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審批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 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備注 |
47001 |
能源局 |
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 |
1.發電類 |
行政 |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十三條: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令第9號)“第七條: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2.輸電類 |
行政 |
無 |
企業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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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電類 |
行政 |
無 |
企業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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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2 |
能源局 |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 |
1.高壓類 |
行政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15號)第六條:“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分為低壓、高壓、特種三個類別”。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附件3第43條:“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實施機關:電監會派出機構”。 |
無 |
公民個人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2.低壓類 |
行政 |
無 |
公民個人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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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種類 |
行政 |
無 |
公民個人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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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3 |
能源局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
1.承裝類 |
行政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號)第二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第六條“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2.承修類 |
行政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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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試類 |
行政 |
無 |
企業、事業單位 |
能源局派出機構具體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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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4 |
能源局 |
核電站建設消防設計、變更、驗收審批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1項:“核電站建設消防設計、變更、驗收審批。實施機關:國防科工委”;2008年政府機構改革后,原國防科工委核電管理職能劃入國家能源局。 |
無 |
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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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5 |
能源局 |
核電廠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批 |
無 |
行政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24號)第七條:“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工作”。第十條:“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制定,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后,送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審評并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備案。” |
核安全局 |
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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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6 |
能源局 |
核電廠反應堆操縱人員資格認定 |
無 |
行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布)第六條:“核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所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其主要職責是……(四)負責對所屬核設施中各類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二、主要職責(四)負責核電管理……”。 |
核安全局 |
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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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8 |
能源局 |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 |
無 |
行政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第3號令)第二十五條:“水電站運行實行安全注冊制度。” |
無 |
電力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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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9 |
能源局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1.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項目核準 |
行政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備注1:“鑒于投資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行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二、能源 煤礦:國家規劃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
無 |
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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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核準 |
行政 |
無 |
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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