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發布《關于自治區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第2024650號代表建議的答復》,答復顯示,廣西林業局高度重視光伏發電產業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光伏方陣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光伏項目的配套設施用地,應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及涉林部分辦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續。
同時,針對區內的光伏用草政策,廣西林業局表示,2024年1月3日,國家林草局草原管理司印發《關于南丹納塘光伏發電項目使用草原有關問題的復函》(草監〔2024〕2號),明確“今后除局部干熱河谷植被稀疏地段,不支持占用南方草地建設大型光伏項目。”鑒于國家林草局已經明確光伏發電項目使用草原的情形,且我國干熱河谷主要分布于金沙江、元江、怒江、南盤江等沿江的四川攀枝花、云南和貴州等地區,因此,除以上所涉及廣西地區局部干熱河谷植被稀疏地段外,大型光伏項目建設無法使用我區草原。
詳情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自治區十四屆人大二次會議第2024650號代表建議的答復
桂林函〔2024〕424號
羅智郎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放寬光伏發電產業用林、用草審批政策的建議(第2024650號),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由我單位辦理,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用林政策方面
我局高度重視光伏發電產業建設,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轉發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光伏方陣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蓋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光伏項目的配套設施用地,應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及涉林部分辦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續。
二、關于用草政策方面
2023年來,我局多次通過電話溝通、書面請示、當面匯報等形式,向國家林草局有關司局匯報請示,請求支持我區利用草原發展光伏產業。2023年11月2日,我局會同河池市人民政府就河池南丹(天峨)工業園源網荷儲一體化試點項目使用草原有關問題前往國家林草局請示匯報。11月22日,為加快推進光伏項目使用草原工作,我局向國家林草局報送《關于南丹納塘光伏發電項目使用草原有關問題的函》(桂林函〔2023〕1489號)。2024年1月3日,國家林草局草原管理司印發《關于南丹納塘光伏發電項目使用草原有關問題的復函》(草監〔2024〕2號),明確“今后除局部干熱河谷植被稀疏地段,不支持占用南方草地建設大型光伏項目。”鑒于國家林草局已經明確光伏發電項目使用草原的情形,且我國干熱河谷主要分布于金沙江、元江、怒江、南盤江等沿江的四川攀枝花、云南和貴州等地區,因此,除以上所涉及廣西地區局部干熱河谷植被稀疏地段外,大型光伏項目建設無法使用我區草原。
下一步,我局將積極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支持各市利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土地建設光伏項目。對于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的光伏項目用地,我局將加大要素保障,對條件成熟、材料合格的項目全力予以保障。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自治區林業局工作的關心支持。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