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辦發〔2015〕25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總體部署,為了推進我區清潔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幾年,我區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較快,到2014年底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規模達2500萬千瓦以上,占全區電源裝機27%以上,其中,風電2070萬千瓦,位居全國首位;太陽能發電303萬千瓦(光伏電站284萬千瓦,分布式發電19萬千瓦)。隨著我區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的不斷增加,受用電負荷增長放緩、電網調峰能力有限等諸多因素影響,個別地區出現棄風限電情況,對風電健康發展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應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是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對促進我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實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為核心,努力提高電網吸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的比例,明確可再生能源調峰主體,公平承擔調峰責任,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相關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先行先試原則。根據電源電網結構和運行實際,采用更加科學合理的可再生能源調度和電網運行模式,給予政策支持,先行先試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運行管理試驗。
2.制度化管理原則。根據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開展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機制和調度管理探索,確保電網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比例常態化、穩定化。
3.主體明確、分工合作原則。明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和調度管理的決策主體、監管主體、執行主體、承擔主體,各主體要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任務。
(三)發展目標。
2015年各盟市區域內風電限電率控制在15%以內,今后力爭限電率長期維持在15%以內;2015年各盟市區域內太陽能光伏發電限電率控制在6%以內,今后力爭限電率長期維持在6%以內;生物質能發電、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原則上不限電。2015年全區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達到15%,到2020年達到20%。
三、政策措施
(一)發展建設。
1.明確責任。自治區人民政府是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的決策主體,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是運行管理主體,自治區能源開發局是開發建設管理主體,華北能源監管局和東北能源監管局是監督管理主體,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和國家電網內蒙古東部電力公司是執行主體,各發電企業是承擔主體。
2.實行總量控制,有序合理發展可再生能源。根據電網接入、本地消納和外送情況,科學、合理、有序地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總量控制。特別是接入同一區域的風電場棄風率和太陽能電站棄光率超過標準要求的,本區域不得新增并網風電場和太陽能電站,待緩解達到要求后,再考慮新上風電場和太陽能電站。
(二)運行調度。
1.優化調度,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網。優化電網調度,合理安排機組運行方式,優先調度、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網發電。將可再生能源發電調度指標定量分配到每個電站,統籌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年電量平衡,做到同一變電站、相同類型發電機組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基本相當。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調度統計信息系統和調度技術操作流程,按月公布調度數據,做到調度公開、公平、公正。
2.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執行年度計劃管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年度發電量計劃指標,確定各區域可再生能源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和各電站年度發電量計劃。蒙西地區風電年平均利用小時數不低于2000小時,光伏發電不低于1500小時。蒙東地區風電年平均利用小時數不低于1800小時,光伏發電不低于1400小時。
3.明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責任主體。網內的發電企業包括公用電廠、供熱機組、自備電廠,都要按照當年下達的保障性收購標準額度承擔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調峰義務和責任,明確調峰標準、調峰措施等調峰內容,特別是自備電廠的調峰要求。
4.制定可再生能源運行調度管理辦法。按照職能范圍,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研究組織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運行調度管理辦法》。
(三)調度監管。
1.將每年年初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調度指標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監管指標,考核電網公司的執行完成情況,并作為考核電網公司負責人的重要指標。定期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運行情況進行考核,按季度、半年、年度通報可再生能源運行情況,協調解決可再生能源運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制定具體的獎懲措施,獎罰分明。
2.華北能源監管局和東北能源監管局分別制定《內蒙古自治區西部地區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監管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監管辦法》。
四、探索研究創新機制
(一)探索可再生能源消納創新機制。研究探索可再生能源消納新途徑,鼓勵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開展供熱試點項目,推行風電供熱市場化和交易改革機制。
(二)明確風電供熱試點用電電價。根據目前電力價格管理體制,不同地區制定相應的利用風電供熱試點用電價格。蒙西地區風電供熱試點購電價格采用蒙西地區居民用電價格;蒙東地區赤峰市、通遼市風電供熱試點購電價格執行本地區大工業電價,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蒙東地區興安盟、呼倫貝爾市風電供熱試點購電價格執行本地區大工業電價,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暫時參照赤峰市、通遼市的標準執行,待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出臺后按照本地區電價政策執行。
(三)支持參與風電供熱的風電場建設。電網公司對參與供熱的風電場原則上不限電,保障參與供熱的風電場多發電量,通過多發電量收入彌補風電供熱項目。電網公司負責建設利用風電供熱項目配套的線路設施。
(四)制定蒙西地區峰谷電價。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盡快制定蒙西地區峰谷分時電價,并研究制定非供熱期不收取風電供熱項目的容量電費政策。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總體部署,為了推進我區清潔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幾年,我區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較快,到2014年底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規模達2500萬千瓦以上,占全區電源裝機27%以上,其中,風電2070萬千瓦,位居全國首位;太陽能發電303萬千瓦(光伏電站284萬千瓦,分布式發電19萬千瓦)。隨著我區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的不斷增加,受用電負荷增長放緩、電網調峰能力有限等諸多因素影響,個別地區出現棄風限電情況,對風電健康發展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應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長效機制,是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對促進我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實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為核心,努力提高電網吸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的比例,明確可再生能源調峰主體,公平承擔調峰責任,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相關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先行先試原則。根據電源電網結構和運行實際,采用更加科學合理的可再生能源調度和電網運行模式,給予政策支持,先行先試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運行管理試驗。
2.制度化管理原則。根據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開展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機制和調度管理探索,確保電網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比例常態化、穩定化。
3.主體明確、分工合作原則。明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和調度管理的決策主體、監管主體、執行主體、承擔主體,各主體要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任務。
(三)發展目標。
2015年各盟市區域內風電限電率控制在15%以內,今后力爭限電率長期維持在15%以內;2015年各盟市區域內太陽能光伏發電限電率控制在6%以內,今后力爭限電率長期維持在6%以內;生物質能發電、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原則上不限電。2015年全區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達到15%,到2020年達到20%。
三、政策措施
(一)發展建設。
1.明確責任。自治區人民政府是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的決策主體,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是運行管理主體,自治區能源開發局是開發建設管理主體,華北能源監管局和東北能源監管局是監督管理主體,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和國家電網內蒙古東部電力公司是執行主體,各發電企業是承擔主體。
2.實行總量控制,有序合理發展可再生能源。根據電網接入、本地消納和外送情況,科學、合理、有序地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總量控制。特別是接入同一區域的風電場棄風率和太陽能電站棄光率超過標準要求的,本區域不得新增并網風電場和太陽能電站,待緩解達到要求后,再考慮新上風電場和太陽能電站。
(二)運行調度。
1.優化調度,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網。優化電網調度,合理安排機組運行方式,優先調度、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網發電。將可再生能源發電調度指標定量分配到每個電站,統籌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年電量平衡,做到同一變電站、相同類型發電機組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基本相當。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調度統計信息系統和調度技術操作流程,按月公布調度數據,做到調度公開、公平、公正。
2.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執行年度計劃管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年度發電量計劃指標,確定各區域可再生能源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和各電站年度發電量計劃。蒙西地區風電年平均利用小時數不低于2000小時,光伏發電不低于1500小時。蒙東地區風電年平均利用小時數不低于1800小時,光伏發電不低于1400小時。
3.明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責任主體。網內的發電企業包括公用電廠、供熱機組、自備電廠,都要按照當年下達的保障性收購標準額度承擔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調峰義務和責任,明確調峰標準、調峰措施等調峰內容,特別是自備電廠的調峰要求。
4.制定可再生能源運行調度管理辦法。按照職能范圍,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研究組織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運行調度管理辦法》。
(三)調度監管。
1.將每年年初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調度指標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監管指標,考核電網公司的執行完成情況,并作為考核電網公司負責人的重要指標。定期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運行情況進行考核,按季度、半年、年度通報可再生能源運行情況,協調解決可再生能源運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制定具體的獎懲措施,獎罰分明。
2.華北能源監管局和東北能源監管局分別制定《內蒙古自治區西部地區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監管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監管辦法》。
四、探索研究創新機制
(一)探索可再生能源消納創新機制。研究探索可再生能源消納新途徑,鼓勵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開展供熱試點項目,推行風電供熱市場化和交易改革機制。
(二)明確風電供熱試點用電電價。根據目前電力價格管理體制,不同地區制定相應的利用風電供熱試點用電價格。蒙西地區風電供熱試點購電價格采用蒙西地區居民用電價格;蒙東地區赤峰市、通遼市風電供熱試點購電價格執行本地區大工業電價,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蒙東地區興安盟、呼倫貝爾市風電供熱試點購電價格執行本地區大工業電價,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暫時參照赤峰市、通遼市的標準執行,待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出臺后按照本地區電價政策執行。
(三)支持參與風電供熱的風電場建設。電網公司對參與供熱的風電場原則上不限電,保障參與供熱的風電場多發電量,通過多發電量收入彌補風電供熱項目。電網公司負責建設利用風電供熱項目配套的線路設施。
(四)制定蒙西地區峰谷電價。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盡快制定蒙西地區峰谷分時電價,并研究制定非供熱期不收取風電供熱項目的容量電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