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2024 年版)》。審批原則適用于鋰離子電池及相關正極材料、負極材料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集成電路制造、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電解鋁、水泥制造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加快推動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我部組織編制了集成電路制造、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電解鋁、水泥制造等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其中新修訂的“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替代《關于印發水泥制造等七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環辦環評〔2016〕114號)中的“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12月5日印發
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2024 年版)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于鋰離子電池及相關正極材料、負極材料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中,正極材料制造包括前驅體、鋰鹽(碳酸鋰、氫氧化鋰等)制造,以及以前驅體、鋰鹽等為原料進行三元材料、磷酸鐵鋰、錳酸鋰等正極材料制造,不包括制備前驅體所需的原料制造;負極材料制造不含石油焦等焦原料制造。具體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309、電池制造 384、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制造 398 行業中的鋰離子電池及電池材料制造建設項目。
第二條 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涉及正極材料前驅體和鋰鹽制造的建設項目(鹽湖資源類鋰鹽制造項目除外)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內,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標應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新建鋰離子電池制造項目清潔生產指標宜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第五條 項目應根據工程內容、原輔材料性質、工藝流程情況配備高效的除塵、脫硫、脫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設施,依據廢氣特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
鋰離子電池涂布、極片烘烤工序應配備 N-甲基吡咯烷酮(NMP)回收裝置,設置揮發性有機物吸附或燃燒等裝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要求。
正極材料制造涉及氨、硫酸霧、磷酸霧排放的應配備吸收、洗滌裝置。以鋰輝石、鋰云母、鋰渣等為原料進行焙燒生產鋰鹽及其他中間產品的,焙燒煙氣凈化裝置應具備去除氟化物(鋰云母類)、重金屬等污染物的功能,硫酸酸化焙燒等工序還應配備酸霧吸收裝置。鋰鹽制造和正極材料制造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要求。
負極材料制造涉及使用瀝青物料的應設置瀝青煙、苯并[a]芘、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采用吸附或燃燒等方法處理;包覆、炭化、石墨化工序應配備高效煙氣收集系統及除塵設施,并根據原燃料類型、填充物料含硫量及煙氣特征設置必要的脫硫、脫硝設施。石墨化工序應優化爐窯設備選型,優先采用低含硫率的填充物料。鈦酸鋰負極材料制造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要求;石墨類負極材料制造項目爐窯煙氣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其他環節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要求。
涉及使用 VOCs 物料的,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還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相關要求。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氣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第六條 鼓勵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新示范應用。優先采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新能源加熱方式,鼓勵高溫煙氣余熱回收。
第七條 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生產廢水優先回用,污染雨水收集處理。
含鹽廢水應根據來水水質和排水去向,有針對性設置具備脫氮脫鹽、除氟(鋰云母類)、除重金屬等功能的處理設施。嚴禁生產廢水未經有效處理直接排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鋰離子電池制造項目廢水排放執行《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要求;鋰鹽制造、正極材料制造、鈦酸鋰負極材料制造等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要求;石墨類負極材料制造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相關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第八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項目應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的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項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等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對于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要求。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NMP 廢液、廢漿料等應嚴格管理,規范其收集、貯存、資源化利用等過程各項環境管理要求;廢水處理產生的結晶鹽作為副產品外售的應滿足適用的產品質量標準要求;鼓勵鋰渣綜合利用,無法綜合利用的明確處理或處置去向,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落實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要求。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噪聲影響。
第十一條 嚴密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確保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合理、有效。針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建立項目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提出運行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或減排潛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并開展監測,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以及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中污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監測計劃。負極材料制造等項目應關注苯并[a]芘等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
第十四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明確、合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