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7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調增部分地區2015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6號)和《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項目開發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號)要求,我們對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配置采取“公開招標”和“先建先得”方式進行管理。
近期,我們會同有關市發展改革委,對公開招標和先建先得的光伏電站建設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對“先建先得”光伏電站目錄進行了公示。根據核查和公示情況,現將相關手續辦理齊全、主體工程建設較快和年底前具備并網條件的在建光伏電站所需規模,納入國家下達我省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管理,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督促中標光伏電站建設單位,切實履行建設工期、社會責任等合同約定。年底前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達不到70%的項目,視情取消當年中標規模;未能按合同工期建成的項目,建設單位要作出說明并提出調整意見報備;年底前仍無法完成主體工程的項目,中標規模將調整用于先建先得項目,被調整項目所需規模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國家下達的規模中優先安排。
二、相關市縣發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視國家試點縣光伏扶貧工程建設,督促中標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戶用和村級扶貧電站建設,加快推進配套地面光伏電站建設,爭取2016年3月底前完成主體工程建設。未按規定招標或無法落實建設場地的試點縣,原安排的光伏電站規模將采取“飛地扶貧”模式支持試點縣光伏扶貧。對完成扶貧任務較好的企業,在下一年度光伏電站規模配置中予以傾斜。
三、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將合肥永聚太陽能廬江白湖等42個光伏電站納入先建先得項目目錄,按并網先后滾動配置規模。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項目建設單位,優先安排建設規模。本次“先建先得”項目所需規模在2014年結轉和2015年追加規模中配置,不足部分從2016年規模中優先解決。
四、請省電力公司根據目錄中光伏電站預計并網時間,有序安排光伏電站并網接入服務,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并網流程,確保光伏電站及時并網。
五、獲得配置規模的建設單位應抓緊推進電站建設,按期并網,建設期間不得倒賣項目規模和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
附件:安徽省2015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配置目錄
2015年12月2日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7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調增部分地區2015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6號)和《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項目開發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號)要求,我們對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配置采取“公開招標”和“先建先得”方式進行管理。
近期,我們會同有關市發展改革委,對公開招標和先建先得的光伏電站建設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對“先建先得”光伏電站目錄進行了公示。根據核查和公示情況,現將相關手續辦理齊全、主體工程建設較快和年底前具備并網條件的在建光伏電站所需規模,納入國家下達我省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管理,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督促中標光伏電站建設單位,切實履行建設工期、社會責任等合同約定。年底前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達不到70%的項目,視情取消當年中標規模;未能按合同工期建成的項目,建設單位要作出說明并提出調整意見報備;年底前仍無法完成主體工程的項目,中標規模將調整用于先建先得項目,被調整項目所需規模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國家下達的規模中優先安排。
二、相關市縣發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視國家試點縣光伏扶貧工程建設,督促中標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戶用和村級扶貧電站建設,加快推進配套地面光伏電站建設,爭取2016年3月底前完成主體工程建設。未按規定招標或無法落實建設場地的試點縣,原安排的光伏電站規模將采取“飛地扶貧”模式支持試點縣光伏扶貧。對完成扶貧任務較好的企業,在下一年度光伏電站規模配置中予以傾斜。
三、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將合肥永聚太陽能廬江白湖等42個光伏電站納入先建先得項目目錄,按并網先后滾動配置規模。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項目建設單位,優先安排建設規模。本次“先建先得”項目所需規模在2014年結轉和2015年追加規模中配置,不足部分從2016年規模中優先解決。
四、請省電力公司根據目錄中光伏電站預計并網時間,有序安排光伏電站并網接入服務,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并網流程,確保光伏電站及時并網。
五、獲得配置規模的建設單位應抓緊推進電站建設,按期并網,建設期間不得倒賣項目規模和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
附件:安徽省2015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配置目錄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