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獨立儲能電站試行電費補償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文件提到,電費補償機制適用范圍,廣東省獨立儲能電站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可獲得電費補償:一是獲得國家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型儲能試點示范項目;二是納入2023年至2025年的年度計劃且在2025年底前進入商業運營的獨立儲能項目。獨立儲能項目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
獨立儲能電站可獲得的電費補償金額根據補償標準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確定,其中年度補償標準統一為100元/千瓦(含稅),月度補償標準按年度補償標準除以12確定,每月補償電費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詳情如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獨立儲能電站試行電費補償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支持我省獨立儲能電站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結合當前我省實際情況,我委研究起草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獨立儲能電站試行電費補償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0月18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傳 真:020-83134175
電子郵箱:fgw_jgc@gd.gov.cn
郵寄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5號省政府大院5號樓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郵政編碼:510031)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獨立儲能電站試行電費補償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獨立儲能電站試行電費補償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相關儲能企業:
為支持我省獨立儲能電站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結合當前我省實際情況,決定對我省獨立儲能電站試行電費補償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費補償機制適用范圍。我省獨立儲能電站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可獲得電費補償:一是獲得國家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型儲能試點示范項目;二是納入2023年至2025年的年度計劃且在2025年底前進入商業運營的獨立儲能項目。獨立儲能項目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
二、電費補償金額的確定。獨立儲能電站可獲得的電費補償金額根據補償標準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確定,其中年度補償標準統一為100元/千瓦(含稅),月度補償標準按年度補償標準除以12確定,每月補償電費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三、月度可用最大容量認定。獨立儲能電站自進入商業運營后可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次月最大出力,申報的最大出力不得高于電站在并網調度協議中明確的裝機容量;根據當月調用測試達到的實際最大出力值確定其月度可用最大容量(不超過申報最大出力),并作為計算電費補償金額的依據。
四、考核機制。電力調度機構每月對獨立儲能電站開展一次調用測試(含現貨市場優化出清結果達到申報最大出力值的情況),出力達到申報最大出力即認定本月合格。若當月最大出力測試結果未達到申報標準的則扣減當月補償電費的10%;若連續兩個月及以上未達到申報標準,則加重扣減補償電費,扣減金額為當月補償電費的10%與連續未達標月份數的乘積。獨立儲能電站應接受電網調度,對于不服從電網調度安排的,其當月最大出力值認定為0。后續視實際運行情況完善考核機制。
五、電費補償金額的支付。電網企業按月向獨立儲能電站支付電費補償金額,支付資金由我省尖峰加價電費承擔。電網企業應將電站名稱、最大出力、支付金額等情況以及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我委。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暫定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