小區新建的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符合智能充電樁相關要求,具有有序充電和電力需求響應的相關功能。
第二十條整車生產企業應積極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一致性檢測與調試工作,最大限度保障車樁匹配使用。
第三章 運營維護
第一條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充(換)電設施運營商代為運營,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二條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期間,應按照相關要求接入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并按照相關標準規定向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實時推送充(換)電量、訂單費用等運營數據。
第三條公用充(換)電設施場站應當參考《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換)電設施標識標志。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充(換)電站周邊設立充(換)電站指示牌。
第四條公用充電設施運營商應按照相關標準規定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服務費兩項費用。電費和服務費應按照有關規定明碼標價。
第五條換電設施運營商可按提供的服務內容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充(換)電服務費、電池使用服務費等,收取方式可按度電、里程、按次或雙方約定的收費方式收取,費用標準應當明碼標價。
第六條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應當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升充(換)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探索智能有序充電、V2G等技術,換電設施運營商探索換電站雙向充放電等技術,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七條鼓勵有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收費充電服務的專用、自用充電設施,應當接入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并遵守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充(換)電基礎設施的電能計量功能應符合《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試行)》(JJG1149)、《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試行)》(JJG1148)等標準規定。竣工驗收時、投入運營前應當計量檢定,未經檢定合格不得投入運營。公用充(換)電設施在投入運營后,電能計量裝置應定期進行檢定。
公用充(換)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最靠近充電樁輸出電纜的位置,避免將充(換)電設施自身消耗的電能轉嫁給用戶。
第九條充(換)電基礎設施制造企業、銷售企業依據《安全生產法》《產品質量法》《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等確保充(換)電基礎設施產品質量。
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或受其委托負責運營的企業承擔充(換)電基礎設施維護責任。
第十條鼓勵充(換)電設施制造企業、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私人充電設施用戶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充(換)電設施運營商為本企業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充(換)電基礎設施站點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定建立站級監控系統,保證充(換)電站安全穩定運行。
從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級充(換)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系統,對所負責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實時監測。
站級監控系統、企業級充(換)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系統應當按照規定接入政府相關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二條充(換)電設施運營商應當承擔充(換)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從事充(換)電基礎設施維護或運營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定,建立充(換)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及時處理充(換)電基礎設施故障,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
第十三條對于公用充電設施,充電運營商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自身經營的充電樁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加強老舊公共充電設施的運維保養與設備更新。
對于自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所在區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巡檢巡視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提醒自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如遇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小區車位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電設備生產銷售企業負責其所提供充電設備的產品質量,負責質保期內充電設備的質量安全。
第十五條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開展充(換)電設施安全隱患檢查,并保留安全檢查記錄,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第十六條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和運營商應會同公用停車場(庫)管理單位,加強燃油車與新能源汽車的分區停放引導與管理,探索制定差異化停車收費標準,提高充電設施利用率。
第十七條專用充電設施、公用充(換)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告知縣級充(換)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自用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電網企業應當按季度匯總自用充電設施拆表銷戶數據,并報縣級充(換)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拆除充(換)電基礎設施由充(換)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負責;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一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如下:
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負責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等環節風險源頭治理,科學衡量、評判存在的內在風險和外在風險,強化源頭管控。
建設部門負責對隨房屋市政工程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環節進行安全監督。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交通場站的業主和經營單位做好本場所內權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主管部門開展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指導、參與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負責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產權、運營或使用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并處理相關違法行為;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火災事故救援工作。
電網企業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與改造、充電設施增容服務、電力保障等技術支持工作;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供電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使用宣傳。
第二條地方充(換)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依托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對轄區內充(換)電站點建設運營工作定期開展評價,并通過平臺進行公示。評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站點充(換)電設施在線率及數據上傳情況;
(二)站點充(換)電服務費用收費情況;
(三)站點用戶評價和投訴情況。
第三條各地充(換)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定期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實地核查工作,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電、施工、計量、標價等方面。對核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長期未正常運營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等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責令加以整改。
第四條在有關政策實施期內,省財政廳統籌有關專項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各地接入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監管且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情況,納入資金分配因素。
第五條在有關政策實施期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細則,明確建設運營補貼標準、支持方式等。建設補貼最高可覆蓋設備投資的30%,逐年退坡;探索建立運營補貼與服務質量等掛鉤機制。滿足相關政策要求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主體可根據政策申請補助資金。
第五章 其 他
第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能源〔2017〕52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地方充(換)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在所屬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具體實施辦法作出的變通規定,不得違反本辦法確立的充(換)電設施發展基本原則。
附件:1.相關標準清單
2.公用充(換)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
附件1
相關標準清單
1.《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DB 33/1121-2016)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
2.《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 33009-2013)
3.《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 33018-2015)
4.《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通用技術條件》(GB/T 20234-2015)
5.《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接入配電網技術規范》(GB/T 36278-2018)
6.《城市公共設施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GB/T 37295-2019)
7.《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 50966-2014)
8.《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9.《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設計規范》(GB/T 51077-2015)
10.《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試行)》(JJG1149-2022)
11.《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試行)》(JJG1148-2022)
12.《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2020)
13.《電動汽車充電站及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 33005-2013)
14.《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與充換電設備通信協議》(NB/T 33007-2013)
15.《城市公共設施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服務規范》(GB/T 37293-2019)
16. 《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2015)
附件2
公用充(換)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
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范圍內公用充(換)電設施本體部分的竣工驗收。
公用充(換)電設施接入省充電設施監管服務平臺的驗收細則另行制定并實施。
2. 驗收依據
1)GB 5096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
2)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GB/T 29781 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
4)NB/T 33004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
5)NB/T 33005 電動汽車充電站及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6)NB/T 33009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
7)GB/T 20234.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8)GB/T 20234.2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9)GB/T 20234.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10)GB/T 27930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
11)JJG1149-2022《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試行)》
12)GB/T 29316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能質量技術要求
13)JJG1148-202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試行)
14)GB/T 29772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通用技術要求
15)GB 50053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16)GB 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17)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
18)GB/T 29317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
19)GB/T 51077 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設計規范
注:新的國家標準出臺后以新的標準為準。
3. 驗收項目及驗收方法
3.1充電站供電系統驗收(見表1)
供電系統驗收只針對需要新增供電變壓器的大中型充電站或樁群,無需增加供電變壓器的大中型充電站或樁群需提供有關證明。
(注:驗收結論中,如該項合格,則在驗收結論中打“√”,不合格打“×”,后文同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