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發布《佛山市南海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南海區設立南海區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扶持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政策明確,給予年主營業務收入排名前10位(并列第10位)的新型儲能站投資企業運營補貼,按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0.1元/千瓦時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詳情如下:
佛山市南海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有關重要工作部署,緊抓新能源發展機遇,培育新型儲能經濟新增長點,助力南海新型儲能產業集聚,根據《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國辦函〔2022〕39號)、《廣東省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粵府辦〔2022〕8號)、《佛山市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佛府辦函〔2022〕160號)和《佛山市南海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方案(試行)》(南府辦函〔2023〕6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新型儲能產業是指以電化學儲能、機械儲能、電磁儲能、氫儲能等形式為主的儲能產業。
本辦法所指儲能系統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業是指專注于元器件、工藝裝備、電芯模組、電池管理系統、能源管理系統、變流器、儲能系統集成(含軟件和硬件)生產等企業。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登記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佛山市南海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
第三章 資金安排和職責分工
第三條我區設立南海區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專項資金,扶持資金規模不超過1億元。區招商局負責就本辦法扶持內容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并申請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按照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評價。
各鎮(街道)招商部門負責協助開展項目申報,做好項目初審工作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章 支持新型儲能站投資、運營、維護企業
第四條租金補貼。對于新型儲能站運營、維護企業,自其在南海成立或遷入南海之月起三年(周期年)內,年主營業務收入達3000萬元并被認定為規上企業的,按其在南海轄區范圍內租賃辦公經營用房面積,給予首年12元/㎡/月、次年10元/㎡/月和第三年8元/㎡/月的租金補貼(周期年)。實際租金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租金補貼不包含物業管理費,單家企業每年(周期年)補貼面積不超過300㎡。對新型儲能站運營、維護企業租金補貼每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若申報總額超出預算規模,則根據申報總額對扶持資金按申報比例縮減。
第五條運營補貼。給予年主營業務收入排名前10位(并列第10位)的新型儲能站投資企業運營補貼,按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0.1元/千瓦時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運營補貼每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若申報總額超出預算規模,則根據申報總額對扶持資金按比例縮減。
第五章 支持儲能系統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業
第六條 租金補貼。對于儲能系統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業,自其在南海成立或遷入南海之月起三年(周期年)內,年主營業務收入達3000萬元并被認定為規上企業的,按其在南海轄區范圍內租賃生產經營用房面積,給予首年12元/㎡/月、次年10元/㎡/月和第三年8元/㎡/月的租金補貼(周期年)。實際租金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租金補貼不包含物業管理費,單家企業每年(周期年)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對儲能系統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業租金補貼每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若申報總額超出預算規模,則根據申報總額對扶持資金按比例縮減。
第七條 做大做強補貼。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儲能電芯模組和儲能系統集成(硬件)制造企業,上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0萬元和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儲能元器件、工藝裝備、電池管理系統、能源管理系統、變流器、儲能系統集成等制造企業,上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5000萬元、1億元、3億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當企業獲多檔獎勵時,計算較高檔獎勵金額需扣除已獲的較低檔獎勵。銷售補貼每年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600萬元,若申報總額超出預算規模,則根據申報總額對扶持資金按比例縮減。企業如連續獲得多檔獎勵,在計算較高檔獎勵時需對已獲得的較低檔獎勵進行抵扣。
第六章 支持儲能產業鏈協作
第八條 穩供應補貼。新投建(2023年6月29日之后成立或遷入南海區)并完成項目備案的企業,采購《新型儲能產業產品目錄》內產品且采購總金額超500萬元(不含稅)的,按照采購總金額給予采購企業3%的補貼,單家企業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30萬元。《新型儲能產業產品目錄》由區經促局另行制定發布。
對通過以下任一認證的項目/工廠,給予一次性補貼,給予單個項目/企業補貼2萬元。對通過采購《新型儲能產業產品目錄》內機構服務獲得以下任一認證的項目/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給予單個項目/工廠補貼5萬元。每家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認證標準包括:T/CECA-G0171-2022《零碳工廠評價規范》、ISO14064或PAS2060碳中和認證。《新型儲能產業產品目錄》由區經促局另行制定發布。
穩供應補貼每年申報一次,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若申報總額超出預算規模,則根據申報總額對扶持資金按比例縮減。
第七章 其他扶持
第九條 融資支持。對符合《<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辦法》扶持條件的儲能系統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業,納入區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扶持企業庫,享受《<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辦法》扶持政策。
第十條市場開拓支持。鼓勵區內新型儲能企業在南海區內或外出舉辦、參加展會,搶訂單,做宣傳,鼓勵相關協會、學會、商會參加新型儲能產業相關活動。對符合相關申報條件的企業或機構,可享受《佛山市南海區促進會展業發展扶持辦法》及外貿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重大項目支持。經區招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可按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八章申報流程及材料
第十二條申報流程
(一)發布通知。區招商局每年組織1次申報,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發布申報通知。
(二)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進行網上申報,提交電子版申報材料。受理通過后,申報單位通過平臺打印申報材料提交各鎮(街道)招商部門。
(三)初審。鎮(街道)招商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并加具意見后,報區招商局進行復審。
(四)復審及公示。由區招商局組織第三方開展復審,并對通過復審的獎勵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收到投訴或異議的,由區招商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公示期間接到舉報和質疑的,由區招商局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
(五)資金撥付。區招商局將區級負擔部分直接撥付到扶持對象,并通知鎮(街道)撥付鎮級負擔部分。
第十三條申報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新型儲能扶持補貼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三)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需含財務報表);
(四)申報租金補貼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1.辦公或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合同(需含租賃面積);
2.場地租金發票、租金付款憑證(如銀行轉賬回單);
3.符合補貼標準的租賃場地全景照片;
(五)申報穩供應補貼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1.采購《新型儲能產業產品目錄》內產品且采購總金額超500萬元(不含稅)的:
(1)專項審計報告應包含屬于新型儲能產業產品目錄的采購總金額、采購明細表及對應的采購合同、發票、支付憑證;
(2)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
(3)若申請單位與采購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申請單位應提供其銷售行為合理、真實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權關系說明、終端銷售合同、銷售價格合理說明、產品二次銷售不再享受當地同類補貼承諾等);
2.采購《新型儲能產業產品目錄》內服務且通過T/CECA-G0171-2022《零碳工廠評價規范》或ISO14064和PAS2060碳中和認證的:
(1)專項審計報告應包含屬于新型儲能產業產品目錄的采購總金額、采購明細表及對應的采購合同、發票、支付憑證;
(2)零碳工廠認證證書或碳中和證書。
第九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須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的考核、監督、審計、調研等工作。
第十五條申請單位在扶持獎勵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列入信用黑名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不再享受所有扶持獎勵;追繳已撥付的扶持獎勵資金,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十六條除特別規定外,同一年內同一企業符合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獎勵的原則執行。
符合條件的單位須在申報通知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業,需承諾自獲得最后一筆獎勵當年起三年內若遷出南海或注銷,退回所獲所有獎勵。
第十七條若符合條件的申報總額超出年度扶持資金規模,則實際獎勵金額按同比例縮減(具體計算公式:當年度符合條件的申報總額>年度扶持資金規模,則單家實際獎勵金額=年度扶持資金規模*單家申報總額/當年度所有申報總額)。
第十八條本辦法各項獎勵扶持資金,由區、鎮(街道)按照4:6比例各負擔其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各項條款所涉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均不包含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費用,并以本地完稅發票為依據。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年”,除特別規定外,均指自然年。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2023年6月29日至本辦法印發前,相關政策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政策有效期內申請的企業,在本辦法到期后,涉及連續扶持的條款延續至扶持完畢。本辦法引用其他政策的條款均按原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佛山市南海區招商局負責解釋。