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的要求,現公開《國家能源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附后)。如需提出進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與我局聯系:電話:010-68501609;傳真:010-66026865;電子郵箱:zc@nea.gov.cn。
項目 |
審批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
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備注
|
47001
|
能源局
|
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
|
1.發電類
|
行政 |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十三條: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令第9號)“第七條: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2.輸電類
|
行政 |
無
|
企業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
3.供電類
|
行政 |
無
|
企業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
47002
|
能源局
|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
|
1.高壓類
|
行政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15號)第六條:“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分為低壓、高壓、特種三個類別”。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附件3第43條:“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實施機關:電監會派出機構”。
|
無
|
公民個人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2.低壓類
|
行政 |
無
|
公民個人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
3.特種類
|
行政 |
無
|
公民個人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
47003
|
能源局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
1.承裝類
|
行政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號)第二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第六條“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2.承修類
|
行政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
3.承試類
|
行政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
47004
|
能源局
|
核電站建設消防設計、變更、驗收審批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1項:“核電站建設消防設計、變更、驗收審批。實施機關:國防科工委”;2008年政府機構改革后,原國防科工委核電管理職能劃入國家能源局。
|
無
|
企業
|
|
47005
|
能源局
|
核電廠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批
|
無
|
行政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24號)第七條:“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工作”。第十條:“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制定,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后,送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審評并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備案。”
|
核安全局
|
企業
|
|
47006
|
能源局
|
核電廠反應堆操縱人員資格認定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六條:“核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所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其主要職責是……(四)負責對所屬核設施中各類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二、主要職責(四)負責核電管理……”。
|
核安全局
|
企業
|
|
47007
|
能源局
|
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準(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
無
|
行政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第三條……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大壩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十一)必須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
《關于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及水電站建設竣工驗收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20號):“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發展改革委負責屬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水電站建設竣工驗收管理和原由國家經貿委承擔的電力系統水電站建設的竣工驗收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二、主要職責(二)……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無
|
企業
|
|
47008
|
能源局
|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
|
無
|
行政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第3號令)第二十五條:“水電站運行實行安全注冊制度。”
|
無
|
電力企業
|
|
47009
|
能源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1.抽水蓄能電站項目核準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備注1:“鑒于投資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國發〔2013〕47號):“二、能源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電網工程:……非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境、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煤礦:國家規劃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天然氣: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
無
|
企業
|
|
2.投資非跨境、跨省(區、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境、跨省(區、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
|
行政 |
無
|
企業
|
|||||
3.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項目核準
|
行政 |
無
|
企業
|
|||||
4.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項目核準
|
行政 |
無
|
企業
|
|||||
47010
|
能源局
|
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關于印發<跨區域輸電價格審核暫行規定>的通知》(電監價財〔2007〕13號)“第十二條 國家電監會應當對電力企業提出的跨區域輸電定價或調價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形成跨區域輸電價格審核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二、主要職責,(十)……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量建議”,“三、內設機構,(十)市場監管司,……研究提出調整電價建議”,“五、其他事項,(一)與國家發改委的職責分工,……跨區域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家能源局審核,報國家發改委核準”。
|
發展改革委
|
電網經營企業
|
|
47011
|
能源局
|
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能源領域技術研發資金、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經費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五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四)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能源行業標準(煤炭除外)”。
|
無
|
企業、科研院所
|
|
47012
|
能源局
|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審核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第八條:“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程序:(一)發電機組經并網調試運行滿足規定的條件后,向相應電力監管機構提交進入商業運營的申請及相關文件。(二)電力監管機構受理發電企業申請及相關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電力監管機構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意見書(以下簡稱商轉意見書),并通知相關電網企業。”第九條:“有關各方應在新建發電機組滿足第六條要求后90日內完成相關工作,并取得商轉意見。” 第十五條:“在役發電機組因故需要中止商業運行時,可向相應電力監管機構申請退出。”
|
無
|
企業
|
|
47013
|
能源局
|
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十五條:“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行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第七條:“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三)通過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并網安全性評價。”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電監會第22號令)第二十條第二款“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組并網前應當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
|
無
|
電力企業
|
|
47014
|
能源局
|
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審批: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劃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七條:“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第十七條“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發改政研〔2004〕3008號)附件五:國家發展改革委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第6項 項目名稱: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審批[包括木材、卷煙、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天然氣(含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三、內設機構(七)煤炭司。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
無
|
用煤層氣單位
|
|
47015
|
能源局
|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七)強化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要高度重視規劃銜接工作,使各類規劃協調一致,形成合力。規劃銜接要遵循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下級政府規劃服從上級政府規劃,專項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由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十一)……關系國民經濟和發展全局、需要國務院審批或者核準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國務院關于印發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3〕2號文):“第五章:二、國家有關專項規劃、地方能源規劃、大型企業集團規劃要切實貫徹國家能源戰略意圖,落實能源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重點做好與約束性指標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銜接。已經發布但與本規劃總體要求不一致的,應作出相應調整。”
|
無
|
省級能源規劃部門
|
|
47016
|
能源局
|
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及跨省輸送的區域性能源綜合發展規劃審批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七)強化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要高度重視規劃銜接工作,使各類規劃協調一致,形成合力。規劃銜接要遵循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下級政府規劃服從上級政府規劃,專項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由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十一)……關系國民經濟和發展全局、需要國務院審批或者核準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二、主要職責(一)負責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送審稿和規章,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定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三、內設機構(三)發展規劃司。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參與研究全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承擔能源綜合業務。”
|
無
|
省級能源規劃部門
|
|
47017
|
能源局
|
中央管理企業和跨省(區、市)從事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建設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
無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二、提高準入門檻(五)建立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國家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研究制定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標準,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并公布評估結果。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已建的同類礦井要立即停產整改,或與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重組;整改不達標或未能實現重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三、內設機構(七)煤炭司。……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
無
|
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