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相關光伏投資企業:
2015年,按照國家能源局要求,我局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分兩批將2015年度規模指標分配到具體項目,并對2014年和2015年備案的光伏電站建設進度提出了具體要求。到目前為止,項目建設進展參差不齊,有的項目按照備案規模全部建設投產,有的項目建設進展緩慢,還有部分項目至今仍未開工建設。為加快推進全省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做好2014年和2015年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管理工作,結合全省光伏電站建設情況和年度規模指標使用情況,經省能源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調整分配2014年和2015年光伏電站剩余規模指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下達我省年度規模指標和項目備案情況
國家能源局下達我省2014年年度規模指標40萬千瓦(包括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下達我省2015年年度規模指標50萬千瓦(含分布式光伏電站),增補下達我省2015年年度規模指標15萬千瓦(含分布式光伏電站)。
2014年全省備案光伏電站27個容量61.77萬千瓦。其中,省級備案項目6個容量26萬千瓦,市州備案項目21個容量35.77萬千瓦(見附件1,下同);2015年全省備案光伏電站51個容量240.85萬千瓦。其中,計劃列入50萬千瓦規模指標內項目24個容量128.3萬千瓦(不含《湖北省能源局關于調整2015年全省光伏電站規模指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85號)中已取消規模指標的項目)(見附件2,下同),計劃列入15萬千瓦規模指標內項目27個容量112.55萬千瓦(見附件3,下同)。
二、全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情況和年度規模指標分配情況
2014年備案的項目中,湖北晶星公司隨州高新區淅河二期30MWp光伏電站、信義紅安光伏農業產業園(一期)50MWp光伏電站、金伏麻城中館驛(一期)50MWp光伏電站、長陽土家族自治縣2000KW并網光伏發電示范項目等4個電站容量13.2萬千瓦已全部建成投產,全省已并網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2.5萬千瓦。以上項目共計15.7萬千瓦列入2014年40萬千瓦的規模指標中,剩余規模指標24.3萬千瓦。
計劃列入2015年50萬千瓦規模指標內備案的光伏電站中,信義光能紅安七里坪(二期)50MWp農業產業園光伏電站、金伏麻城中館驛(二期)60MWp地面光伏電站、湖北能源集團麻城閻家河100MWp地面光伏電站、齊星集團隨州淅河100MWp地面光伏電站、漳河新能源荊門漳河水光互補10MWp光伏電站及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華電棗陽太平100MWp地面光伏電站、華電隨縣殷店150MWp地面光伏電站、孚旭麻城中館驛55MWp地面光伏電站等8個電站,于2015年12月底前按照省能源局分配的規模指標完成項目建設。2015年省能源局下達8個電站規模指標21萬千瓦,列入2015年50萬千瓦的規模指標中,剩余規模指標29萬千瓦。
計劃列入2015年15萬千瓦規模指標內備案的光伏電站中,目前沒有項目建成投產。
三、剩余年度規模指標分配原則
2014年剩余規模指標22.3萬千瓦、2015年剩余規模指標44萬千瓦(含增補指標)不再分配到具體項目,由省能源局統籌管理,按照先建先得的原則進行分配,分完為止。
2014年備案的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中,恒通鄂州梁子湖生態農業(一期)50MWp光伏電站等12個光伏電站未按照計劃開展項目建設,取消其列入規模指標資格,其余項目在2016年12月30日前未全部建成投產的,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規模指標資格。2014年剩余的規模指標,按照項目建成順序,依次將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產的電站列入規模指標中,建成一個,列入一個,列滿為止。
計劃列入2015年50萬千瓦規模指標內備案的光伏電站,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建成投產的部分,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規模指標資格。2015年剩余的規模指標,按照電站建成順序,依次將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產的電站列入規模指標中,建成一個,列入一個,列滿為止。規模指標不夠的,在以后的年度規模指標中統籌考慮。
計劃列入2015年15萬千瓦規模指標內備案的光伏電站,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建成投產的部分,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規模指標資格。2015年增補的規模指標,按照電站建成順序,依次將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產的電站列入規模指標中,建成一個,列入一個,列滿為止。規模指標不夠的,在以后的年度規模指標中統籌考慮。
四、有關要求
(一)所有已備案在建的光伏電站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建成投產后,光伏投資企業應及時通過項目所在地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向省能源局提出并網容量核實申請(附發電機組并網運行批復、并網調度協議或購售電合同),由省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組成檢查小組,進行現場核查,確定是否列入規模指標,并及時公布電站列入規模指標情況及剩余規模指標情況。
(二)各光伏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將列入規模指標的項目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http://djfj.renewable.org.cn/)中進行填報,由省能源局審查后報國家能源局正式列入對應的年度規模指標中。
(三)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協調和監管力度,協調解決好項目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督促投資企業抓緊推進項目建設。各投資企業要加快項目建設進度,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工程建設質量,按計劃完成項目建設。
湖北省能源局
2016年5月9日
2015年,按照國家能源局要求,我局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分兩批將2015年度規模指標分配到具體項目,并對2014年和2015年備案的光伏電站建設進度提出了具體要求。到目前為止,項目建設進展參差不齊,有的項目按照備案規模全部建設投產,有的項目建設進展緩慢,還有部分項目至今仍未開工建設。為加快推進全省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做好2014年和2015年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管理工作,結合全省光伏電站建設情況和年度規模指標使用情況,經省能源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調整分配2014年和2015年光伏電站剩余規模指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下達我省年度規模指標和項目備案情況
國家能源局下達我省2014年年度規模指標40萬千瓦(包括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下達我省2015年年度規模指標50萬千瓦(含分布式光伏電站),增補下達我省2015年年度規模指標15萬千瓦(含分布式光伏電站)。
2014年全省備案光伏電站27個容量61.77萬千瓦。其中,省級備案項目6個容量26萬千瓦,市州備案項目21個容量35.77萬千瓦(見附件1,下同);2015年全省備案光伏電站51個容量240.85萬千瓦。其中,計劃列入50萬千瓦規模指標內項目24個容量128.3萬千瓦(不含《湖北省能源局關于調整2015年全省光伏電站規模指標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85號)中已取消規模指標的項目)(見附件2,下同),計劃列入15萬千瓦規模指標內項目27個容量112.55萬千瓦(見附件3,下同)。
二、全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情況和年度規模指標分配情況
2014年備案的項目中,湖北晶星公司隨州高新區淅河二期30MWp光伏電站、信義紅安光伏農業產業園(一期)50MWp光伏電站、金伏麻城中館驛(一期)50MWp光伏電站、長陽土家族自治縣2000KW并網光伏發電示范項目等4個電站容量13.2萬千瓦已全部建成投產,全省已并網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2.5萬千瓦。以上項目共計15.7萬千瓦列入2014年40萬千瓦的規模指標中,剩余規模指標24.3萬千瓦。
計劃列入2015年50萬千瓦規模指標內備案的光伏電站中,信義光能紅安七里坪(二期)50MWp農業產業園光伏電站、金伏麻城中館驛(二期)60MWp地面光伏電站、湖北能源集團麻城閻家河100MWp地面光伏電站、齊星集團隨州淅河100MWp地面光伏電站、漳河新能源荊門漳河水光互補10MWp光伏電站及新能源微電網示范項目、華電棗陽太平100MWp地面光伏電站、華電隨縣殷店150MWp地面光伏電站、孚旭麻城中館驛55MWp地面光伏電站等8個電站,于2015年12月底前按照省能源局分配的規模指標完成項目建設。2015年省能源局下達8個電站規模指標21萬千瓦,列入2015年50萬千瓦的規模指標中,剩余規模指標29萬千瓦。
計劃列入2015年15萬千瓦規模指標內備案的光伏電站中,目前沒有項目建成投產。
三、剩余年度規模指標分配原則
2014年剩余規模指標22.3萬千瓦、2015年剩余規模指標44萬千瓦(含增補指標)不再分配到具體項目,由省能源局統籌管理,按照先建先得的原則進行分配,分完為止。
2014年備案的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中,恒通鄂州梁子湖生態農業(一期)50MWp光伏電站等12個光伏電站未按照計劃開展項目建設,取消其列入規模指標資格,其余項目在2016年12月30日前未全部建成投產的,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規模指標資格。2014年剩余的規模指標,按照項目建成順序,依次將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產的電站列入規模指標中,建成一個,列入一個,列滿為止。
計劃列入2015年50萬千瓦規模指標內備案的光伏電站,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建成投產的部分,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規模指標資格。2015年剩余的規模指標,按照電站建成順序,依次將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產的電站列入規模指標中,建成一個,列入一個,列滿為止。規模指標不夠的,在以后的年度規模指標中統籌考慮。
計劃列入2015年15萬千瓦規模指標內備案的光伏電站,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建成投產的部分,一律取消列入年度規模指標資格。2015年增補的規模指標,按照電站建成順序,依次將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產的電站列入規模指標中,建成一個,列入一個,列滿為止。規模指標不夠的,在以后的年度規模指標中統籌考慮。
四、有關要求
(一)所有已備案在建的光伏電站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建成投產后,光伏投資企業應及時通過項目所在地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向省能源局提出并網容量核實申請(附發電機組并網運行批復、并網調度協議或購售電合同),由省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和相關專家組成檢查小組,進行現場核查,確定是否列入規模指標,并及時公布電站列入規模指標情況及剩余規模指標情況。
(二)各光伏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將列入規模指標的項目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http://djfj.renewable.org.cn/)中進行填報,由省能源局審查后報國家能源局正式列入對應的年度規模指標中。
(三)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協調和監管力度,協調解決好項目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督促投資企業抓緊推進項目建設。各投資企業要加快項目建設進度,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工程建設質量,按計劃完成項目建設。
湖北省能源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