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 ,林業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的通知(試行),通知指出,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范圍和規模,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通知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環規生態〔2022〕2號)規定,切實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底線約束,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統籌好保護與發展關系,高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一)嚴格實施監督監管。
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成果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并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平臺信息共享,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對經批復啟用的生態保護紅線,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工作,采取設置電子界樁、電子圍欄等手段,實現精準落地,推動精準監管。
(二)嚴格準入清單管理。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有限人為活動準入按照自然資發〔2022〕142號文件規定的情形實行清單管理,國家有新規定的可相應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三)嚴格避讓紅線管控。
除自然資發〔2022〕142號文件規定的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和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必須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國家有新規定的可相應調整。對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開展選址選線、辦理項目立項時,應引導建設項目科學規劃布局、合理選址選線,盡量避讓或少占生態保護紅線;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按照規定進行充分論證,盡量減少對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四)嚴格紅線調整程序。
已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調整。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可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或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采礦權的,由省自然資源廳按照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并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二、規范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管理
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用地、用海用島審批實行分類管理。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清單(詳見附件1)的,按照規定開展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符合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詳見附件2)且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規定開展不可避讓論證。
(一)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按照以下情形分類辦理:
1.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且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項目或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的省級專項規劃項目(農村宅基地除外)。在建設項目開展選址選線時,設區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組織開展論證,論證通過的,形成初步認定意見,連同審核論證材料等一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省自然資源廳審查通過后報省政府,按照程序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以下簡稱認定意見),作為報批用地、用海用島的重要依據。
2.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但有具體建設活動。無需辦理認定意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論證,論證意見作為建設活動審批依據。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范圍和規模及未改變林地性質的前提下,修筑生產生活、保護管理設施的,可免于論證,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3.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且無具體建設活動。無需辦理認定意見,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管理,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強度,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并督促做好生態修復。上述活動有批準文件的,應同步抄送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部門。
涉及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或相關具有審批權限管理機構意見。
(二)不可避讓論證。按照以下要求分類辦理:
1.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的,在用地用海預審時,由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在初審意見中明確符合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類型和級別、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性等內容并附具相關依據文件,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同意后報自然資源部預審。
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報批前,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論證,論證通過的,形成初步不可避讓論證意見,連同審核論證材料等一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省自然資源廳審查通過后報省政府,按照程序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作為用地、用海用島報批的重要依據。
2.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經省政府同意后,連同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隨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并報國務院批準。
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認定意見和不可避讓論證意見具體辦理流程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另行制定。
三、強化監管機制和管控要求
(一)夯實監管責任。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監管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抓實各項工作,嚴守紅線底線,確保生態安全。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守好我省生態保護紅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做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林業部門負責做好自然保護地監管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把生態保護紅線作為各自領域規劃編制的重要底線約束,做好各自領域涉及的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相關監管工作,引導各自領域建設項目合理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并配合做好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和不可避讓論證相關工作。
(二)規范有限人為活動管控。
開展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時,應控制活動和建設強度,采取措施盡量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并按照規定落實生態修復等要求。原住居民的種植、養殖,應引導發展生態農業,嚴格控制并減少化肥、農藥、餌料的使用;線性基礎設施修筑應科學選址,盡量采用隧道或橋梁方式,留出動物遷徙通道;對交通通勤實行合理的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鳴、限排等管理;必要的航道疏浚清淤活動應避開珍稀保護動物和主要經濟魚類活動的重要時期,確保水生生物安全;礦產勘查、礦區開采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開展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涉及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原則上僅允許按照相關規定對海島自然岸線、表面積、島體、植被改變輕微的低影響利用方式。
(三)嚴格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臨時用地管理。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四)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生態保護紅線內已有的不符合準入規定需逐步有序退出的人為活動、礦業權和建設項目,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依規、逐步解決原則進行管理,結合實際制定退出計劃,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取得生態保護紅線內的人工商品林所有權或經營權,實施統一管護,符合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逐步將其調整為生態公益林。
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范圍和規模,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五)加強執法監管。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執法監管,推動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堅決查處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部門要按照職責,對違法違規用地、用海用島行為,以及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執法查處。
對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涉嫌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規定,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本通知適用于國務院批準的生態保護紅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及國家和省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清單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
3.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采伐經營。
5.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
7.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9.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附件:2.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重大項目范圍
1.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2.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
3.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
4.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
5.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6.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