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2014〕49號 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冀政〔2013〕83號)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打造“環保產業”城市名片為契機,圍繞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實現節能減排和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以應用促技術進步、促產業鏈協作、促產業轉型升級,提升我市光伏產業整體實力和競爭能力。
二、發展目標
到2017年,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00兆瓦。培育并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產業園區、示范項目等,提升光伏產業發展水平,降低光伏發電成本,力爭使我市成為全省重要的光伏發展應用示范基地之一。
三、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者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將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建筑節能的重要內容,納入城鄉發展規劃。優先在各類工業園區、城市建筑、新農村示范區等建(構)筑屋頂建設一批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一)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光伏發電應用。全市各類工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聚集區、高新產業示范區、物流園區等)要率先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符合條件的要積極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對可開發屋頂面積較少的工業園區,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廊坊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二)積極推進城市建筑屋頂光伏發電應用。優先支持在市內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火車站、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頂,建設兆瓦級的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民社區建筑和構筑物屋頂等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廊坊供電公司負責)
(三)推動光伏下鄉,啟動萬戶光伏惠農示范工程。結合我市農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動和新農村建設,在推進重點村、新農村示范區建設中,具備條件的建筑應同步規劃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小鎮及示范村。(市發改委、市建設局、市農業局、廊坊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四)支持融合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分布式光伏發電智能微電網試點、示范項目建設;鼓勵在城鎮路燈照明、城市景觀、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分布式光伏電源;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建筑一體化項目建設。(市科技局、市建設局、廊坊供電公司,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四、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切實增強骨干核心企業競爭力。以提高光伏電池轉換率、降低發電成本、延長使用壽命為目標,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其團隊,加快建設光伏發電技術研發和試驗平臺,創新平臺運行機制,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在現有產能總體過剩市場條件下,重點支持骨干核心企業對現有生產裝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加快開發硅材料生產新工藝和光伏新產品、新技術;拓展光伏系統集成技術、新型儲能電池、數據采集與監控、高端成套設備等領域,完善產業鏈結構。鼓勵核心骨干企業發揮技術、服務和品牌等優勢,整合重組運營欠佳但有一定技術實力的中小企業。(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負責)
(二)嚴格控制產能和市場準入。加強政策引導,制定準入條件,建立健全淘汰落后產能長效機制。禁止新上3000噸以下高純硅生產項目,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多晶硅、光伏電池及組件項目。新上光伏制造項目應滿足單晶硅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產綜合電耗不高于100千瓦時/千克。規范市場秩序,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光伏材料、電池及組件、系統及部件、光伏發電系統及電網技術等標準。完善檢測體系,建立健全檢測手段和認證平臺,不符合標準、未通過檢測認證的光伏產品,不準進入我市市場。(市工信局、市質監局、市發改委負責)
五、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
(一)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項目一經備案,國土資源、規劃、環境保護、水務、安全監管等部門,應在法定工作時限內完成對有關支持性文件的審核評估,并出具審查意見。(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安監局負責)
(二)優化并網審批流程和運行服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供電企業在客戶提供資料真實有效、手續齊全完備的情況下,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電源,單點接入的內部并網工作時間不超過38個工作日,多點接入的內部并網工作時間不超過48個工作日;10千伏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單點接入的內部并網工作時間不超過48個工作日,多點接入的內部并網工作時間不超過58個工作日;35千伏接入或10千伏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內部并網工作時間不超過88個工作日。供電公司要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對不需要政府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廊坊供電公司負責)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實財稅支持政策。對于在黨政機關辦公樓、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公益性建筑上安裝光伏發電系統,以及采用光伏電源的公益性景觀照明、路燈、信號燈等,所需資金優先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建筑一體化項目免征城市配套費。積極落實國家和省對光伏發電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增強對光伏產業發展的信心和前景預期,對于有市場、有訂單、有信譽、發展前景好的骨干核心企業,不抽貸、不壓貸、不限貸,在已有的授信額度內,積極滿足企業新增融資需求。鼓勵有條件的大型國有企業聯合社會民間資本等共同出資設立光伏產業創業或股權投資基金,專項支持光伏產業發展。(市政府金融辦、市人行、廊坊銀監分局、市國資委負責)
(三)完善土地鼓勵政策。對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多晶硅、光伏電池和產業鏈中的相關制造項目,符合選項條件的優先爭列入省市重點項目,在土地規劃、計劃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租賃或劃撥方式供地。(市國土資源局、市發改委負責)
(四)實施電量補貼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國家全電量補貼政策,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市發改委、供電公司負責)
七、強化綜合配套措施
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要根據資源和建設條件,編制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和實施方案,并納入本地能源總量控制和大氣污染防治計劃體系。光伏發電量不計入地方能源總量考核指標,對成效突出的縣(市、區)在壓減煤炭額度上給予適當調整,對企業使用光伏自發電量相應折減的污染物排放,其污染物總量控制上實行“減二增一”。加快研究建立與建筑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標準體系,制定相應的設計、施工、驗收規程和規范圖集并加快實施,實施結果納入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建筑節能考核。積極向國家和省爭取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在資源配置、年度計劃安排等方面,優先支持光伏開發建設企業在各類園區廠房、大型公共設施等建筑上建設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力保障電網企業配套建設的輸配電工程順利實施。(市發改委、市建設局、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按照職責分工,完善光伏產業發展的配套政策,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