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陜西省自然資源廳等五部門印發《陜西省抽水蓄能開發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文件提出,對于中長期規劃外項目申請納入規劃重點實施項目、按每五年規劃期明確的重點實施項目申請調整實施周期、規劃儲備項目申請調整為規劃重點實施項目,以及上、下水庫位置均發生明顯變化或機組臺數發生變化的重點實施項目,由需調整的項目所在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相關技術管理規定完成項目初步分析報告,并附省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該項目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等敏感因素的文件,以及區域或省級電網公司的明確意見;利用已建水庫或其他單位新建水庫的項目應提供水庫主管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原則上不得規劃建設2個以上抽水蓄能項目。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由項目所在市提出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規劃滾動調整時將相關項目退出重點實施項目:
(一)相關政策出現變化調整;
(二)項目存在重大工程技術問題;
(三)項目經濟性差、企業投資積極性不高、地方政府配合不力、進展達不到預期。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由項目所在市提出投資主體變更申請,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重新開展投資主體選擇工作。原投資主體退出后,所屬集團不得參與陜西省后續重大能源工程項目建設。
(一)項目前期工作進度滯后,超過核準計劃期限 6 個月仍未滿足核準條件的;
(二)項目取得核準文件后,超過 6 個月仍未滿足第二十條規定的實質性推進條件的;
(三)項目取得核準文件后,超過 12 個月仍未完成項目主體工程施工招標的。
項目滿足實質性推進條件,是指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取得土地使用批復和土地供應手續;
(二)取得所屬最高集團公司出具的投資決策文件;
(三)完成項目籌建期施工招標。
抽水蓄能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 6 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加強對抽水蓄能電站利用情況的監管和考核。
本辦法由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如下: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抽水蓄能開發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陜發改能新能源〔2023〕1517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務)局、林業局,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有關能源投資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促進抽水蓄能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章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編制了《陜西省抽水蓄能開發建設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林業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
陜西省抽水蓄能開發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陜西省抽水蓄能開發建設,推進抽水蓄能行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境內抽水蓄能的規劃與前期工作、項目建設與運行等。
第三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抽水蓄能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抽水蓄能的國家規劃與政策執行、資質許可、公平接網、電力消納等方面的監管工作。電網企業負責抽水蓄能電站并網條件的落實、電網接入、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容量電費結算等工作。投資企業負責抽水蓄能電站的投資建設和運行工作。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等規定做好抽水蓄能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技術依據》等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負責開展選點規劃和規劃調整工作,組織相關專業單位,綜合分析區域位置、外部條件、建設條件、工程方案、電力系統需求、經濟性、符合相關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等因素,提出納入規劃項目建議,向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所在地方政府須做好站點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抽水蓄能發展規劃編制全省抽水蓄能發展實施方案,統籌考慮資源條件、電力系統需求、新能源發展需求、電價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全省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的總體目標,明確各發展階段的重點實施項目,并結合發展實際與需要適時調整。各市能源主管部門配合開展實施工作。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抽水蓄能發展規劃調整要求,組織開展規劃滾動調整工作。
對于中長期規劃外項目申請納入規劃重點實施項目、按每五年規劃期明確的重點實施項目申請調整實施周期、規劃儲備項目申請調整為規劃重點實施項目,以及上、下水庫位置均發生明顯變化或機組臺數發生變化的重點實施項目,由需調整的項目所在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相關技術管理規定完成項目初步分析報告,并附省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該項目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等敏感因素的文件,以及區域或省級電網公司的明確意見;利用已建水庫或其他單位新建水庫的項目應提供水庫主管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原則上不得規劃建設2 個以上抽水蓄能項目。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按照“框定總量、提高質量、優中選優、有進有出、動態調整”的原則,提出規劃調整建議,向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報送。
第七條 抽水蓄能項目投資主體選擇,由項目所在市通過競爭性資源配置的方式,重點評估投資主體相關業績、技術實力、經濟實力等因素,提出投資主體確定建議,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各投資主體須提供所屬最高集團公司的開發建設承諾文件。
第八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抽水蓄能發展規劃和全省實施方案,制定項目核準計劃,并按照核準計劃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及核準。項目核準計劃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條 抽水蓄能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階段。各階段勘察設計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抽水蓄能項目相關規范(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一)預可行性研究階段,按《水電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等現行相關規范的要求,論證工程建設必要性,初步論證工程可行性、經濟性,作為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決策依據和工作基礎。
(二)可行性研究階段,按《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專題報告。專題報告主要包括正常蓄水位選擇、樞紐布置格局比選、施工總布置規劃、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接入系統設計等。
第十條 秦嶺區域的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應滿足《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核準應按照《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手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通過在線平臺填報相關信息,并提交相關資料,附以下文件:
(一)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申請文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三)省級移民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意見;
(四)相關部門出具的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備案證明及審核意見;
(五)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需要評估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市政府職責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陜西省相關規定進行核準。
第十三條 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抽水蓄能項目在開工前,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辦理以下手續:
(一)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批復文件;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取水許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審批)、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等水行政許可批復意見;
(三)土地使用批復手續、土地征收手續;
(四)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五)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滿足要求的技術審查單位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意見;
(六)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草原及自然保護地審核意見;
(七)電網企業出具的接入系統評審意見;
(八)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批復文件;
(九)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審批等文件;
(十)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文件。
第十五條 對于按期完成開工前手續辦理并開工建設的抽水蓄能電站投資企業,將在新能源、儲能項目指標配置方面予以優先或傾斜。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堅持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保證合理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加強重大設計變更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增加,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度報送建設進度和建設計劃。項目所在地方政府落實屬地責任,強化協調配合,加強建設管理,確保項目有序建成投運。
第十七條 抽水蓄能電站工程驗收按照《水電工程驗收規程》相關規定執行。驗收包括截流驗收、蓄水驗收、機組啟動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工程在截流、蓄水、機組啟動前及工程完工后,必須及時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階段施工或投入使用。截流驗收和蓄水驗收前應分別進行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相應階段驗收。竣工驗收應在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與工程檔案專項驗收,以及特殊單項驗收通過后進行。
第五章 項目退出與投資主體變更
第十八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由項目所在市提出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規劃滾動調整時將相關項目退出重點實施項目:
(一)相關政策出現變化調整;
(二)項目存在重大工程技術問題;
(三)項目經濟性差、企業投資積極性不高、地方政府配合不力、進展達不到預期。
第十九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由項目所在市提出投資主體變更申請,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重新開展投資主體選擇工作。原投資主體退出后,所屬集團不得參與陜西省后續重大能源工程項目建設。
(一)項目前期工作進度滯后,超過核準計劃期限 6 個月仍未滿足核準條件的;
(二)項目取得核準文件后,超過 6 個月仍未滿足第二十條規定的實質性推進條件的;
(三)項目取得核準文件后,超過 12 個月仍未完成項目主體工程施工招標的。
第二十條 項目滿足實質性推進條件,是指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取得土地使用批復和土地供應手續;
(二)取得所屬最高集團公司出具的投資決策文件;
(三)完成項目籌建期施工招標。
第二十一條 項目開工建設后不能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確定的工期投產,視延期時間及原因,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給予懲戒,投資主體不得參與陜西省后續重大能源工程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 投資主體因自身原因主動退出的,由項目所在市提出投資主體變更申請,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后,重新開展投資主體選擇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退出與投資主體變更導致的遺留問題,由項目所在市協調解決。
第六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抽水蓄能發展規劃、全省抽水蓄能發展實施方案,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抽水蓄能電站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提高電力系統接納抽水蓄能電站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要統籌保障電力供應、確保電網安全、促進新能源消納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電站運行。項目單位提交并網運行申請后,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配合開展抽水蓄能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并與項目單位簽訂年度調度運行協議,嚴格執行經核定的抽水蓄能電站容量電價,按月及時結算電費。
第二十六條 抽水蓄能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 6 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加強對抽水蓄能電站利用情況的監管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 電網企業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調度運行監測系統,按年度形成調度運行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于大型風電光伏基地等配套抽水蓄能電站,由項目單位按年度報送調度運行報告。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抽水蓄能電站安全監管按照水電站相關政策執行。抽水蓄能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電站建設和運營,是抽水蓄能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抽水蓄能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其用地規模和布局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要求,執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和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三十條 抽水蓄能項目建成后,應將運行期間的補水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運行期間“電調服從水調”,運行調度方案涉及河流的,應服從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量調度方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根據國家規定、行業發展和工作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