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浙江杭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杭州市“新雛鷹”企業培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件明確,申報認定“新雛鷹”企業產品(服務)屬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機器人、類腦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經濟、前沿半導體、未來網絡、空天信息、元宇宙、未來醫療、氫能與儲能、前沿新材料、柔性電子、量子信息等重點發展的未來產業領域。
同時文件明確支持政策,對首次認定的“新雛鷹”企業,單個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
“新雛鷹”企業納入企業研發投入補助政策覆蓋范圍,按其年研發投入總量或增量給予分檔分類支持,單個企業最高補助300萬元。
支持“新雛鷹”企業購買科技研發、成果轉化風險類科技保險,按不超過年度實際保費的50%給予保費補助,單個企業最高50萬元。
舉辦“新雛鷹”企業訓練營,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務平臺。推動大型科研儀器、科技文獻平臺開放共享。
原文如下: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杭州市“新雛鷹”企業培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杭州市“新雛鷹”企業培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9月9日
杭州市“新雛鷹”企業培育管理辦法
為加強科技企業源頭培育,完善科技企業成長鏈條,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以顛覆性技術和前沿技術創新推動未來產業發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目標
到2027年,圍繞五大產業生態圈和我市重點發展的未來產業領域,著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雛鷹”企業,開辟新領域新賽道,塑造新動能新優勢,為杭州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二、認定條件
申報認定“新雛鷹”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杭州市內注冊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
2.企業產品(服務)屬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機器人、類腦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經濟、前沿半導體、未來網絡、空天信息、元宇宙、未來醫療、氫能與儲能、前沿新材料、柔性電子、量子信息等重點發展的未來產業領域。
3.企業上年度研發人員數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發費用占同期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10%。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申請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知識產權數不少于3件(其中授權不少于1件),或企業通過PCT國際專利申請數不少于1件。
5.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項:
(1)企業研發團隊核心成員為杭州市D類(含)以上高層次人才不少于1人或落地項目(成果)獲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含)以上獎勵。
(2)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不低于1000萬元或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少于2000萬元。
(3)企業累計獲得股權融資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不低于2000萬元。
6.企業未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三、申報程序
1.自主申報。申報企業對照認定條件,按申報要求準備與提交申報材料。
2.審核推薦。區、縣(市)科技局對所在區域申報企業運營狀態、信用等情況以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薦名單。
3.組織評審。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
4.公示發文。根據評審情況,擇優提出“新雛鷹”企業擬認定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發文認定;有異議的,由市科技局進行核實處理。
四、支持政策
1.認定獎勵。對首次認定的“新雛鷹”企業,單個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
2.研發支持。“新雛鷹”企業納入企業研發投入補助政策覆蓋范圍,按其年研發投入總量或增量給予分檔分類支持,單個企業最高補助300萬元。
3.科技保險。支持“新雛鷹”企業購買科技研發、成果轉化風險類科技保險,按不超過年度實際保費的50%給予保費補助,單個企業最高50萬元。
4.活動支撐。舉辦“新雛鷹”企業訓練營,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務平臺。推動大型科研儀器、科技文獻平臺開放共享。
五、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負責全市“新雛鷹”企業的認定評價、業務指導;各區、縣(市)科技局負責本區域內“新雛鷹”企業的申報推薦、日常服務等工作。
2.每年6月底前,“新雛鷹”企業應填報上年度發展情況。在取得重大標志性成果時,“新雛鷹”企業應向注冊地的區、縣(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報送相關信息。
3.通過認定的“新雛鷹”企業,有效期為三年。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新雛鷹”企業年度評價工作。
4.“新雛鷹”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條件發生變化日起3個月內告知注冊地的區、縣(市)科技局。各區、縣(市)科技局應組織審核,開展實地核查,將審核意見報送市科技局。
5.“新雛鷹”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雛鷹”企業資格:
(1)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2)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3)無故連續兩年不報送年度發展情況的。
六、附則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辦法涉及財政扶持經費由市與區、縣(市)兩級財政按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