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發展改革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報來《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批準重慶市配售電改革專項試點的請示》(渝發改能[2015]1382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請示》(粵經信電力[2015]361號)收悉。經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重慶市、廣東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原則同意重慶市、廣東省對試點工作的總體考慮,試點名稱請統一規范為售電側改革試點。
二、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試點方案。試點地區要加強對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牽頭單位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中發9號文)和《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細化試點方案、完善配套細則、突出工作重點,規范售電側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機制,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健全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與風險防范,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為推進全國面上改革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三、把握改革方向,規范推進試點。售電側改革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情況復雜,試點地區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確保在中發9號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內推進試點,防止試點工作方向走偏。試點工作要始終堅持三條原則:一是堅持市場定價的原則,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違背改革方向的辦法,人為降低電價;二是堅持平等競爭的原則,發電企業通過投資建設專用線路等形式向用戶直接供電的,應當符合規則,履行社會責任,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三是堅持節能減排的原則,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企業,不得借機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四、穩妥推進改革,確保電力安全。試點地區要建立問題發現和糾錯機制,切實防范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靈活應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電網安全,保障民生用電。省級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市場主體交易行為、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相關方面的協調溝通,搞好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共同做好試點工作。
五、具體修改意見
(一)為明確輸配電價改革過渡措施,建議重慶市將“以核定的電力直接交易輸配電價為基礎,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預算電網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修改為“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新的輸配電價機制建立前,暫執行核定的重慶電力直接交易輸配電價”。
(二)建議重慶市將“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修改為“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
(三)為兼顧短期改革目標和中長期改革方向,建議廣東省將“無議價能力或不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由提供保底服務的供電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供電”修改為“無議價能力或不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由提供保底服務的供電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或政府確定的定價規則供電”,并刪去“指定企業提供保底供電服務時,電價按照政府核定的規則計算,應高于參與市場的用戶平均用電價格水平”的內容。
(四)建議廣東省將“擁有分布式能源電源或微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的內容納入《試點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5年11月28日
報來《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批準重慶市配售電改革專項試點的請示》(渝發改能[2015]1382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請示》(粵經信電力[2015]361號)收悉。經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重慶市、廣東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原則同意重慶市、廣東省對試點工作的總體考慮,試點名稱請統一規范為售電側改革試點。
二、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試點方案。試點地區要加強對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牽頭單位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中發9號文)和《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細化試點方案、完善配套細則、突出工作重點,規范售電側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機制,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健全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與風險防范,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為推進全國面上改革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三、把握改革方向,規范推進試點。售電側改革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情況復雜,試點地區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確保在中發9號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內推進試點,防止試點工作方向走偏。試點工作要始終堅持三條原則:一是堅持市場定價的原則,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違背改革方向的辦法,人為降低電價;二是堅持平等競爭的原則,發電企業通過投資建設專用線路等形式向用戶直接供電的,應當符合規則,履行社會責任,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三是堅持節能減排的原則,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企業,不得借機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四、穩妥推進改革,確保電力安全。試點地區要建立問題發現和糾錯機制,切實防范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靈活應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電網安全,保障民生用電。省級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市場主體交易行為、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相關方面的協調溝通,搞好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共同做好試點工作。
五、具體修改意見
(一)為明確輸配電價改革過渡措施,建議重慶市將“以核定的電力直接交易輸配電價為基礎,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預算電網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修改為“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新的輸配電價機制建立前,暫執行核定的重慶電力直接交易輸配電價”。
(二)建議重慶市將“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修改為“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
(三)為兼顧短期改革目標和中長期改革方向,建議廣東省將“無議價能力或不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由提供保底服務的供電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供電”修改為“無議價能力或不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由提供保底服務的供電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目錄電價或政府確定的定價規則供電”,并刪去“指定企業提供保底供電服務時,電價按照政府核定的規則計算,應高于參與市場的用戶平均用電價格水平”的內容。
(四)建議廣東省將“擁有分布式能源電源或微網的用戶可以委托售電公司代理購售電業務”的內容納入《試點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